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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逐步落實《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面對當時台灣民進黨當局日益激進的台獨行為,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一般輿論認為這僅僅是一部威懾台獨的戰爭法律,筆者認為,除了威懾台獨之外,在目前台海情勢下,它還是維持台海和平的最後手段,因為這部凝聚涉台學界的研究成果和大陸對台政府系統專業意見的法律,清晰的劃分了台海和戰的區隔,較好體現了中國大陸的民意和國家意志。

與11年前相比,目前台海局勢有一個相同,一個不同。一個相同是,傾向獨立的民進黨再次執政,台海的統獨議題再次激化。一個不同是,11年前台灣的民意還有相當比例認可台灣屬於中國,操弄台獨議題的主要是民進黨當局,現在的情勢已經反轉,台灣不認可台灣屬於中國的民意已經占據主流地位,民進黨不得不順應這個民意,蔡英文在就職儀式上對兩岸關係別彆扭扭的表態,已經很說明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了三種情形下,大陸有必要以“非和平手段”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1,“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目前看來,在兩岸實力對比此消彼長和美日同盟干預台海成本越來越高的情勢下,任何台灣政黨只要保持一絲理性,不管誰上台都不大可能採取前兩者定義的台獨手段。從台灣的民意變化來看,最有可能出現的是第3種情形,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對台灣民意已經不可逆轉的離心傾向,筆者認為,中國大陸已經到了逐步落實這部法律所規定的應對措施的時候了,這可能是爭取台海和平的最後手段。逐步實施這部法律,就是為了應對第3種情形,在國家行為層面,證實或證偽“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這個結論,從而使大陸的和戰措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因此,大陸目前的對台戰略應該從“防獨”轉向“促統”。“防獨”只是一定時段內,大陸由於實力不足而保證台灣不正式與中國分離的權宜之計,“促統”才是大陸對台的最終目的,不管是和平統一還是武力統一。畢竟,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當今國際社會認可的主流觀點。

中國實施這部法律的方式,是要求台灣與大陸進行政府間正式的政治談判。政治談判的內容,就是《反分裂國家法》確定的六個事項:(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鑑於目前台海和國際現實,筆者認為,談判的內容應該分步提出。

第一步,是談判“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這個問題經過前段時間“肯尼亞台籍詐騙嫌犯遣返事件”和“世衛組織”邀請函事件,外界對此已有預期,大陸提出這一要求,既是向台灣民眾展現善意的舉措,也是爭取世界輿論的策略,如果台灣予以拒絕,則大陸後續封殺台灣的國際空間就有了較好的藉口。

第二步,談判“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蔡英文不是在就職儀式上口口聲聲要發展兩岸關係嗎?那麼兩岸就坐下來談吧。只不過現在必須通過政府間談判,而不再通過名義上非官方的兩會,這也為已經在大陸的台商解決“國民待遇”問題,以及大陸資本如何進入台灣問題,解決現實的政治定位。如果台灣拒絕談判,則大陸在經濟上封殺、切斷兩岸已有的管道就有了合理藉口。

第三步,談判“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台灣的政治地位指的是台灣在中國這一國家框架下的政治地位,這個談判的目的就是把台灣屬於中國的法理依據再次以政府的形式向兩岸民眾,世界各國,全球輿論再說一遍。由於台灣屬於中國的法理依據十分充足,因此,中國要理直氣壯的向世界說明。而兩岸政治談判必然是全球輿論高度關注的焦點,這個傳播效果比起平時大陸政府的自言自語更有效。如果台灣當局拒絕談判,則破壞台海和平的責任就在台灣一方。

第四步,談判“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在充分說明台灣在法理上屬於中國的依據後並實施談判後,那麼談判“和平統一”就是順理成章之事。

第五步,談判“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和“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只有實現前四步談判,則本階段談判才有意義。

中國通過公開要求進行談判,可以向世界充分展示對兩岸和平談判的善意,因為談判本身就具有道義合理性,是最易被國際認可的國家行為,從而儘可能爭取其他國家和輿論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過政治談判的要求,可以充分了解台灣民意的反饋,從而充分論證“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個事關台海和戰的重大結論是否是事實,儘量避免可能的錯判和誤判。

如果事實證明台灣“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中國應該儘快實施武力統一台灣,為中華民族實現對歷史上種種屈辱的自我救贖,擁有一個健康的民族心理,清除最後一道障礙。

歷史的責任落在中共的肩膀上,中共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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