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前世今生 拉斯韋加斯的冷血謀殺案,激起了人們對槍支管控問題的新一輪討論,除了左右主流媒體,共和民主兩黨的激烈博辯,華裔群體以及國內的名嘴們如:白岩松老梁等也先後都紛紛參與進來,憲法第二修正案自然成了人們討論的焦點。然而,梳理一下各方的觀點,雖然在宣揚個人權利,蔑視專制體制上,人們達到了較大的共識,客觀上帶來了一定的積極效果。然而在其中,我們也看到了一些參與討論的人,確實對憲法第二修正案及相關的歷史背景缺少一定的了解,為了使我們的討論更有針對性並尊重歷史事實,現將自己有限的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了解,寫成此文,以饗讀者。 一、憲法第二修正案產生的過程及引起的歧義 1、憲法第二修正案產生的過程 美國憲法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然後送達各州,經過一年的運作,聯邦國會於1788年9月13日宣布新憲法正式生效,美利堅合眾國在11個州正式成立。 新憲法雖然獲得了通過,但批准新憲法的過程確是艱難,而又有條件的。費城制憲會議通過新憲法後,以帕特里克 亨利、R.H.李、塞繆爾 亞當斯為首的一些強調"州權"的人,以新憲法之下設立的政府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政府,根本就不再是聯邦政府為名,反對通過新憲法。 在馬薩諸塞州的會議上,討論的異常激烈,但人們最後還是找出了走出困境的方法,即——同意批准新憲法,不過,同時也要提出修正案。之後,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也都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1789年6月8號,詹姆斯麥迪遜代表弗吉尼亞州,率先提出了20條的憲法修正案,經過專業委員會的修改,國會眾議院通過了17條的修正案,並於1789年8月24日批准後,交給聯邦參議院,另一個很重要的決定就是:把修正案放到憲法的末尾,而不是對憲法直接進行修改。 參議院將修正案壓縮到12條,送交到參眾兩院聯席委員會。1789年9月25日,經過兩院聯合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月28日送交到各州批准,到1791年12月15日,隨着弗吉尼亞州的最終批准,時任國務卿托馬斯傑弗遜,於1792年3月1日正式宣布了,12條的憲法修正案,有10條正式通過並生效,這就是我們統稱的《權利法案》。 詹姆斯麥迪遜起初是反對權利法案的,但在批准憲法的辯論過程中,他逐漸地變成了一個權利法案的支持者。既便如此,在為權利法案演講的大綱中,他依然寫道:"權利法案很有用,但不是必不可少的。" 2、憲法第二修正案引起的歧義 詹姆斯麥迪遜提出的權利法案主要來自於各州已有的憲法,特別是基於反聯邦黨人喬治 梅森1776年起草的《弗吉尼亞州權利法案》。 就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讓我們來對比一下: 弗吉尼亞州權利法案第13條: 由受過軍事訓練的人民組成並管理得當的民兵,乃自由州的妥善、自然而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時期,常備軍會危及自由,應避免設置;在任何情況下,軍隊都應嚴格服從文職權力,並受其統率。 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二條: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員國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從以上的兩段行文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弗吉尼亞州權利法案》第13條,所表達的是一個集體權利,是清晰無疑地。而《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所表達的是"集體權利";還是"集體權利"加"個人權利",就沒有那麼十分清晰了。 如果這兩個分句是並列的,那麼這就既包含了集體權力(前句),也包含了個人權利(後句),如果前句限制後句,那麼,後句中的"人民"要在自由成員國安全的前提下來解釋,整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就只是授於成員國的集體權利。另外"人民"作為一個集約詞,也是後來憲法學者關注的一點,到20世紀七十年代前,主流學者一般還是把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作為集體權利來表達。 二、憲法第二修正案演化的過程 1、憲法學者的演化過程 據《槍支控制的政治學》一書的統計,從1912年到1959年,只有12篇有關第二修正案的學術論文發表在法學期刊上,所有這些論文都持"集體權利說"。梅森大學憲法學教授奈爾森 蘭德說:認為持有和攜帶槍支是一種個人權利,"是一種不引人注意的、遭人恥笑的看法,……。" 但隨着20世紀七十年代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席捲美國之後,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個人權利說",確逐漸成為主流學術觀點。從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的時間裡,有120十多篇關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文章,其中有近80篇的文章持"個人權利說"。 自由派法學家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特拉伯,在1978年編著的頗具影響的憲法學論文集中,還持"集體權利說",但到了2000年的新版書中,便修正了自己的觀點,而改持"個人權利說"。 2、司法實踐上的演化過程 對於憲法第二修正案在司法實踐上所引起的分歧,最早可以追溯到1822年肯塔基州的"布里斯訴共同體"案(個人權利說)和1842年阿肯色州"州訴巴薩德"案(集體權利說),但這兩個案件都是在州司法層面上進行的。 