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告書 (民事、行政、刑事)點擊鏈接證據附件包含2萬元收條與被精神病期間醫保平台截屏 控告人(以下簡稱“控告人”)姓名:何大才(曾用名:馮少波),性別:男,年齡:56歲,民族:漢,身份證號:512930197006230693(原身份證號:512930700623183、512930197306241837),住址:現被登記戶口地址: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雙龍村,常在北京市租房居住,聯繫電話:13031159592(微信同號)。 補充信息:最近廣東省暫住證號:佛065472009004136,原戶口地址:四川省閬中市柏埡鎮田公鄉三河村八組。
被控告人(以下簡稱“被控告人”): 1、被控告人:廣東省檢察院,單位名稱:廣東省檢察院,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強路6號,法定代表人:馮鍵,職務:檢察長; 2、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單位名稱:廣東省高級法院,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法定代表人:張海波,職務:院長; 3、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單位名稱:四川省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路30號,法定代表人:施小琳,職務:省長; 4、被控告人:廣東省政府,單位名稱:廣東省政府,住所地: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職務:省長。
案由:瀆職犯罪,危害社會。
一、控告請求: 1、依法撤銷“南海市聯窖廣大塑膠五金廠勞動合同協議書”; 2、依法撤銷“偏執精神障礙”強制治療決定; 3、依法撤銷被控告人故意違法作出的相關文書及決定,包括但不限於:閬公(治)行罰決字(2019)152號、佛檢民行不立字(2002)38號、佛檢***(2002)37號、閬拘解字0304號拘留決定、勞動教養一年決定、閬看釋字[2010]273號刑事拘留釋放決定、閬公(七)決(2009)第246號拘留決定、閬拘解字(2014)第0304號拘留釋放決定、粵府行復〔2009〕8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佛府行復(2009)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關於對馮少波投訴區勞動局不作為的回覆》、(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決定、(2003)佛法民終1117號裁定、(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2)佛法審監民申179號駁回決定、(2002)佛中法民終字第37號判決、(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判決、(2001)南勞仲字428號仲裁裁決等;依法查處被控告人故意瀆職犯罪行為,支持控告人全部合理訴求; 4、判令被控告人相關責任主體支付拖欠控告人的工資,並為控告人繳納應享有全額社會保險福利; 5、依法對控告人所受侵權工傷進行傷殘認定; 6、判令被控告人相關責任主體向控告人支付侵害賠償金(賠償請求後附)。
二、事實與理由 1997年末,控告人雖與雙龍鎮人結婚,但並未將戶口遷至雙龍鎮,此後戶口被無故註銷。自1998年至今,控告人未在四川省境內居住。2001年初,相關單位向控告人郵寄了姓名為馮少波、貼有控告人本人照片的身份證,控告人持該身份證在廣東省務工,並依法辦理了當地居住證件,不存在任何“冒用身份證”的行為。 2001年2月26日,控告人通過《廣州日報》招聘信息,應聘南海市聯滘廣大塑料五金廠注塑師傅職位,主要負責解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培訓注塑員工生產技能,並非工廠管理人員。入職後,該工廠長期強迫控告人與本車間工人每日工作14小時,卻拒不按雙方約定支付基本工資及加班工資。 同年9月12日及此前,控告人一直積極配合工廠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勸導所在車間工人到包裝車間加班至22時30分自動下班,當日控告人工作時長達14小時,不低於全廠任何車間工人的工作時間,僅因未達到工廠強迫每日工作16小時的無理要求,控告人便遭到工廠停工、記過、罰款、辱罵等不公待遇。控告人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上述情況,卻未得到任何處理。最終,控告人被迫提出辭職並獲得批准,但工廠仍違法扣除控告人違約金。 被控告人廣東省政府下屬相關機構秉持強盜邏輯,認定工廠的違約違法行為可以糾正,卻不允許控告人解除該欺詐、剝削性質的勞動關係;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公然支持佛山市中級法院罔顧事實、指鹿為馬的認定,將工廠長期強迫勞動、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錯誤認定為正常經營行為予以處理。上述行為足以證明,被控告人廣東省政府、廣東省高級法院存在官商勾結、狼狽為奸的情形,其行為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間接導致大量勞工訴求無門後,發生跳樓、自焚、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 被控告人廣東省檢察院、佛山市檢察院拒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未依法監督保障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對相關違法裁判及行政不作為行為視而不見。