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基于人性恶的哲学价值观,需要外部的约束。这个逻辑在普通人的司法官司中是成立的。张三李四两个草民打官司,容易找到中立的法官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判决结果虽然不利于某一方,但从公众的立场上看可以接受。
这个逻辑在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时候,就会出问题。例如富人和穷人打官司,法官曾经和富人一起打高球是朋友关系,判决结果如果不利于穷人,则很难令公众信服。所以作为补救有了回避制度,如果法官与当事一方有利益冲突,则换个法官。 到了总统选举这个层面,法官也是公民,也参与投票选总统,自然有他的个人倾向。在判断总统是否有罪的官司中,事实已经无法与个人利益偏好分开,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法官自己喜欢的选举结果才是关键,完全无法回避利益冲突。依照回避制度,只有找个中立的外国人做法官,才能公正地审判涉及总统的官司。而这个外国人也不好找。对于没有多少国格的小国总统选举,找美国人当法官判定选举有效无效,其实挺常见。但号称第一的美国,则没有脸面找个外国法官打总统官司。这其实就是三权分立逻辑的奇点缺陷。在所有全国性的司法案件中,所有本国法官都有利益冲突,则无法秉持中立判案。 川普被剥夺一个州的参选权,站在民主党的立场很好理解有民主党倾向的法官的动机。引用的宪法修正案也没错。但司法上的罪行是非常模糊的。叛国罪的具体行为没有什么可靠的定义。假设有录像证明川普本人拿着指甲刀冲在国会山前刺伤了一个警察的手指,可以证据确凿地说他犯了叛国罪。但他所做的,无非就是说说话而已。所谓的政变叛国的言论,在支持者眼里都是爱国的证据,而不是相反。如果把川普的罪行与香港苹果日报总裁黎智英的叛国罪相比,明显后者的罪行更确凿,毕竟黎智英与外国的联系证据(见面会议,银行转账等)无可争议。而川普无非是号召支持者示威游行而已。1月6日发生在国会山的事件,是政变叛国罪,还是为了挽救美国的失败的和平示威游行,显然是主观的带着立场的判断。把法官的判决解读成民主党的法官为了帮助拜登选胜而刻意打击政敌川普,非常符合逻辑。以司法介入党派争斗干涉选举行政,三权分立完全失效。 历史上由法官判定谁当总统,也不是没发生过。当年戈尔仅仅在佛州几百张选票上输给了布什。判决都很聪明地选择了最具体的措辞,而实质结果就是司法凌驾大选决定成败。戈尔优雅地认输后,这个制度性的矛盾就被掩盖了起来。直到川普不认输,认定选举舞弊,才算把矛盾揭开。民主制度的这个缺陷,永远也无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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