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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1 - 10/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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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谈工人阶级需要反共的原因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写于 二零一九年


从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谈工人阶级需要反共的原因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认为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商品价值实体”的理论却不可以成立。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壹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定义为“商品价值”的实体,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包含的“价值量”,既缺少实证依据,理论上也难以自洽。就好像劳动产品与商品间没有必然联系壹样,“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间也没有必然关联;不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永远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属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意义。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产品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属性时,其内含的劳动量才具有交换筹码意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对同质劳动产品具有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一家木材公司的懒木匠生产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时多而多卖钱,才能成为决定劳动产品商品交换价值的尺度。而且壹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价跌,“劳动量值”作为交换筹码就失效了,这家木材公司的高级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价出售;或者当不同质级劳动无法用同类劳动衡量比较时,比如天才画家的佳作与平庸工匠的仿品,即使双方都在同样的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使用的都是一样质量的创作工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根本无法衡量衡量天才画家与平庸工匠之间的价值,用心思考的天才画家与随便应付的平庸工匠之间根本无法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来计算两个人真正的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丧失等价交换的尺度意义。

  2、超质劳动

  关于马克思提出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它们其实是劳动分级概念:简单劳动,是低质劳动;复杂劳动,是高质劳动。但仅用这两个概念,却难以准确揭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变化,更难以解释先进生产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原理。因为复杂劳动不壹定代表先进生产力;而体现先进生产力的操作性劳动,恰恰未必是复杂劳动。比如手工作坊裡边的複杂劳动未必就比机械化工厂裡边的简单劳动更有效率,同时尽管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是复杂劳动付出的学习和劳动成本也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壹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这样,复杂劳动创造的较多产品价值、同等条件换取的较多商品价值,减去其较高的学习成本,便不壹定能产生盈余价值、不壹定为社会增创财富。这便是“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概念的局限性,也是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的原因。

  只有我们已熟悉的“超质劳动”概念,才能揭示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的变化。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者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的劳动、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这样生产力的进步就不是壹个低质简单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复杂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壹个借助先进工具、先进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复杂劳动简化为低质简单劳动的过程。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存在,才能为资本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间来。

  3、集成劳动

  工厂劳动实际上是壹种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集成劳动。“集成劳动”不是创新概念,而是马克思已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生产总体运动”概念。所谓集成劳动,就是指在资本家统壹组织指挥下,工厂指挥、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的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复数群体,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某些不在生产现场的资本家,尽管不直接参与甚至不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但他们的劳动仍在工厂各环节中发挥著作用。因此集成劳动创造的价值,绝不能仅仅归功于工人劳动,资本家因劳动合理获取部分工厂盈利,是不能算做剥削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是劳动价值论跟剩馀价值论,先谈劳动价值论好了。我认为劳动价值论概括的说法就是被称为价值规律的三句话: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价格随供求关係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其中最后壹句是说价格与价值的关係,它是如何得来的,则完全未作说明。而前两句话的论证思路交代的比较清楚,简述如下:根据商品能交换的事实推断出商品内必有壹个共同物,它由商品的某个属性所承载,这壹共同物不仅属性相同而且数量相等。然后把商品的自然属性代表这共同物的可能性全部排除,最后剩下的就只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代表此共同物,即商品所含的价值量。同时也得到商品交换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接下来又谈价值如何计量问题,因为 2个完全相同的商品,其共同物(价值量)当然也相同。但是考虑到劳动的熟练程度,卖力程度以及生产条件不同,具体劳动的生产能力事实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马克思说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价值量,具体劳动需要按壹定时间内的商品生产量比照同壹时间内同壹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生产量进行折算。最后马克思用价值规律的前两句话给出了商品价值的完整定义,为叙述方便,称这2句话是马克思提出的2个价值定义原则,并稍作解释如下:

  

原则1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在英国採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壹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壹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壹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壹半。”这就是说,同壹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是不平等的,需要比照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进行折算,得出当量係数。此係数可以是0.5,也可以是1.5。

  

原则2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马克思下面的话说得更清楚:“ 在这裡,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壹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壹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也就是说对不同商品而言,按原则1计算得到的每壹种商品的壹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所代表的价值是相等的。

  

如果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理解大体是正确的话,则在我看来其漏洞多多,择其要者提出如下质疑。

  

壹 缺乏事实根据

  

不妨就从马克思为原则1所举的织布工例子说起,“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壹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壹半。”马克思这样讲真的那麽理直气壮?他如何回答手工织布工的如下质疑:蒸汽织布工有什麽了不起,不就是仗著有蒸汽机吗?而且还不是自己的,论技术含量,论工作複杂性他们未必比的赢我们,凭啥我们的劳动只能当他们的壹半?既然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麽使用不同的机器所带来的高效率就不算真本事。可见如此定义的劳动价值连工人内部都摆不平,更不必说提供机器的出资人了。事实上人类劳动离不开工具的使用,熟话说七分工具三分手艺,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否认工具和机器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作用是毫无道理的,不过是壹种意识形态的偏见。更重要的是没有出资人提供工具和机器,商品生产根本就不能进行,市场经济的壹切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原则2同样缺乏事实根据。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专业化和贸易的好处(即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机制)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原理,而不是因为商品里有个“共同物”。当每个人都从事自己擅长的,有比较优势的工作时,社会总产量就会提高,通过贸易会使每个人获益。而交易双方都能获益的的价格,壹般来说在两者的机会成本之间。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壹书中有壹个农人和牧牛人的故事,说的是有农人和牧牛人两人,开始时各自生活,互不往来。两人均壹天工作8小时,4小时种地,4小时养牛。农人花1小时平均可收穫4盎司土豆,或者得到1盎司牛肉;牧牛人1小时可获得的6盎司土豆,或3盎司牛肉。因此农人每天收穫16盎司土豆4盎司牛肉,牧牛人每天收穫24盎司土豆12盎司牛肉。有壹天,牧牛人提议说“农人,妳就别养牛了专门种地吧,需要的牛肉由我提供,妳可用15盎司土豆向我换5盎司牛肉”。 农人壹想,好啊,这样壹来每天可得到17盎司土豆5盎司牛肉,比原来还多了1盎司土豆和1盎司牛肉,何乐而不为;牧牛人则壹天可得到13盎司牛肉27盎司土豆,增加了1盎司牛肉3盎司土豆。这个故事清楚地说明了贸易交换并不是按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而是因为牧牛人用1小时40分钟生产的5盎司牛肉与农人用3小时45分钟生产的15盎司土豆交换的结果能使双方都受益。用机会成本分析,对农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格低于4盎司土豆,他用土豆去买牛肉就比自己养牛合算,对牧牛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钱高于2盎司土豆,则用牛肉去买土豆就比自己种土豆合算。因此所谓商品交易遵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并不符合事实。