控告人曾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郵寄信件、撥打電話反映訴求,最高人民法院告知控告人相關訴求已轉交廣東省處理,但此後控告人未收到任何反饋,此事石沉大海。 自2008年8月1日至今,控告人10余次遭到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流氓行政行為侵害,後被強行押至其登記戶口所在地閬中市遭受欺凌。相關人員不僅收回了此前為控告人辦理的姓名為馮少波的身份證,還搶走了控告人持有的廣東省暫住證原件。長期以來,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及其下屬機構對控告人實施非法拘禁、關押黑監獄、拘留、刑事拘留、毆打、辱罵、勞動教養、強迫簽訂息訴息訪協議、關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流氓行政侵害行為,且一直否認曾為控告人辦理過姓名為馮少波的身份證這一事實,拒不按照“關於解決何大才有關戶口問題的請示”相關批示執行。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下屬七里街道辦事處(原雙龍鎮政府)長期對控告人實施流氓行政侵害,加之北京市原有的“上為中央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的相關職能在2018年5月前已名存實亡,控告人因擔心自身安全、害怕“失蹤”,不敢直接向北京相關部門求助,遂於2018年8月4日邀請他人陪同,前往現登記戶口所在地辦理了姓名為何大才的身份證; 此後,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對控告人的侵害行為從未停止,並呈現系統性、持續性的特徵,其長期多次對控告人實施跨省非法拘禁、綁架及強制醫療等嚴重犯罪行為,侵害事實清晰、時間線具體,記錄如下: 1、2008年8月1日至8月18日(共18天):控告人在北京市期間,於四川省駐京辦六里橋北地下室被羈押,隨後被強制押送至四川省閬中市拘留所,繼而又轉移至閬中市天上宮賓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2009年7月5日至7月18日(共14天):控告人再次在四川省駐京辦六里橋北地下室被羈押,隨後被押送至閬中市天上宮賓館及閬中市拘留所非法拘禁。 3、2009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共28天):控告人於四川省駐京辦六里橋北地下室被羈押後,先後被押至閬中市天上宮賓館、南充市某處(羈留一夜),後又送回閬中市天上宮賓館非法拘禁。 4、2010年6月1日至6月26日(共26天):控告人在四川省駐京辦六里橋北地下室短暫羈押後,被轉至出租屋繼續控制,最終被強行送上由北京開往佛山市的火車。 5、2010年9月27日至11月30日(共65天):期間控告人被四川省駐京辦六里橋北地下室羈押,後押回閬中市看守所,並被作出“勞動教養一年”的錯誤決定,期間被轉移至閬中市養老院進行所謂的“監視居住”。 6、2014年6月6日至7月13日(共38天):控告人在北京市馬家樓接濟服務中心被控制後,被押送至閬中市拘留所,後又轉移至閬中市花果山養老院非法拘禁,期間被脅迫簽署“息訴息訪協議”。 7、2019年3月5日至3月19日(共15天):控告人在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大柵欄巡邏點諮詢事宜時被扣押,後押至閬中市拘留所,期間(3月7日)被強制帶至南充市進行所謂“精神病鑑定”。 8、2019年9月19日至10月26日(共37天):控告人於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出口,被相關責任人員直接綁架至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定點旅館,限制人身自由。 9、2021年6月16日至7月29日(共44天):控告人在河南省鄭州市某酒店完成入境防疫隔離後,於隔離區出口遭綁架,再次被押至閬中市七里街道辦定點旅館非法拘禁。 10、2022年2月26日至2025年12月17日(共1391天):控告人在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七里店租住房樓下被綁架,先後被控制在閬中市樂途旅館、閬中市第三人民醫院(俗稱“瘋人院”),並以“偏執性精神障礙”為由被強制非法收治近四年。期間,七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多次威脅控告人年邁父母,致其父含恨離世。直至2025年12月17日,因控告人母親患病急需照料,控告人被迫向七里街道辦事處繳納人民幣2萬元所謂“贖金”後,才獲准辦理出院手續。 綜上,自2008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17日,控告人累計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共計 1677天(不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1年)。上述時間精確、地點具體的非法拘禁、綁架事件,是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對控告人進行系統性人身迫害的明證。
