缺席审判万花筒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席方指派合适的代表以保证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美国执业律师張大光:被人控告後最糟糕的事就是不去答辯訴狀。如果不提出答辯狀,原告可以立刻要求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在缺席判決時,即使原告的控訴完全欠缺任何真理或憑據,亦能自動勝訴。 案例:2012年,海外民运艺术家陈维明代表在美国的民主女神基金会与台湾金门县政府签订合约,确定双方合作投资在金门建立一座民主女神塑像以纪念六四北京天安门事件。不料合约签订后不久,金门当局在官方压力下撕毁合同。陈维明在与台湾当局反复磋商交涉无果之下,愤以民主基金名义在美起诉马英九,并向被告追偿2,2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此案几经周折,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判原告胜诉。 关于自动胜诉,我们这些在海外待了较久的华人都知道的,自己居住的COUNTY有一种“小额法庭”,处理一些赔偿额度不高的小型民事诉讼,作为原告的我们,出庭时就盼着被告太忙无暇露面,吾等万事大吉,自动胜诉。 腾讯新闻“今日话题"《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的此次仲裁的。 但一篇题名为《97年后的缺席——中国青年就南海仲裁案致海牙国际法庭各位法官公开信》却是如此政治正确着:“我们从未缺席...中国从形式上缺席了南海的仲裁,正是因为它形式上的不合法。我们无必向各位法官重申中国政府的观点...在道德为王的法庭上,中国不会缺席;在主权攸关的审判上,中国不会缺席;在实力写就的历史上,中国不会缺席。97年前中国代表缺席了巴黎和会签字,是对主权一种无可奈何的自保;而今天中国人的缺席,是因为我们正将更多的精力放到真正地解决问题的途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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