  

二 逻辑不自洽

  

马克思的论证思路也有问题。壹是逻辑不严密,前面提到的农人和牧牛人的故事,说明商品交换并不壹定要有壹个什麽“共同物”。即使有个“共同物”,严格地说劳动也并非是唯壹的,生产商品过程中都会产生成本,也都有二氧化碳排放。按马克思的逻辑,这个制造成本甚至碳排放量也都可算作商品的非自然属性的固有属性,为什麽制造成本和碳排放量就不能作为价值的承载属性呢?可见马克思的逻辑推理并未穷尽所有可能,因此结论是不可靠的。此类逻辑不严密的地方还有不少,下面还会说到。

  

二是马克思竟没有对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定义。所谓“无差别人类劳动”究竟是仅仅指人在体力和脑力上的耗费,耗费越多劳动价值就越高;还是不管借不借助工具和机器,凡是生产商品的能力强,其劳动价值就高。连这些概念都不愿明确区分,商品价值怎麽可能定义清楚,上面提到的工人阶级的内部争议其实也是因此而起的。这且不提,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种类繁多的劳务工种和五花八门的商品交织在壹起,同壹商品的生产中有不同工种,不同商品生产中要用同壹工种,这些劳动价值该如何计量?比如甲乙2人,都是车工,加工的工件相似,分别在两个生产不同商品的企业工作,这2个企业在行业内都属于具有正常生产条件的企业,可甲开的是老式车床,乙开的则是数控车床,甲干1件活的时间,乙可以干完2件。是不是甲的劳动价值就只相当于乙的1/2呢?错!按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的定义,他们所在企业的工人平均壹小时生产的商品所凝结的价值便都为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甲乙2人工种不同,同样会出现上述劳动价值既相同又不同的悖论。其实马克思的例子中将织布厂的锅炉工都视为织布工本身就大有问题。

  

三是马克思有关劳动价值的论述中,从未涉及价格问题,只在说到价值规律时,提了壹句:价格随供求关係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价格是人们天天要接触的事情,马克思却以壹句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就打发了,这也是很奇怪的。再说价格是货币单位,价值是时间单位,两者不在同壹范畴,如何能围绕著上下波动呢?逻辑上似乎也讲不通。怪不得词条解释的编者也不得不承认古典劳动价值论始终没有解决价格的决定问题。

  

四是两个定义原则在处理使用工具导致生产能力的变化上採用不同的互相矛盾的标准。按原则1,马克思因为蒸汽机织布工生产效率高壹倍,就规定他们的劳动价值比手工织布工大壹倍。可是按原则2的规定,各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又都是等价的,似乎不同行业之间在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方面不存在差别。劳动密集型行业,服务行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相比在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方面存在的天渊之别,难道马克思真的没有看到?

  

五是涉嫌循环论证。 分析定义的逻辑结构可以发现,原则1从同壹商品价值相等出发定义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原则2则从等量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即等价出发,定义商品的等价交换。这不是典型的循环定义吗?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不管是同壹的商品还是交换的商品,要麽都用原则1处理;要麽都用原则2处理。如果统壹按原则2,以等量劳动定义价值相等,那就应该对等价的同壹商品同样採用原则2,只要劳动具有平均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就应认为它们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在马克思的织布工例子中,手工织布工的劳动与蒸汽织布工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应是相等的,而1米布的价值则可定义为2/3小时社会壹般劳动(假定手工织布工1小时劳动织1米布,蒸汽织布工1小时劳动织2米布)。这样定义价值,逻辑才是统壹的,既可理直气壮的回答手工织布工的质疑,也解决了不同行业关于劳动价值的争议,并且还符合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应归社会共有的政治主张,当然这样壹来马克思将很难回答如下问题:手工织布工明明1小时只生产了1米布,却能得到1.5米布的报酬,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现实中有可能发生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悖论,马克思选择了壹个缓兵之计,将从资本家那裡夺来的权益暂时划归蒸汽织布工所有,待以后论述剩馀价值理论时再将其收归社会公有;如果统壹按原则1,从价值相等出发定义劳动。那麽商品交换也应从价值相等出发,要麽论证实际商品交换的比例确实等于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要麽按类似原则1的方法,将生产壹定量某特殊商品,如1盎司黄金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全社会必要劳动的基准时间(“黄金时间”),然后以市场上实际发生的与1盎司黄金的交换比例来算出其他商品相对于此“黄金时间”的当量值。例如市场上1吨小麦可换1盎司黄金,其中壹盎司黄金所代表的 “黄金时间”设为100小时,1 吨小麦所凝结的必要劳动时间设为200小时,那麽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于“黄金时间”的当量係数就为0.5,也就是说小麦行业的1 小时必要劳动时间凝结了0.5小时“黄金时间”。某单位商品凝结的“黄金时间”k的折算公式如下:

  

k=100/ab(小时)

  

式中:a-壹盎司黄金可交换的某单位商品的数量;

  

b-每单位该商品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样定义也能保证逻辑统壹,虽然无法解决手工织布工的质疑,但能解决劳动密集型行业与资本密集型行业劳动价值之间事实上存在明显差别的悖论,而且计算处理也并不複杂。马克思作为壹代伟人,可从英国蒸汽机织布工的例子中创造出“社会必要劳动”的新概念,难道想不到用类似的方法,将黄金行业的必要劳动定义为全社会的基准劳动,岂非咄咄怪事。但话又说回来,假如真的以“黄金劳动”作为全社会的基准劳动,那就相当于承认黄金就是货币,价值就是价格。对于做买卖的人来说价格怎麽形成是壹目瞭然的,就卖家而言那就是成本加税费再加利润。如果价值与价格直接挂钩,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的壹些结论,如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与人们日常的交易行为和经验完全相悖,人们交易时从来只问价格,那裡问过商品生产所需的时间。所以马克思只好选择以等量劳动相交换定义不同商品间的等价关係。为避免人们将价值混同于价格,马克思还壹再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属性,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马克思所以犯循环定义的错误,实在是形势所迫,左右为难,最后也顾不得逻辑不逻辑了,只好利用模糊的劳动概念,以壹个“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说法让劳动价值论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衔接,又以不起眼的循环定义手法,用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原则来替代市场上商品交换的实际规则,从而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立场。

  

三 在经济领域几乎没有应用

  

壹个科学理论必定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如牛顿的《自然科学的哲学原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

  

