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聯賽昨天打完倒數第2輪,恆大主場對陣魯能,在獲勝就奪冠,而且到90分鐘時還以2比1領先的情況下,在最後的補時階段被對方扳平。賽後這個球的判罰引起了從專家到球迷的廣泛議論,多數人認為這是個越位球,也有少數人認為不是。當時魯能王永珀在恆大小禁區右側面對恆大門將拿球,韓鵬則在小禁區的另一側,而恆大後衛全在兩人後面(見圖)。王永鉑把球傳給韓鵬,韓鵬將球打進。 
上圖顯示的,就是王永鉑傳球的一瞬間。這個球越位與否,決定於此時接球球員和球的相對位置。按照現行規則,如果接球球員與球平行就不越位,而如果接球球員比球更靠近球門,就越位。那麼韓鵬究竟是與球平行,還是比球更靠近球門?如果以身體中線來定義球員位置,韓鵬比球更近於球門恐怕是沒有疑問的。 問題是規則並沒有明確規定按身體哪一部份來判斷球員位置。與此形成對照的是關於球出界與否的規則,明確規定了球的整體出界才算出界。包括進球的判定,哪怕球還有一毫米壓在球門線上,也不算進。按照這條規則的精神,在越位的判罰中,只要接球球員身體與球有一點點重合,也不能判越位。那麼再來看上圖這個球,韓鵬的右腿是否與球還有重合?由於角度問題,很難判斷,但至少不能再確定無疑地說,這是個越位球。 在有關越位的爭議案例中,由於上述規則的模糊而造成的情形占了很大部分。很難理解的是,好像沒有人想到要細化有關規則。 勘誤:查閱了國際足聯最新版的足球比賽規則,在其後的給裁判員的指示中,有以下規定。據此,這裡討論的情況是越位無疑。 In the context of Law 11 – Offsid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 “nearer to his opponents’ goal line” means that any part of a player’s head, body or feet is nearer to his opponents’ goal line than both the ball and the second-last opponent. The arms are not included in this defini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