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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爾夫比杆賽常見違規行為和判罰匯總 |
| | 業餘球員都沒有經過正規的高爾夫規則學習,確實需要掌握一些常用的規則,這首先要從高爾夫比杆賽常見違規行為和判罰開始。
1、發球區的違規行為與罰則:
(1)超出發球區前沿邊界(T
Mark前端外側連線)擊球:罰2杆,重新在發球區內擊球(已經打的一杆不算)。
(2)不按順序擊球:偶爾或無意中違反者不罰,協商違反擊球順序以牟利者DQ。
(3)擊球時使用違規球座架球(如子母梯、帶托盤的梯、有方向指示標的梯、超過4英寸長的梯等):DQ。
(4)用杆頭在地面上劃線指示打球方向:罰2杆。
2、果嶺上的違規行為與罰則:
註:只要球的任何部分觸及到了果嶺,這個球便位於果嶺上。
當球位於果嶺上時:
(1)修理推擊線上除打痕和舊洞杯痕跡以外的其他損傷:罰2杆。
(2)指示推擊線時用手或腳、球杆、旗杆等觸及推擊線:罰2杆。
(3)有意識地踩踏自己的推擊線:罰2杆。
(4)無意中踩踏自己的推擊線,但實際改變了推擊線狀況:罰2杆。
(5)有意踩踏同組的推擊線以改善或破壞其推擊線狀況:罰2杆(情節嚴重者DQ)。
(6)推杆過程中讓球童站在球後方的推擊線方向不動,為自己指示推擊線:罰2杆。
(7)自己的球童未經授權將球拿起來:罰1杆,放回原位。
(8)自己拿起球後交給球童擺線:罰1杆,重新放置球。
(9)放置球回原位時用手或球使勁按壓果嶺表面:罰2杆。
(10)取除Mark時抹平或壓平、修整Mark釘造成的小孔或帶起來的泥土:罰2杆。
(11)調整球線時不做Mark觸球:罰1杆。
(12)做好推擊準備(杆頭着地)後球移動:如不能確定是球員以外的因素造成,罰1杆,放回原位。
(13)未推球進洞:罰1杆,放回原位;如果在下一洞發球區開球前沒有放回原位推球進洞則DQ。
(14)球還在運動時推杆:罰2杆,在球停下來的地方推下一杆。
(15)推杆後球撞到果嶺上同組靜止的球:罰2杆,在球停下來的地方推下一杆,同組的球放回原位。
(16)因為影響同組的球友推杆而移開自己的Mark後,推杆前沒有把Mark放回原位便放置球:罰2杆。
(17)用推杆頭在推擊線上按壓、整理:罰2杆。
(18)跨立或踩踏在推擊線上把球推進洞:罰2杆。如果是無意的或為了避免踩踏同組的推擊線則不罰。
(19)果嶺上推擊後球撞到旗杆(不管旗杆有沒有被照管)、撞到照管旗杆的人或其攜帶品:罰2杆,在球停下來的地方再推。
(20)球上了果嶺後,換一個成色更新的球去推杆:罰2杆。
(21)球或手套等物件掉下來碰動了Mark或球:罰1杆,把Mark或球放回原位。
(22)推杆時讓球童打傘遮陽或擋雨:罰2杆。
(23)球停在洞邊靜止時,通過蹦跳把球震進洞或用嘴巴吹氣把球吹進洞:罰1杆,放回原位。
(24)擦除推擊線上的霜或露水、臨時積水:罰2杆。
(25)拔掉或壓平推擊線上生長着的雜草:罰2杆。
(26)用滾動球的方式測試果嶺速度或用手掌等測試草紋走向:罰2杆。
3、障礙區的違規行為與罰則:
註:規則中的“障礙區”是指球場範圍內所有的沙坑和正面水障礙(黃樁區)、側面水障礙(紅樁區)。
當球位於障礙區內時:
(1)用手或球杆觸及障礙區的地面:罰2杆。
(2)在水障礙區中洗手或清洗球杆:罰2杆。
(3)擊球前移動障礙區中的散置障礙物(散落的樹葉、草屑、枯枝等):罰2杆。
(4)上杆時球杆碰到障礙區中的散置障礙物(散落的樹葉、草屑、枯枝等):罰2杆。
(5)沙坑中擊球前(包括試揮杆時)球杆碰沙:罰2杆。