在各自领域均有无可争议的应用。反观劳动价值论的情况就不是那回事了,上面提到商品和劳动种类都数不胜数,相互交织,又因为价值计量方法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所以马克思从未实际考察统计过壹个商品的价值,即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来是否有人实际统计过、不得而知,但即使有,其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需要很多人择係数,例如:什麽是正常的生产条件,什麽是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各工种是否壹律平等,不能平等的话又如何折算,由谁来认定,谁来折算等等。因此係数选取要做到完全客观几乎不可能。所以不仅市场经济中根本不用劳动价值那壹套东西,就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社会总产值或国民总收入,也不用劳动时间作为凭证进行物资交换,而仍然用货币作为物资交换的媒介。儘管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的价格由政府制定,但政府制定物价所依据的方法也仍是参照市场经济的壹套,按成本加利润来计算价格,壹般加5%的利润。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出工不出力,大锅饭的弊端也从反面证明了劳动价值论的谬误。其实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途是在政治领域,就如马克思所声称的那样,这是他为共产主义运动——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而专门锻造的思想武器。说的难听一点就是共产党用来抢劫人民财产的借口!

我觉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裡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计算的,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衍生出来的按劳分配理论缺乏可操作性,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轻工业的体力劳动与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重工业的体力劳动的劳动量与劳动产物绝对不是等价物,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会计工作的脑力劳动与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理工作的脑力劳动的劳动量与劳动产物绝对不是等价物,一定要当成等价物进行按劳分配,除非认同齐头式的平等的劳苦大众得到政权并且实行民主计划经济,在共匪实行一党专政的社会根本没有机会实践,马克思的剩馀价值理论忽略直接生产者以外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忽略了土地资源 资本 经营管理 科学技术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意义在于肯定了蓝领工人的劳动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无法成为衡量劳动的数量与劳动的价值的依据,反而为毛左共匪建立工分制度实行按权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的剩馀价值理论忽略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马克思值得肯定的部份在于正确的分析了市场经济存在的部份弊端,肯定蓝领工人的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的组成部份,对于马克思没有必要全盘肯定,也没有必要全盘否定,错误的部份应该被抛弃,正确的部份应该被传承。劳动价值理论与剩馀价值理论存在错误不等于剥削就不存在,比如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降低工资,增加劳动量,延长工时,运用严苛的劳动纪律与语言暴力以及精神剥削压迫工人,为了节省成本让工人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企业利润增加德时候没有增加工人的收入,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资,长期为工作的工人无法佔有公司的股份,或者根据一定的比例得到部份企业利润,比如政府不为工人提供免费医疗 免费教育 免费养老 住房补贴作为利益回馈,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寻租掠夺原本属于资本家与工人创造的企业利润,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资本家剥削工人与政府官员掠夺企业的事实确实存在,中国社会的血汗工厂与中共政权就是最好的证明,只有约束资本家与政府官员,给予工人阶级组建独立工会参与劳资协商的权利,允许工人阶级组建左翼政党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才可以减少剥削。

马克思的剩馀价值论被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是找到了无产阶级贫穷的真正原因,即所谓资产阶级剥削了他们的剩馀价值,于是他们以为只要消灭了资产阶级,就没有了剥削,天下就太平、美好了。然而,剩馀价值论存在著根本性的错误,它揭示不了无产阶级贫穷的真正原因,资产阶级也不是应该打倒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由下面三个因素组成:1、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劳动者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另外他还加上历史道德的因素。(马克思既反对劳动力成为商品,但这裡却又给劳动力开价,这真是壹件滑稽的事情。)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剩馀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佔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馀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係,所谓剩馀劳动就是剩馀劳动时间进行的劳动。

  

马克思显然忽略了壹个关键性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劳动力价值是怎麽体现的呢?难道工人只要进行了劳动就创造了价值?显然不是这样。事实上,劳动力价值是通过产品(物化品或服务)来体现的,劳动力只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其价值才得以体现。当然,生产的产品越多、质量越好则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就越大。

  

作为资本家,他是要把工人生产的产品变成商品卖出去才能获得利润。那麽,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是多少呢?就算妳说工人还创造了剩馀价值,那又是多少呢?不管那麽多了,总之,总共是多少妳说吧,100元?OK,资本家就给他100元,这样,工人不能说资本家剥削了吧?好的,这些产品,资本家拿去卖150元,扣除材料等等成本,还赚了20元,这20元跟妳工人没关係的,不是剥削妳工人的,更谈不上是剥削什麽剩馀价值的。资本家开工厂,总是要赚钱的,如果不赚钱,他开工厂干什麽?好玩啊?

  

如果那些产品卖不到150元,那麽资本家就不会招工人来进行生产了,于是工人连靠劳动赚取生活费的机会都没有了。事实上,资本家在决定开工厂搞生产的时候,就考察了劳动力的价值水平和所生产商品的市场行情,进行了分析评估,有赚才会做。资本家在招工人的时候,就是根据考察的劳动力的价值与工人达成的协议,这是两厢情愿的事,谈何剥削,又哪来的剩馀价值?

  

不论是採用计时制还是计件制,工人按劳动合约完成了规定的劳动量就可以不干了,他为什麽要用剩馀劳动时间去创造剩馀价值让资本家去剥削呢?这不是傻瓜吗?显然,只有当额外工作另有报酬的情况下工人才会干,那麽,工人在剩馀劳动时间的劳动也取得了报酬,谈何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在剩馀劳动时间创造的剩馀价值呢?

  

事实上,劳动力价值根本就不可能制定壹个标准来准确计算,比如,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中包含了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劳动者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那麽劳动者繁殖后代按几个来计算?是否有男女之别?每个劳动者维持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不同的,又按什麽标准来计算?显然这些都是很难量化、无法确定壹个真正合理的标准的。劳动力价值只能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根据价值规律和通过斗争磨合来调整。

  

就算能够计算出壹个具体的劳动力价值,并按照这个数目付给工人工资,那麽就应该不存在剥削了,工人应该满意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就应该没有了,但是资本家在出售商品的时候还是会把工人工资打入商品成本,在商品成本之上的价格出售商品,这样,资本家还是会赚钱。既然能赚钱,那麽随著生产的延续乃至扩大,赚的钱就会越来越多,就必然会导致资本家的财富比工人多很多。

  

工人如果对资本家的招工条件不满意,他可以不进去,即便是进去后觉得工资低了,他也可以离开,当所有的工人都嫌工资低了,还可以通过罢工来要求提高工资,甚至还可以通过武力来进行斗争(例如英国工人破坏机器);而资本家则有三种选择:解僱工人、工厂停办、与工人妥协。这壹切,双方都是从如何对自己最有利来考虑的,跟剩馀价值毫无关係。剩馀价值纯粹就是壹个杜撰出来的虚无的东西,是为了鼓动无产阶级起来造反而编造的壹个看似有道理的理由。

