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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胜:论自由与平等 2015-11-06 04:34:47

汉语文化以《易经》与诸子百家为源头,而其源头并没有自由与平等的基因,只因为其没有对绝对真理的信仰与对正义的探索,仅止于对现象和规律的“道”的遵循。而《易经》与诸子,连这个对于宇宙本身规律和现象的“道”的遵循,其实都不复存在。原因就在于,汉语文化从丧失了对“天”的信仰之后,就完完全全落入到“王道”之中,原本研究和发现宇宙规律现象的“道”,仅止于对王权的服从和阐释。这也是丧失世界观之后,完全沦入到方法论,正是由于没有信仰的主旨和世界观的核心宗旨,其方法论最终又归于机会主义的范畴。这种思想和文化,不但是造成汉语文化扭曲愚蒙昧三千多年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中华民族人格、我们所谓“中国式聪明”的终极根源。由此,汉语文化也根本不具备公平公正的现代社会构建的意义。对于这个问题,我在其它文章中都有过明确的表述。

 

人类任何文化的核心都是围绕人的生命幸福而展开的,但是人在宇宙之中、地球之上的确又是极其渺小和有限的存在。人在无限与永恒的宇宙之中,只有遵循真理和正义,不断追求探索绝对真理,并顺应宇宙规律,那么,我们才有可能获得最恰当的存在,从而拥有生命幸福的可能。

 

正是基于这样思想宗旨和逻辑,为了生命幸福而对绝对真理的信仰和对正义的遵循,西方社会才发现了自由与平等是人这一客体的自然属性,这种属性恰恰是符合客观的,符合真理与正义的,同时也是人获得生命幸福的基本要素。在信仰真理与遵循正义,追求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历史中,他们才发现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平等,那么就需要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才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以此来实现对绝对真理的信仰和对正义的遵循。在此基础上,才逐渐有了三权分立的法制社会,我们将其统称为“民主”制度。

 

 

一、自由


自由一词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才获得的,和“平等”一样是从日文转移而来。一些人强说“自由”来自庄子的“自繇”,这是荒谬而不确切的,因为庄子的“自繇”是一种文学性的描述,而不是哲学概念的定义。中国汉语文化,严格说,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哲学产生。


国人绝大部份人一说起自由皆是盲目的,虽然满大街都写着“自由、平等、公平、公正”,但根本上还是感性的认知,缺乏理性的认识。自由是概念的,是有明确定义和阐释的,绝不是很多人说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不符合自由定义的。这种“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应该称作是“为所欲为”,或者是“任意妄为”,就是不受约束和规范的个人意志。而现在我们所说的自由,是法律之外的人权,也就是法无管束即为自由。自由概念的基本阐释,有言论自由(包括说话、新闻、出版)、政治自由(包括选举、被选举,参政议政及组党竞选)、人身自由(迁徙、工作、婚恋)、不受恐惧的自由、不受匮乏的自由、财产经济自由......等等,等等。


自由是天赋的人权,比如我们生下来就会说话,具备有表达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上天赋予人的自然特性。也可以说,人的自然特性是真理所赋予的,或者是上帝所赋予的,这不仅是人获得生命幸福最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对真理和正义的信仰与遵循,所以,也是任何人所不能剥夺的。为了保障人性本身具备的天然属性不被任何人扭曲和剥夺,所以才以法律形式来保障这种天然的权利。正因为这是天赋的自然属性,所以也是符合真理与正义的,也可以说,自由就是真理,平等即为正义。坚持自由本身就是捍卫真理,追求平等本身也是遵循正义。


每个人的个体生命是具有绝对差异的,这种不可能完全雷同的个体差异,导致的是形形色色多元化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的体现直接呈现了每个个体生命幸福的终极意义。多元的价值观造成的就是多元的生活方式,所以,只有遵从这种人人不同的特质,满足人的天然属性,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幸福,这正是自由的根本意义所在。这个自由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去满足了每个人个体的绝对差异,根据独一无二的个体,去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不但是符合真理与正义的,也是捍卫真理和遵循正义的。



二、平等

 

在汉语文化原本的典籍中,“平等”的词汇也是没有的。“平等”一词约在唐朝才从梵文佛经中翻译而来的,佛教这个“平等”的概念并不能等同我们现在所说的“平等”概念,因为佛经说的“平等”也作“舍”讲,是“众生平等”的意义。“众生”是什么意思呢?佛教的“众生”从某种意义上,其实说的是生物,甚至更为广义的“缘起聚合”的一切事物、万物。这个理念只能作为宗教意义而存在,但将其纳入现有理性思想范畴,则是一个伪命题。很简单,我们现代所说的“平等”是基于人性和人权的“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平等”是可以被人认知、理解、认同,最后形成公认的公理,是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的。民主的实质就是宪政,宪政就是法制,其目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此来保障人性与人权的自由,因为这是符合真理与正义的。而“众生平等”在现有的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比如,人和动物如何平等?还不要说植物与其他生物、微生物,我们连它们的诉求都不知道,在无法充分沟通交流下,根本不可能达成共识公认,也不可能通任何具体的手段来实现和达成“平等”这一概念。因为“众生平等”绝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佛教的“众生平等”,至今并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并不能以立法这样的手段来达成“平等”的目的。

 