4、球場通道的違規行為與罰則:
註:規則中的“球場通道”是指球場範圍內除了以上發球區、果嶺、障礙區以外的其他所有區域,包括但不限於灌木叢、樹林、長草、禿斑地等。
(1)在擊球進洞之前練習擊球(空揮杆不是“練習擊球”):罰2杆。
(2)由球童替代自己拋球且在擊球前沒有糾正:罰1杆。
(3)不按規定的要求拋球(直立、手臂齊肩平伸、球自由下落)且未在擊球前糾正:罰1杆。
(4)拋球後覺得球位不好,用杆頭或腳去扒拉:罰1杆,放回原位;不放回原位罰2杆。
(5)試揮杆碰動球:罰1杆,放回原位;不放回原位罰2杆。
(6)不先向同組的通報意圖便直接拿起球來辨認:罰1杆。
(7)拿起球辨認之前不先做Mark:罰1杆。
(8)拿起球辨認時徹底把球擦得乾乾淨淨:罰1杆。
(9)沒有正當理由(如球陷入了地面)而把球拿起來擦拭:罰1杆。
(10)找球時不小心踢到球或踩到球導致球移動:罰1杆,放回原位;不放回原位罰2杆。
(11)陷入地面的球拿起來擦拭後不是在最接近初始球位且不更靠近球洞處拋球而是直接放置球:罰2杆。
(12)擊球前用杆頭在地上做標記(點出肉眼可見的痕跡、劃線等):罰2杆。
(13)擊球前用杆頭按壓或故意用腳踩壓球位周邊的地面:罰2杆。
(14)擊球前先把影響揮杆的樹枝、草叢、灌木等壓到一邊或踩平整(因正常站位需要者除外):罰2杆。
(15)試揮杆時把球位附近的長草打斷或打倒一片:罰2杆。
(16)擊球的過程中讓球童站在身後指示擊球方向:罰2杆。
(17)因為標識碼數的樹影響揮杆而把球拿起來:罰1杆,放回原位。
(18)因為標識界外的樁(白樁)影響揮杆而把樁先拔掉:罰2杆。
(19)打錯球(打了同組的球、球場上被遺棄的球、OB了的球、不再處於使用狀態的球等):罰2杆,且必須糾正錯誤(即繼續用正確的球完成)。打錯球的杆數不予計算。
(20)擊球後球碰到自己的身體或自己的球童、自己的球包:罰1杆,在球靜止下來的地方打下一杆。
(21)連擊球:罰1杆(不管一次連擊了多少下)。
(22)打暫定球後,找到了初始球,覺得暫定球的球位更好打而放棄初始球,直接用暫定球打下一杆:罰2杆,且必須繼續用初始球完成該洞(對暫定球的擊球不計算杆數)。
(23)打暫定球之前不宣布“打暫定”: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
(24)開始往前找球之後又回去“打暫定”:回去打的這個球成為使用中球,初始球視為遺失。
(25)不按順序擊球:偶爾或無意中違反者不罰,協商違反擊球順序以牟利者DQ。
(26)在錯誤的地方打球(如超出法定的一杆範圍或兩桿範圍拋球、應該拋球時放置球了、應該放置球時拋球了等):罰2杆,嚴重違規時(即明顯有不當得利)必須糾正錯誤,如果在下一洞開球DQ。
(27)在樹根下用杆頭貼住球把球勾出來或頂住球捅出來:罰2杆。
(28)用球杆的杆身或握把掃球、捅球:罰2杆。
(29)用球杆直接敲擊樹枝,把停在樹枝上的球震下來:罰1杆,放回原位。
(30)移走散置障礙物時造成球移動:罰1杆,放回原位;不放回原位罰2杆。
(31)陷入地面的球拋球前修復球的陷痕:罰2杆。
(32)超過5分鐘以上沒有找到或不能辨認出自己的球:視為球已經遺失;5分鐘之後堅持還要再找(屬於不正當延誤):罰2杆。
(33)用腳或球杆擋住擊球後還在運動中的球:罰2杆,在球停下來的地方打下一杆。
(34)在完成一個洞的過程中覺得球舊了,換一個新球或好一點的球打:罰2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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