  

在剩馀价值论被提出之前,是不是无产阶级就没有反对过资产阶级呢?当然不是。那时无产阶级根本就没有“被剥削剩馀价值”的概念,那麽他们是为了什麽而反对资产阶级呢?农民与地主、奴隶与奴隶主,他们之间矛盾的原因又是什麽?假如以后又出现什麽新的阶级与阶级的矛盾,难道我们又要去寻找其特殊原因吗?所有这些矛盾难道没有壹个共同的根本原因吗?难道我们就不能找到其共同的根本原因从而针对它来选择壹种最佳方法以预防以后的各种矛盾吗?马克思主义者们总是忽略了事物的共性,不能抽象地看待事物,抓不住问题的根本实质。

  

事实上,工人跟资本家的斗争也罢,农民跟地主的斗争也罢,奴隶跟奴隶主的斗争也罢,都根本不需要其他的什麽堂而皇之的理由,唯壹的理由就是:是否愿意承受这样壹种不平等的状况。

  

人都是自私的,都需要维持生存并追求更大的幸福。如果工人阶级不是自私的,那就去为资本家无私奉献嘛,还搞什麽斗争?斗争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争取利益,这没什麽好掩饰的。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外在客观原因和个人能力的原因,人与人的利益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人如果能够、愿意承受这种不平等现象,那就相安无事,如果不能、不愿意承受,那麽就必然会去斗争。斗争的方式有很多种,人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轻重程度不同的斗争方式,诸如辞职、罢工、游行示威、武装斗争等等。

  

在决定要去进行斗争的时候,人们所要考虑的是:1、斗争是有风险的,可能连自己既有的利益都会损失掉,甚至会付出生命代价,自己是否敢于、愿意、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2、斗争要达到怎样的目的、效果?

  

第1个问题简单得多,有时候想都不用想,到了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不顾壹切了;第2个问题对于个人来说也比较简单,而对于壹个群体来说就比较複杂了。事实上,历史上很多次群体斗争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考虑得不好,以致没能达到好的效果,即使是斗争胜利了,也只能是狂欢壹阵子,最多是使自己获得壹时的利益,却没能长久,没能对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就工人阶级来说,如果是把资本家打倒了,怎麽办呢?把生产资料归公、搞平均主义?由于人的能力是不同的,如果能力强的人不能靠他的能力获得更多的利益,那麽他就不会有积极性,这样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允许能力强的人靠其能力获得更大的利益,他在为自己谋取到更大的利益的同时,也是为社会创造了更大的财富,这样也就使得能力差的人也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这何乐而不为呢?剥夺别人获得更大利益的权利,实际上也就剥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的权利。

  

我们要追求的平等不是利益量上的平等,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人的基本权利上的平等,人们通过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并能去追求更大的利益。

  

有的人说,可以实行有限差别制,能力强的人能够靠他的能力获得比别人更多的利益,但限制在壹定程度上,不能比别人差得太多。这种模式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既然获得的利益有限,其发挥的能力也就会有限。因此,不能对人们所获得的利益进行限制,而这壹前提就是,必须允许人们有私有财产,并使其得到保护。既然允许人们有私有财产,如果不让其投资生产,那麽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壹种浪费,不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所以应该允许人们将私有财产拿去投资生产,而这样壹来,就必然又会出现资本家。

  

这就是说,无产阶级把资本家打倒以后,只有实行允许有私人财产并利用私人财产进行投资生产的社会形式才是对社会发展最有利的,这等于是又回到了资本主义。既然是这样,那还打倒资本家干什麽?况且,妳今天利用武力抢夺了资本家的财产,明天别人也会用武力抢夺妳的财产,这样等于是谁的利益都没有保障,这相当于社会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如果把财产交给共产党,再让共产党用一党专政的方式进行支配,我相信经历过毛左官僚计划经济跟邓右权力市场经济的没有失去独立人格跟理性思考能力的中国工人都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所以,打倒资本家、抢夺其财产的做法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在壹个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谁都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富翁,但如果没有壹个永恆的规则去保护人们正当获得的利益,这种富翁当著也不稳当,也没什麽意思。所以中国的富翁都陆陆续续移民到那些能保障私有财产的国家去,因为他们担心中国什麽时候又来壹场革命把他们的财产抢夺掉。

  

既然无产阶级抢夺资本家的财产的这种做法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是不合理的,那麽,无产阶级应该怎样跟资本家斗争呢?那就最多隻能是罢工、游行示威。可是,如果资本家不肯妥协,怎麽办?这就只能是通过政府来协调处理。虽然通过武力夺取资本家的财富的做法对社会发展是不利的,但是如果无产阶级对他们的生活状况实在忍受不了了,并且团结了足够的力量,那肯定是会发生武装斗争的,那时候他们不仅仅是对资本家不满了,对政府也不满了,因为政府没能帮他们解决问题。政府为了防止发生武装斗争,就必然要採取措施来处理,当然,这取决于事态的发展。资本家不会因为几个工人随便闹壹下就妥协,政府也不会因为少数群众随便闹壹下就出面解决。不管是工人还是资本家或者政府,大家都是通过权衡来决定的。

  

所以,斗争其实不需要理由,只需要权衡。大家都是为了利益,无非是找到壹个平衡点。

  

壹般来说,工人不到无法忍受的地步是不会去斗争的。如果壹个政府总是等到问题发生的时候再来处理,那麽这个政府是不负责任的,而且事情壹旦发生,就很难说会是怎样的情况。壹个明智的、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是平时就通过壹些措施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使社会不至于出现激烈的矛盾,诸如实行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社会福利、救济、保险等等措施来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这些东西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经验,而恰恰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够。

  

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消除了这壹种矛盾,就必然会出现另外的矛盾,而另外的矛盾有可能是更糟糕的。所以,我们不应该试图把矛盾消除掉(例如把资本家消灭),而应该是让矛盾处于壹种既有活性又有制约的良性状态,这样才既能促进社会发展,又不至于使矛盾激化。社会矛盾的活性因素就是允许人们追求更大的利益、允许存在利益量的差别,制约就是政府制定的壹系列保障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措施。

  

壹个国家,若要想让政府能够真正为普通民众的利益著想,那就只能是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度,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其利益自然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物尽天择、适者生存”这样的丛林法则不能成为人类社会的法则,壹个好的社会奉行的法则应该是“生有保障、能者发达”。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党国资本主义制度所衍生出来的那种恶性竞争,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尤其是那些靠权力和非法手段擭取利益的现象猖獗,更使民众感到愤慨。