最高法院介入的涉及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案例,主要有: 一、1876年的"合眾國訴克魯克尚克案"和1886年"普雷索訴伊利諾伊州案",在這兩個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確表達出的觀點是:1、憲法第二修正案只適用於聯邦權利,不是用於州。2、州可以制訂管制槍支的法律,憲法第二修正案對管制槍支不夠成障礙。 1939年,"美國訴米勒案" 1939年,傑克 米勒被控違反1934年的《國家武器法》,運輸未經註冊的鋸短槍身的鳥槍越過州界。米勒以《國家武器法》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而將案件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在沒有證據表明擁有或使用鋸斷槍身的鳥槍……同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的維護或效率有着合理的聯繫"為據,駁回上訴。 2008年,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 在華盛頓聯邦法院辦公樓站崗的武裝警察迪克 赫勒,因申請在家持有手槍自衛,被特區政府以違反"特區槍支管製法"而拒絕,赫勒把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 2008年6月26號,最高法院由斯卡利亞大法官執筆,以五比四的比例作出歷史性的裁決:1、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是個人持槍權,它與民兵服役無關,個人有權在家中持槍自衛。2、持槍權不是絕對的。3、哥倫比亞"特區槍支管製法"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 2010年,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黑人奧蒂斯麥克唐納,以受黑幫威脅為名申請擁有槍支被拒,將芝加哥政府告上法庭,美國第七巡迴上述法院以判例為據,支持芝加哥市的武器禁令。 2010年6月28號,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作出裁決:1、根據憲法第二修正案,持有和攜帶武器是一項個人基本權利。2、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此權利同樣適用於各州。 以上兩案的判決,完全顛覆了以往的判例,和憲法學者的演變趨同。 三、對憲法第二修正案一個臆測 在討論槍支管控的過程中,有一種較為突出的說法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證了人們持槍的權利,是為了:當人們感受到政府不好的時候,(她)他們可以用槍來推翻政府,持這種說法的人,又常常把獨立宣言和憲法第二修正案混在一起來說。 1、獨立宣言的推翻政府說 在《獨立宣言》上確實有這樣的表述:"如果政府為了某個目標無休止的濫用職權,橫徵暴斂,充分證明它要將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的話,人民便有權利,也有義務,去推翻這個政府,為自己將來的安寧建立新的保障。" 但是,這裡的人民,是指的他們將要建立的新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嗎? 《獨立宣言》是發表在"列剋星敦的槍聲"之後的,在宣言的首段就寫到:"在人類世界中,如果一個民族不得不解除與另一個民族的政治聯繫,想要獨立成為世界列國的一員,……他們必須宣布自己不得不獨立的原因。" 這段話充分的證明了,《獨立宣言》是美利堅13個成員國聯盟,向它的宗主國-英國及其它世界列國的宣言,而不是向將要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民眾的一個承諾! 《獨立宣言》是美國最重要的一個立國文件,其精神貫穿於美國整個的治理過程之中,但它作為一個政治宣言,不能像一個憲法法律條款那樣,具體指導規劃政府或人們的行為,它也無法向人民作出具體的承諾! 2、憲法第二修正案有包含民眾持槍推翻政府的含義嗎? 從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表述上,雖然有產生在持槍問題上的"集體權利說"和"個人權利說"的模糊空間,但要將此引申到:民眾可以持槍推翻政府的含意上,那是需要展現非凡的想象力的。 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產生受到了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的影響。但,即便是英國的《權利法案》,也只是有:"人民有佩戴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而看不到任何有"持槍推翻政府的權力"的內容。 從司法實踐上看,雖然"赫勒案"和"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明確了民眾持槍的權利,但這也只是"有限的"防守自衛的權利。而無從扯上"民眾持槍推翻政府"的權利! 從以上的論述,我認為:"民眾有持槍推翻政府的權利"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四、我的感想 行文至此,我只是想客觀地把《憲法第二修正案》產生與演變的過程展現給讀者,我既沒有能力也不想,用我的觀念來影響讀者自我的判斷。 但當下對憲法第二修正案所涉及的槍支管控等問題的政治化傾向,確實讓我感到憂心忡忡。因為政治極端化的傾向,不但會蒙住我們辨別事物真假的眼睛,還會更進一步撕裂社會的融合。 "我懷着無比痛苦的心情看到了,發生在我那些賓夕法尼亞洲和紐約州朋友中間的殘酷的分裂主義,這種分裂主義也可能發生在其它州,這兩部分人中絕大多數都心懷善意,只是他們的良苦用心將會導致巨大的社會災難。(摘自:傑弗遜寫給喬治 洛根博士的信) 我真切的希望讀者,能夠擯棄偏見,依靠理智與情感自己去做出決定。並且將自己的眼界儘量放寬遠一些,而不僅僅局限於眼前的黨派的得失。 當你可能是無意間劃破幼小橡樹的身體,其傷口會隨着橡樹的生長而變大…… 李江 10-08-17。於西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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