我们现有的平等概念,基本也是来自于日本对西语的转移,这不仅仅只是宗教的理念,更是理性的、具有科学性质的一种认知。要说清楚人和人为什么是平等的,那首先得搞清楚人是怎么来的。人来自于上天或者自然,西方说是神造的,汉语文化说是女娲造人。无论哪种说法,人类或生命从何而来,我们目前的考古和历史都是无法确定的。但万事万物皆有其来源,而这个来源我们又是无法确知的,原因在于宇宙不受时空的局限,而我们人类又是极其短暂有限的,才导致我们没有办法追溯到无尽和永恒的根源。因此,我们把不可确知的本源,也就是生发一切事物的终极根本称之为“绝对真理”。正是这个具有永恒和无限品质的绝对真理创造了宇宙、万物和人,西方把它说成是神,汉语文化则把它说成是天。无论如何,宇宙万物都必须符合绝对真理,必须遵循宇宙规律,这是毋庸置疑的。从而,我们至少可以确知,人本身是不可能创造生命的,也是不能创造宇宙和地球的。人人生而平等,正是基于上天和绝对真理原初的意志,“世界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区别于其他人和事物的独立个体,这足以说明人本来是绝对平等的。比如,在母腹中的胎儿,甚至胚胎形成之前,在不具备相貌、形体、性别、姓名、及众多社会因素之前,你能说哪个胎儿有优劣差异?!谁又能够决定一个还没有孕育的孩子的相貌、才情、智商以及未来的命运?!这些都不是人所能为的。


那又是什么造成了人的不平等呢?是我们社会现实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因为我们人本身的短暂和局限,往往导致人类偏离永恒无限的绝对真理,走向极端偏狭的认知领域,形成极其狭隘、甚至恶劣的世俗价值观。比如对权力崇拜,这是把权力作为一种最高价值,那么,那些总统和独裁者无疑更符合这个最高价值标准。那么,如果以金钱为最高价值,那些权力拥有者可能就不如那些富豪了。权力成为最高价值标准,是因为社会权利分配的不公平,才造成不平等事实的。而对财富成为最高价值,除了社会生存资源分配不公,主要是人的贪欲造成。权力与生存资源本是社会共有的,也是不能成为一种人生价值观的,更不符合生命价值观的本质意义的。人的生命价值,应当以对真理的信仰和对正义的遵循,追求自由平等、精神愉悦、生存保障为幸福宗旨;同时,观念与观念,个体与个体彼此互不相害。假设,我们以愚蠢为最高价值,那么,毛新宇先生就有可能比绝大多数人更符合这个愚蠢的社会最高价值标准。


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与再生的唯一个体,所以每个人的价值观都应是不同的,这也正是独立思想的根本意义所在-----发现自己,做本来的自己,价值观的多元化才是符合平等这一意义的,这一意义又是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人与人的平等就在于,人人生而不同,所以人人都应当具备独立思想,具有独特的价值观。正因为每个人的不同,所以每个人对事物的看法与观点,角度和结论也不尽相同,而唯一的相同除了人性与客观事物之外,正是每个人的不同。这个不同是有规律、现象、逻辑可循的,是可以求证说明的,是可以理性认知的。正因为人和人的绝对不同,所以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而人性与客观世界又是一致的,人类又必需以社会方式而存在,这就是文化产生的必然,所以才需要理性的去表达主观,探讨客观,形成社会共识。要形成这个共识,最基本的就是平等观念,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立场、角度,所以,只有在平等基础上才会相互尊重,只有互相尊重才会有正确的交流和沟通,只有正确的沟通交流才会有真正的理解达成。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彼此沟通、达成理解,这不仅仅是逻辑形式,而根本上是基于理性的认识。理性,就是对真理系统性的认知。正是众多个体的理性认识,形成公共理性的共识,这个公共理性的共识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理。也只有在公理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平等的文化、思想、制度的产生,从而也才有文明的产生。否则,就沦入原始的动物性,反思想、反智、反平等、反自由、反理性......回到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或者是如现实中国、或中国历史以来的矇昧状态,以类宗教的宗法文化愚民,大讲道德而又失去道德。以强权剥夺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严苛的等级、尊卑的礼制,最终抹杀人与人的平等,让人失去自由意志与独立思想,失去生命幸福最根本的要素,同时也丧失了对真理与正义的信仰及遵循,最终走向一个接一个轮回的灾难之中。




三、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如果说自由是真理的,那么平等就是正义的。虽然每个个体具有绝对的差异与不同,每个人都需要相应的自由才能够实现生命幸福,但是人性又是一致的,社会组成也是趋同的。人性一致与趋同的社会组成,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性本身与生存环境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也就说,人必须以社会形式才能获得存在,才能符合真理与正义的需要。这也充分说明,人的个体是不完美的、不完善的,是局限和残缺的。正是由于这种个体的人是局限与残缺的,人才需要组成社会,来满足真理与正义的需要。这种社会的趋同与一致性,其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或生存空间的有限与相对性,并不能满足每个个体生命欲望的绝对需求,所以在这种人性需求与社会无法满足的差异中,于是就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这正是善恶形成的基础条件,人无穷的欲望则是善恶的根源。正因为有了这种矛盾的分歧,才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正因为不平等才有了法的产生。所以,法律的出现本身就是针对恶的,针对侵犯他人自由与破坏平等而作为终极目标的,这也是法律为什么具有公平正义性质的根本原由。


为了满足每个人个体的天然属性,天然权利:自由,同时又要符合人性与社会组成的一致性、趋同性,并实现对真理与正义的信仰和遵循,于是平等就至关重要。一个人的人自由边界或底线的极限,就在于,任何人的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由于社会权力与生存资源分配的不公,以及人性欲望中的恶,常常会突破这个边界或底线,造成对他人自由的侵犯,破坏平等。由此,这个边界或底线最终就形成了法律,以法律来实现对个体生命天然属性与自由权利的保障。这个法律,正是平等的体现,同时也是正义的体现。


自由是第一性的,平等是第二性的,但是二者又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平等,自由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自由,那么平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自由是真理的,平等是正义的,平等的存在是因为自由的存在而存在。



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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