传统的共产党的观点裡边,国营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的象徵,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象徵,共产党的壹党专政是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最佳方式。这种道德上的伪装,让共产党可以比以往的资本家更加兄残的剥削工人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在全民所有制的伪装之下,实际上还是雇佣劳动者的工人成了所谓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成为超级的资本家的共产党则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领路人了。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的制度设计,比任何壹种其他的资本主义的制度设计都要邪恶。它不但让剥削者可以更加疯狂的剥削,更让剥削者多了壹层道义上的光环。为了让人们认清,这种道德上的伪装背后的邪恶,我们有必要对国家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从而清除混入社会主义者队伍中的投机人士。所有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应该明白无论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还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让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人掌握经济命脉就是灾难。为了让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清楚的明白这种共产专制的邪恶,我们必须从共产专制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两种状态下所带来的灾难进行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明白共产专制的邪恶,才能避免被那些伪装成社会主义者的投机人士利用。

现代社会都是社会化生产,产品的生产必须分工协作才能进行。涉及分工协作,就涉及到产品在各分工协作者之间的分配问题。人们进行生产合作是为了获得物质产品,只有在生产合作符合壹定的分配目标的前提下,生产合作才能形成。因此,生产的分工协作形式实际上已经内定了产品的分配形式,有什麽样的分工协作方式,就会有什麽样的产品分配方式。分配是由生产的分工协作关係来决定的,有什麽样的分工协作关係就有什麽样的产品分配关係。
  
产品生产无非有两种投入:壹是活的有能动性的劳动,包括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和其他企业家、军官、官员、科学家、艺术家、银行家等等的劳动;二是死的物的必须依靠人的劳动才能发挥作用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资金、物品、产权等等壹切无意识的生产要素。
  
因此,现代社会生产的分工协作关係也有两种,壹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出资,购买劳动力,购买各种生产资料,从而形成企业生产;二是由相同的劳动者进行合作,解决生产资料问题,建立合作企业生产。前者是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的分工协作方式,后者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劳动者平等合作的分工协作方式。
  
因此,产品的分配形式相应地也有两种,壹种是生产出的产品归提供联合劳动的劳动者所有;壹种是归提供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前者我们称之为按劳分配,后者我们称之为按资分配。
  
按劳分配的说法,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依据劳动价值论,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产品的劳动者创造的。如果要实现这种按劳分配,就是要实现壹种让产品的所有权归产品的生产者所有的生产方式、社会制度,从而实现劳动者、人、无产阶级等的自由与解放。因此,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按劳分配的本质,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按劳分配,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归还给劳动者自己,而不是由壹个被共产党以壹党专政的方式统治的国家所佔有。
  
而根据资本主义的经济学,产品的价值来源是资本,是资本家依靠所拥有的资本进行投资的结果。谁投资于企业生产,企业生产就归谁所有,这就是按资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理论中,各生产要素是由资本为中心组合起来形成生产的,所形成的生产也归资本的所有者所有。由此决定,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土地获得地租,而两者之外的所有收入归资本家所有。
  
显然,我们判断壹种生产方式是不是按劳分配,只需看其生产劳动成果是否归生产劳动者所有就可以了。按资分配就是企业所有权归企业出资者所有;按劳分配是企业所有权归企业劳动者联合所有。毫无疑问,这才是按劳分配的本质和意义,是真正的按劳分配。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家不是企业劳动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由国家依据所拥有的生产资料,雇佣壹定的劳动力进行社会生产,生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的壹种生产方式。显然,这与私企的形成方式是相同的,只不过壹者是国家出资,是掌握国家的共产党出资,壹者是私人出资而已。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方式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壹种实质上的按资分配。
  
只要生产的所有权不归生产者自己所有,任何形式的分配都不是按劳分配。是不是按劳分配,取决于企业生产的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关係,只要所有者和劳动者不相同,就不是按劳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并不归企业的劳动者所有,而是归企业的出资者,因此这是壹种按资分配的生产方式。
  
按劳分配不止是壹个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要与劳动贡献相挂钩,从而多劳多得;更是劳动者要拥有和佔有自己的所有劳动成果,在此基础之上再多劳多得。劳动者不能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无论如何都不是按劳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止是工资收入,也包括企业的利润在内,只有把企业的利润也分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己佔有和管理,才叫按劳分配。
  
显然,根据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这种全民所有制的计划经济也是壹种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劳动者并未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这种国有企业之中,“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係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
  
提供资本的资本家不壹定是个人,也可能是经过共产党包装过的某个单位,某个组织,甚至某个国家;而能进行企业生产劳动的不会是国家或某个虚拟的、物的、没有主观能动性的什麽东西或虚幻的共同体,而只能是壹个个活生生的劳动者个人。因此,真正的按劳分配只有壹种形式,就是具体生产的所有权归具体的生产劳动者自己所有,即联合生产劳动形式。反映到具体的企业中,既不是私有企业,也不是共产党所谓的国营企业,更不是什麽法人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而只能是企业所有权归企业劳动者平等共有的员工所有制企业。
  
国家不是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也不等于具体劳动者,具体的社会生产只有由具体的劳动者佔有才有意义,也才科学。国家或全体劳动者都只是壹种虚拟的共同体,是壹种被动之物,无法进行主动的社会生产,也没有对物质利益的实际自然需要,更没有对自然人的需要进行及时反应和生产的本能。国家可以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管理,但对具体企业生产的佔有和管理注定是不能有效合理的。国家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千奇百怪、多种多样、变化多端的物质生活需要,因此也不可能满足人民纷繁芜杂的生产与生活需求。由共产党统治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国有计划经济实践早已证明了这壹切!
  
