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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為什麼不能禁槍? 2012-04-07 05:04:39

在美國每年都會發生很多槍殺案。最令人痛心和難以容忍的是在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的血案,因為這種案件中經常會有多人被殺或受傷。比如幾天前發生在加州的血案就有七人死亡並有多人受傷。人們會問政府為什麼不把這些槍支沒收呢?

 

若干年前,我也有過同樣的問題。而且正好在選修一門課時需要做一個五分鐘的演講,我就選了這個題目。因為當時對這個問題一無所知,就去查了一些文獻。結果卻是讓我大失所望,如果當時不是把題目定成是倡導禁槍,我就會站到了對立面。我想和大家分享我當時所讀到的東西。

 

首先,個人可以擁有槍支是受美國聯邦憲法保護的,其論據是要保證每個公民有用武器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權利,而且這一點是針對個人和政府的,就是說當一個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個人或政府威脅時,他(她)有拿起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我想一個人要和政府作對最終總是會吃虧的。不過這一點讓我聯想到,在中國,如果允許個人有槍,強拆可能會難多了。

 

那麼法律的這一條是不是應該取消或修正呢,圍繞這一點,一直有很激烈的爭論,和所有的爭論一樣,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難達成一致。雙方都是試圖用統計的數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可是這些數據都有片面性。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反對禁槍的一方有軍火商的支持。支持禁槍的一方,主要是用統計的槍支濫用,誤傷,和用槍自殺的數據來說明禁槍的必要性。而反對禁槍的人則認為這些數據沒有反應其他形式的暴力犯罪情況,進而也拿出數據顯示在實行了禁槍步驟的州里暴力犯罪率成倍上升。

 

反對禁槍一方還有一個論點就是,禁槍只能剝奪守法公民擁有槍支的權利,而非法分子照樣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得到槍支,那時候他們會更肆無忌憚的犯罪,並舉出上面的數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一點也確實有一定的說服力。

 

對於美國,禁槍的困難還來源於歷史,早期的美國移民,要靠槍保護自己的安全,使得在民間遺留下很多槍支,很難清理乾淨。

 

當然,隨着時間的推移,很多地方加強了對槍支的控制,包括有些州幾十年前對黑人的不平等的禁槍,現在這些不平等的條款都已廢除,但很多州還是加強了對槍的管理,比如對買槍的人的歷史調查,對個人可以持有的槍支類型的限制,即,不能擁有自動化高、殺傷力大的槍支等等。但是,想完全禁槍,即使可能,也是很遙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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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心田 留言時間:2012-04-07 13:28:03
請看我的這首詩:




我是刀,

我是中性的刀,

雪白鋒利,

人人可操。

好人持有我,

可以削水果,

可以切肉菜,

可以挖生蠔,

還可以自衛防獍梟。

壞人持有我,

可以刺咽喉,

可以戳肚子,

可以殺同胞。

有人想立法,

禁止持有刀,

因我殺了同胞。

我腳不能走,

我手不能伸,

如何殺同胞?

持刀者殺了同胞,

卻不立法,

禁止持刀者,

我從心裡笑爾曹。

如果立了法禁止我,

好人沒有了刀,

只好手指挖生蠔,

只好任壞人刺咽喉,

因為,

好人不敢違法去找刀;

壞人沒有了刀,

他會千方百計,

通過黑市走私擁有刀。

在好人無刀抵禦的情勢下,

他們會更加為所欲為,

更加肆無忌憚,

天下會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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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2-04-07 12:07:57
其實完全是因為金錢的力量,NRA每年為政客遊說的錢不是其他遊說集團可比的。
一隻手槍的製作成本大致是幾十刀,市場價是幾百刀,十倍以上,這就是利潤率。因此可以看出擁槍權涉及的經濟利益額度。
美國每年因為槍支誤傷而死亡的人是四千左右(不包括犯罪涉及的死亡),僅次於車禍,其中多數是孩子。
更不用說用槍犯罪死人數量了。
美國修憲程序客觀上阻礙了禁槍,需要三分之二多數。假如只是簡單多數,早就修憲了,因為美國支持禁槍的人數超過50%。
至於對第二修正案的解釋,高法在右派的控制下實際上篡改了憲法。第二修正案正文明確指出擁槍權力是限於“有組織的民兵”,沒有說是任何人,因為當時的民兵是國會制約白宮的主要武裝,也是打贏獨立戰爭的主力(不是華盛頓指揮的正規軍)。但這個修正案的漏洞是並沒有定義什麼算是“有組織的民兵”,NRA就是組織,任何一家一戶也可以說自己是個“組織”。
從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的現實看,在禁槍國家,比如日本,儘管罪犯也可以從什麼渠道弄到槍支,但畢竟很難,關鍵是其火力水平一般無法與警察比,因此社會存在制約犯罪的有效手段。
但在美國不同,首先,政府合法地為犯罪組織運送武器,最近揭露的就是司法部為了打擊販毒組織,用提供武器的方式打入,結果給人家送了幾頓武器,成為醜聞。墨西哥邊境的販毒戰爭,嚴重威脅美國,墨西哥政府對美國的指責就是犯罪團伙都是在美國市場合法買槍,已經超過了墨西哥警方的火力,政府不得不用正規軍。
第二就是美國警方的火力甚至無法與罪犯比,90年代LA兩個銀行搶劫犯,手持兩隻AK47把前來鎮壓的30多個用手槍的警察打的抱頭鼠竄,被兩個劫匪追着打(這個事情有當時的監視錄像公開),共發射了上千發子彈,警方死傷嚴重,兩個劫匪最後是在郊外被大量警力圍剿擊斃的。
之後各地警方組建swat,另外美國規定不許賣自動步槍,必須改制為單發。但連發改單發屬於取消功能,從機械原理上講是很容易改回來的。
個人擁槍自衛的意義很早就有過專門研究,認為意義很小,多數情況下都是罪犯贏。因為殺人的心理是不同的,沒有殺過人的人是不敢輕易開槍的,而罪犯沒有這個心理負擔。
只有一種情形除外,就是罪犯沒有武器。
什麼東西都是有利有弊,我們剛來美國第一周住在正牌美帝朋友家,問是否有槍?朋友的解釋就是如果你有槍,在被搶劫的時候受傷害的可能就大,因此家裡不買槍,尤其是有小孩子。
回復 | 0
作者:水盡寒 留言時間:2012-04-07 07:32:46
禁不了,也不應禁。美國之所以為美國,與支持擁有槍支的人權關係巨大。這也保證別的國家當不成美國民主自由的copy cat, 更別說溫家飽追求的那種貪污肥己的pussy ca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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