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萬花筒
《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第28條對缺席審判的規定是這樣的:當事一方不出庭或對其案件不進行辯護時,他方可請求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決,當事一方缺席或對其案件不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法庭會為缺席方指派合適的代表以保證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美國執業律師張大光:被人控告後最糟糕的事就是不去答辯訴狀。如果不提出答辯狀,原告可以立刻要求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在缺席判決時,即使原告的控訴完全欠缺任何真理或憑據,亦能自動勝訴。 案例:2012年,海外民運藝術家陳維明代表在美國的民主女神基金會與台灣金門縣政府簽訂合約,確定雙方合作投資在金門建立一座民主女神塑像以紀念六四北京天安門事件。不料合約簽訂後不久,金門當局在官方壓力下撕毀合同。陳維明在與台灣當局反覆磋商交涉無果之下,憤以民主基金名義在美起訴馬英九,並向被告追償2,2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此案幾經周折,法庭作出缺席判決,判原告勝訴。 關於自動勝訴,我們這些在海外待了較久的華人都知道的,自己居住的COUNTY有一種“小額法庭”,處理一些賠償額度不高的小型民事訴訟,作為原告的我們,出庭時就盼着被告太忙無暇露面,吾等萬事大吉,自動勝訴。 騰訊新聞“今日話題"《國際法庭能繞開中國強制仲裁南海爭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98條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的爭端涉及到大陸或島嶼主權,可以不接受強制仲裁。締約國有權在任何時候做出書面說明,表明不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強制仲裁。也就說,中國如果回應,其實是有權終止的此次仲裁的。 但一篇題名為《97年後的缺席——中國青年就南海仲裁案致海牙國際法庭各位法官公開信》卻是如此政治正確着:“我們從未缺席...中國從形式上缺席了南海的仲裁,正是因為它形式上的不合法。我們無必向各位法官重申中國政府的觀點...在道德為王的法庭上,中國不會缺席;在主權攸關的審判上,中國不會缺席;在實力寫就的歷史上,中國不會缺席。97年前中國代表缺席了巴黎和會簽字,是對主權一種無可奈何的自保;而今天中國人的缺席,是因為我們正將更多的精力放到真正地解決問題的途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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