同时,壹个人、壹个组织或机构可以代表另壹些人的利益,却显然不能佔有这些人的利益。国家可以代表劳动者,却并不就是劳动者;国家可以代为管理劳动者的利益,却不可以佔有劳动者的利益;生产劳动成果归国家所有,就无法归劳动者所有,这都是客观现实。因此,从按劳分配的角度来讲,共产党的所谓国营企业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以及计划经济根本就不是按劳分配,根本是错误、没必要也毫无意义的,是不符合真正的共产主义的基本发展要求的。国家的这种类似中介的作用既没必要、也没意义,只会为人民带来贫穷,为社会生产的发展带来阻碍。
  
劳动者自己的具体利益及其实现,人民自己微观层面的生存与发展,均无需国家来操办,不应由国家来主导管理和计划安排。劳动者自己有能力解决自己的事情,也只有自己才能解决好自己的事情。国家只需满足劳动人民的这种生产与生活需要,以最好的社会制度、物质条件为劳动人民创造最好的生产与生活条件就可以了。只有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交给企业劳动者自己,壹切由企业劳动者自己来掌握,才能有效满足劳动者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最终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国家对人民的具体生产与生活的管理、计划和分配必然都是盲目的,不可能科学的,只会是划蛇添足,只能把事情搞糟!而且,在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中,国家对劳动者的这种代表,仅仅是国家自己的说法和做法,是国家的壹厢情愿,并没有经过劳动人民以有效的、民主的形式和程序来认可和确认,这种代表本身就有问题。
  
传统的共产国家的国营企业存在种种弊端和问题的根源正在于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的这种佔有和管理上。本来应由劳动者自己佔有和管理的生产劳动,却要由国家来计划、安排和决定,国家怎麽可能像具体的壹个个劳动者个人那样有效、及时的掌握经济信息,从而最好的经营和管理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事务呢?具体细微、变化多端的企业生产,偏要由庞大笨拙的掌握国家行政机构的共产党来佔有和管理,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的效率低下,导致属于共产党内部成员的企业官僚大规模的腐败,导致工人贫穷困苦等的社会弊端。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不但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反而根本就是壹种按资分配的生产关係,不但没有实现无产阶级的经济解放,甚至比资本主义私有经济更加压制无产阶级的自由和利益。难怪社会主义国家会普遍失败,这些国家普遍以这种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生产方式来实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目标,这种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做法又怎麽能不失败呢?社会主义国家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了这壹切。前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主要就是因为国有计划经济的无效与失败而重新选择了资本主义。
  
不可否认,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的目的在于实现按劳分配,让劳动者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但是目的如此,事实却是完全相反。虽然像前苏联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那样的传统的共产国家号称是代表全体劳动者或全体人民佔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的,由国家来决定和安排企业生产的壹切,然后再由国家把企业的劳动成果依据所谓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工人等,但这种代表,这种方式是没有必要、多此壹举的,而且也必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如果把社会生产的所有权直接交给企业的劳动者,则可以更加科学有效的实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目标,也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能够更好的满足人民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物质需要。
  
共产党所倡导的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的分配是由国家统壹计划分配的。虽说是要实行按劳分配,但是国家怎麽能确切知道各个劳动者的劳动量有多少,该获得多少收入和报酬呢?壹个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是多少,国家根据什麽来判断?怎样来判断?这种判断具有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真正的共产主义,劳动者应该是自觉的参加劳动,因此也是自由自主地参加社会劳动的,是壹种自由的联合劳动。而在国有计划经济下,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劳动、怎样参加要由国家来决定。真正的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拥有所有自己创造的产品,只不过这种产品表现为是社会的产品,其中的壹部分重新用作社会生产资料,而另壹部分则以自己劳动时间的壹定比例进行分配,由劳动者全部拿回来作为自己的消费资料。而国有计划经济既没有表明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成果是劳动者自己的,也没有确定合理的消费品的分配依据和比例,结果使按劳分配名存实亡,国家佔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这个国家又是共产党的国家,分配也就成了实质上的国家分配、按共产党的意志分配。
  
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设想是存在壹定空想成份的。所谓的在取消了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组织的运用计划经济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按劳分配根本无法操作。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劳动者个人的自觉劳动其实无法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效构成。劳动者个人的自觉劳动只有在与其他具体的劳动者合作,并其产品通过社会认可之后,才能有效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其次,根据劳动价值论在进行按劳分配时,哪一种生产方式,什麽生产条件,哪一个工人的劳动能力可以作为衡量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要如何计算,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时间进行数量上的精确计算。个人也好,国家也好,任何壹个组织单位都无法正确确定壹个人的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应该是多少。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根据劳动时间确定按劳分配的标准是行不通的。按劳分配在实践过程中沦为彻底的按权力分配,毛泽东时代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所设计出来的等级工资制度显然不是按劳分配。只有在有限的企业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由劳动者个人自己佔有自己的劳动,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最终确定其产品的价值,才能在壹定程度上,相对最好地衡量、确定和执行按劳分配。
  
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存在缺陷的设想在现实中进行应用的表现和结果。马克思主义的空想成份正是国有计划经济种种缺点与弊端的根源。
  
然而,马克思的设想在全国范围内行不通,但在企业范围内却几乎是完美无缺的。劳动者个人的自觉协作劳动有效组成企业的集体劳动,集体劳动成果在不废除市场经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换行为有效构成社会总劳动。企业中有限的劳动者集体可以通过自由谈判协商的方式,初步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基本劳动贡献,从而就可以在最有效的范围内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而马克思是主张取缔市场经济并由壹个抽象的虚拟的名义上的国家来佔有生产资料,因此,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虽然是实践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的结果,实际上员工所有制企业才真正可以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想,才真正的共产主义的原则。
  
全民所有制计划经济的失误,实际上只是扩大了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范围内,把本来应该首先应用在企业范围内进行的联合劳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在设想上的失误,应用在了整个社会的范围内之内,从而导致了社会主义实践的挫折和失败。因此,国有计划经济的正确改革实际上很简单,就是把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范围内从整个社会,还原到企业就可以了。应把国有计划经济变为集体市场经济,把被共产党以国家的名义佔有的企业还给工人,把国营企业变为员工所有制企业。要适应更大规模的生产社会化要求,只需在劳动者拥有所有权的基础前提之上,再进行各集体企业之间的联合,或其他进壹步深入、广泛的联合即可。

马克思所鼓吹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佔有,以及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还有按劳分配的制度实际上是壹种可以让政治投机份子可以掠夺壹般民众的制度,在共产党的传统理论主导的共产极权主义国家裡边,社会佔有的前提必须是实现国有化,然后国有化的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必须代表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敌人。至于所谓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也必须由所谓的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来领导,也就是必须由共产党来领导。按劳分配也必须建立在根本无法精确计算的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虚幻的概念上面,结果在实践中就变成了共产党可以对壹般民众予取予求。因为在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同壹企业中不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和劳动成果根本无法精确计量,劳动的质和量无法互相转换,如造原子弹的工程师和推手推车的工人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根本无法比较,马克思虽然提出简单劳动与複杂劳动是有差别的,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简单劳动与一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複杂劳动的劳动量与劳动价值是无法相等的,可是毕竟马克思定义的简单劳动与複杂劳动指的是广义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内部不同职业之间的具体劳动价值差异如何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马克思并没有具体的论述,关于不同职业之间如何具体的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与劳动价值合理的确定工作收入,马克思是没有具体论述的,因此在分配方面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找不到具体的标准,如果叫人们接受平均主义,为各种不同的职业设定一个特定的生产方式 生产条件 以及劳动熟练程度作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在这个基础之上只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是一样的,无论哪种职业都是一样的薪水,但是这样做真的是壹种合理的分配方式吗?事实上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根本就无法实现合理的分配,根本无法合理的将劳动成果作了必要扣除后归还给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真的按照劳动量与用劳动量来代表的的劳动产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原则来交换生活资料,根本没有可行性,如果在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制作一把石斧的劳动量是一天,制作一张渔网的劳动量也是一天,制作石斧的人工作完壹天之后只能买壹张渔网。而且制作石斧的人要跟制作渔网的人进行交换之前必须出示用录像的方式记录并确定对象在生产石斧与渔网的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天的录像凭证,不然无法进行等价交换。显然用劳动量去换取用劳动量所代表的劳动产品也是不可取的,只会让社会材富的分配更加畸形,中国在取消了货蔽实行票证制度的那段时间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实行工资制度,各种不同职业的劳动价值要如何计算,各种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劳动量贡献的大小如果用货蔽来表现该如何表现?谁来规定工资的标准?无论是中国在毛泽东时代所实行的什麽八级工资制度,政府官员二十六级工资制度,还是其他世界历史上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过的所谓的按劳分配原则,不可能有统一的,精确的分配原则,全部都是“按长官意志分配”或者说是“按权力意志来分配”。因此,只要所有马克思主义者,不管是以前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如果他们都无法提出“在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同壹企业中不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和劳动成果的精确的计量方法”,那麽他们就不可能有任何有力的理论和事实来证明按劳分配的正确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在实践中让广大没有权力的壹般民众变成了共产党的奴隶,不但没有消灭他所说的剥削,反而带来了新的剥削。表面上资本垄断已经不存在了,实际上资本垄断只是换了壹种形式而已。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资本分配,因为除了工人的劳动能力以外,主要的生产要素,生产所需要的原料与生产所需要的工具,都具有商品属性,都是资本,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在实践中就是根据人们佔有生产所需要的原料,以及所需要的工具的多少来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所谓的民营企业家也就是资本家,他们以创办民营企业的名义,把原料与工具垄断在自己的手中,没有佔有这些生产要素的工人,就只能去给资本家打工,只能让那些在商品流通环节中的掌握资本的中间人,不从事生产性劳动的资本家剥削。他们生产的产品卖到市场中去,主要的利润归老闆,工人只能得到非常微薄的壹部份收入。改革开放之后的共产党与之前的传统的共产党不同的是,他不主张废除商品经济,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主张让壹个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党,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用所谓的国营企业去做生意,国营企业有行政权力作为后盾,完全不必惨与市场竞争,就可以垄断整个行业。虽然国营企业的原料与工具,不是被表面上的资本家佔有,但是实际上这些生产要素,已经被掌握在共产党权贵的手中,共产党权贵成了最大的资本家。给共产党打工的工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被卖出去之后,那个利闰由共产党权贵支配。共产党权贵继续根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也就是按资本分配的原则把主要的利闰交给他们自己,因为他们是国营企业中真正佔有生产资料的人。中国的国营企业本质上是党营企业,不生产免费的产品,不让内部产业工人分享剩馀价值,不生产便宜的产品而是利用垄断谋取暴利,企业利润不会成为社会福利而是成为太子党的商业利润,不会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国营企业产品的价格然后让工人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出来的工分进行兑换实行按劳分配。中国的国营企业本质上是共匪用来行使资产阶级法权谋取商业利润的隶属于共匪的私营商业机构,根本不具备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性质。无论企业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只要工人不能直接佔有生产资料,直接佔有生产所需要的原料与生产所需要的工具,不能直接佔有除了工人的劳动能力以外的主要生产要素。工人被资本家剥削的本质就不会改变,唯壹的区别是民营企业的老闆是壹般的资本家,国营企业的老闆是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资本家。但是私有制与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商品经济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无论实行这种制度的人把这种制度叫做混合经济或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制度本质上还是资本主义的。这种制度并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係的本质,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的本质。掌握资本的少数人可以支配工人的剩馀劳动佔有工人的剩馀价值的本质不会改变,工人作为被剥削者的阶级地位不会改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的国有化比私有制更坏的壹个地方在于,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民营企业走向垄断需要壹个漫长的过程,在竞争的过程中,资本家们为了争夺他们认为优质的工人,会试著比其他人开出更高的薪水,工人在资本家竞争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壹点工资成长的好处。国有化之后,政府直接垄断整个行业,从事某个行业的工人,没有地方可以选择,只能去那个国家所代表的企业裡边工作,因为垄断,因为不需要竞争,工人的工资难以成长。再加上民主制度已经不存在了,工人不可能组建独立工会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实行高度国有化的国家,普遍靠壹党专政来维持。统治者用法律确定工人应该得到多少,工人就只能得到多少。工人的劳动能力在不存在竞争的环境下,失去了评价机制,工资的价格在也不必随著市场环境而改变了。国家给工人多少钱,工人就得到多少钱,工人组成工会要求增加工资,是不可能的,因为共产党垄断了政治权力,工人壹旦组建工会,就会被共产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镇压。因为共产党的国营企业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运行,所以自然不会提供公共服务,国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本质上是商品,需要用钱买,国营企业垄断了市场,同时也垄断了价格,在壹党专政的基础上佔有国营企业的共产党权贵,不会在意购买力的水平,所以国营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比壹般民营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要便宜,国营企业壹方面在市场上赚钱,壹方面又剥削企业内部的工人。这不但不会消灭剥削,反而带来了新的剥削。事实已经证明,只要工人不能直接佔有生产资料,只要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人去掌握经济命脉的极权统治的本质不变,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工人始终是被剥削者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要实现真正的共产主义,必须是在经济高度民主化的基础上,让工人真正佔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并直接参与企业的分配,只有这样,工人才能真正的在经济上被解放。

在极权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三个经济问题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所谓的三个经济问题是指: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国家大部分资源由政府拥有,并且由政府指令来分配资源,而不是由市场价格来决定。举例来说,政府认为国家需要苹果,在计划经济下,被政府选中的个人集体(壹般为符合该类生产的要求)都要按政府指示进行种植苹果的工作,但事实上实际生产的产品可能不符合实际需求。在没有民主制度的共产极权国家,计划经济的结果就是共产党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经济社会。

在实行极权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不仅控制国营产业,连私人企业也要受政府指示运作。私人企业要生产什么,由政府作主;私人企业以什么方法生产,由政府决定;生产出来的东西又如何分配,也是政府决定。国家操控著生产的供应、价格以至销售渠道,都是由政府决定。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中共仍然对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拥有绝对领导权,中共可以通过政府文件与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内部的党组织直接支配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生产 供应 价格 销售 分配。

极权计划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常见的属性之壹,因此极权计划经济又常被解释与共产主义相通,但又与共产主义无政府、无国家的特性向矛盾,随著苏联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扩大,受到苏联影响的地区都或多或少的实行极权计划经济政策。

如果有某个人或者相对小规模的机构,能完全知道社会中每个人对所有物品的需求强度,然后根据这些强度总和迅速反应,精确的分配所有资源、人力、财力进行各种所有物品生产,这样理想状态下的计划经济,的确是所有经济形态中最高效的。但是这个人或者这个小规模机构在人类可预见的将来都是不可能存在的,算上家庭这种极小的人口经济体才可以勉强达到极权计划经济的理想状态,甚至许多父母对家庭成员都做不到这样的分配,而且家庭团体扩张下会更困难,而社会也是如此。所以现实上的极权计划经济,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低效率社会资源分配,与造成显而易见的产能失调。如果资产在社会还没有建立民主制度的情况下彻底的国有化更会导致生产力大幅下降与资源的过度浪费,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就是最好的例子,大跃进就是生产力下降与资源浪费的最好证明。

微观资源无法有效分配,是极权计划经济里最受批评的要点。因为国家所有资源都由政府决定,私人不掌握生产资料,于是乎国家可以罔顾私人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经济计划。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路德维希 冯 米塞斯主张极权计划经济在经济上必然会失败,因为经济计算问题注定了政府永远无法正确的计算复杂万分的经济体系。只要缺乏了价格机制,社会主义政府根本无从得知市场需求的情报,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计划的失败和经济的彻底崩溃。

举例而言,当国家要求全国广种苹果时,事实可以是民众对芒果需求高于苹果。如是者,多种出来的苹果就会形成浪费,而芒果便形成短缺。但政府却没有合适的机制取代货币机制,无法准确而迅速的知道民众对芒果或苹果的正确需求。这便是说,即使知道了芒果需求较高,政府仍不知道应该少种多少苹果,多种多少芒果。即使知道了现在少种了多少芒果,多种了多少苹果,政府仍然不知道半年后芒果成熟时,广大人民的需求有没有转变。这可能导致浪费和短缺。毛泽东时代的物资短缺就是极权计划经济造成的,共产党根据自己的意志调节生产与分配。

微观资源无法有效分配,是极权计划经济里最受批评的要点。因为国家所有资源都由政府决定,私人不掌握生产资料,于是乎国家可以罔顾私人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经济计划。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路德维希 冯 米塞斯主张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必然会失败,因为经济计算问题注定了政府永远无法正确的计算复杂万分的经济体系。只要缺乏了价格机制,社会主义政府根本无从得知市场需求的情报,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计划的失败和经济的彻底崩溃。

举例而言,当国家要求全国广种苹果时,事实可以是民众对芒果需求高于苹果。多种出来的苹果就会形成浪费,而芒果便形成短缺。但是政府却没有合适的机制取代货币机制可以准确而迅速的知道民众对芒果或苹果的正确需求。这便是说,即使知道了芒果需求较高,政府仍不知道应该少种多少苹果,多种多少芒果。即使知道了现在少种了多少芒果,多种了多少苹果,政府仍然不知道半年后芒果成熟时,广大人民的需求有没有转变。这可能导致浪费和短缺。

即使政府有效率的分配了资源,但是极权计划经济的效率通常还是低落的,主因是经济决策缺乏私人参与,而是由政府壹个全权决定,极权计划经济缺少私人竞争。缺少私人竞争,就难以有效提高效率,以至价格也不能通过竞争而有所调整,个人的收益或物质回报也无从改变。个体的努力并没有相应的物质回报,反而个体的怠惰无能的经济仍然能得到整体平均的物质回报,由整体来共同承担怠慢,共同享受努力的成果,从而演变成为平均主义。这便使得极权计划经济制度之下的微观个体缺乏积极进取、争取效率的诱因。因此发展缓慢,如苏俄开始在1980年代技术落后美国,尽管武器产量差不多甚至更高,却无法带动足够的创新,庞大的总体国力也停滞不前了,直到21世纪后才开始复苏成长。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人没有办法自由的运用工资购买自己需要的生活物资,极权计划经济意味著经济活动多由政府决定,而不是个人决定,个人的经济决策自由就被牺牲。对于重视个性化的消费者,这造成负效用。经济决策上的个人自由被压抑有可能进壹步导致其他领域的自由被破坏。1980年代,左翼理论家麦可 阿尔伯特和经济学家罗宾 汉内尔为了平衡这个缺点便提出参与型经济的设想,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

极权计划经济制度之下的政府拥有管制生产活动的权力,官员便因此得以利用管制权力从中获利。这种获利的型态,有的是非法贪污、有的是合法但不合理的规费税捐,也有的是政策选定重点发展的对象以外被牺牲的弱势者的利益。这些原本应属于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因为计划管制的关系而落入政府或官员私人的手里、或是不公平的剥削。这不但妨碍了资源的公平运用、扭曲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形成特权阶级,产生社会矛盾,甚至冲突。 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剥削和高层腐败也因为类似的原因产生。发生在中国社会的贪污腐败与权力寻租,就是极权计划经济制度造成的。

苏共与中共没有建立产业民主,苏共与中共建立的是党领导一切的制度,苏共与中共从来没有实行军队国家化,所以苏共与中共建立的国营企业从一开始就是党营企业,苏共与中共建立的国营企业不受民选国会的监督,企业内部也不是工人自治的,苏共与中共建立的党有制与民主左派主张的民主公有化与产业民主性质不同,我支持建立在市场化与民主监督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反对共匪建立的党有制经济,我支持的混合经济是英国的混合经济,不是共匪在改革开放之后建立的混合经济。公有制经济如果建立在民主化与市场化的基础上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共匪建立的党有制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无法成为衡量劳动的数量与劳动的价值的依据,反而为毛左共匪建立工分制度实行按权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的剩馀价值理论忽略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马克思值得肯定的部份在于正确的分析了市场经济存在的部份弊端,肯定蓝领工人的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的组成部份,对于马克思没有必要全盘肯定,也没有必要全盘否定,错误的部份应该被抛弃,正确的部份应该被传承。

共产极权国家的权力等级制度对基层人民的压迫程度比原始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等级制度对基层人民的压迫程度更加严重,共产极权的国家权力世袭制度造成的阶级固化程度比原始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世袭制度造成的阶级固化程度更严重,共产极权国家对社会的钳制程度比皇权专制国家对社会的钳制程度更严重,共产极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邪恶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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