(一)拖欠勞動報酬與違法認定違約責任 被控告人故意違法認定“控告人合同期每月工資為800元,後升為1200元/月”,該認定與雙方實際約定及“勞動合同書”記載內容嚴重不符。事實上,該工廠向控告人作出書面及口頭承諾:“第一個月工資800元/月,若繼續雇用,第二個月工資調整至1600元/月,夜間需隨時到車間處理生產異常的,另加500元/月,加班工資另行計算”。 控告人應聘的是注塑師傅職位,核心工作是解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培訓注塑員工生產技能,並非工廠管理人員,且控告人一直積極配合工廠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勸導所在車間工人到包裝車間加班至22時30分自動下班,當日工作時長達14小時,不低於全廠任何車間工人的工作時間,控告人在整個工作過程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控告人已查明以下事實:“控告人工作時間為7時30分至19時30分,中午無休息”“工廠未經控告人同意,強迫控告人加班至24時,控告人於22時30分下班,因此遭到工廠處罰”。即便查明上述事實,被控告人仍非法採信工廠的答辯意見——“工廠制度為按月支付工資,不存在加班工資”(相關證據詳見一、二審判決)。上述事實足以證明,該工廠存在拖欠控告人工資、違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但被控告人卻顛倒黑白,將違約責任強加於控告人,充分證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結、罔顧事實、枉法裁判的嚴重違法行為。
(二)故意行政、司法不作為、濫作為 控告人與工廠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書”,在試用期滿後,相關核心內容(空白工作內容、空白報酬條款)仍處於試用期狀態,未依法進行補充完善。被控告人卻秉持強盜邏輯,錯誤認定“試用期滿後,控告人工資升為1200元/月”,拒不按照其自行制定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3條等相關規定執行(該規定明確要求,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合同應明確必備條款),僅以“倡議”“雖有人民政府字樣,不屬人民政府管”等荒唐理由敷衍履職,拒不履行法定監管及裁判職責。上述行為足以證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結、行政及司法不作為、濫作為,無視法律法規的嚴重問題。
(三)故意違法判決、駁回,枉法裁判 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佛山市相關法院故意違法作出相關裁判文書:其中,(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判決存在多處錯誤,甚至出現原告與被告主體混淆的嚴重問題;(2002)佛中法民終字第37號判決,在工廠長期強迫勞動、拖欠勞動報酬等大量違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公然指鹿為馬,違法將工廠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影響了工廠經營行為處理”;(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決定,未依法開庭審理,便以“未提供充分根據和理由”這一強盜邏輯,駁回控告人的再審申請。 被控告人的上述枉法判決、違法駁回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實施,導致大量勞工合法訴求無門,進而引發跳樓、自焚、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公眾安全。
(四)濫用職權、打擊報復,變相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及合法權益 因被控告人的一系列違法、瀆職行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迫於無奈,控告人前往北京向中央相關機構反映情況,請求解決相關問題。但控告人的勞動權益不僅未得到任何保障,反而屢遭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打擊報復:上述所列長期、反覆的非法拘禁事實,足以證明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及其下屬機構多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控告人從北京等,外地強行綁架、押至其登記戶口所在地,並對控告人實施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拘禁、關押黑監獄、非法拘留、刑事拘留、毆打、辱罵、勞動教養、強迫簽訂“涉法涉訴息訴息訪協議”、強制精神病鑑定、關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非法侵害行為,變相地對控告人實施了持續十餘年的“慢性屠殺”,嚴重侵害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名譽權、健康權等一切合法權益,情節極其嚴重。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高級法院、四川省政府、廣東省政府在明知南海市聯滘廣大塑料五金廠存在大量違法、違約事實,且相關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相互推諉、集體瀆職,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公然枉法裁判、行政不作為、濫作為,濫用職權對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長期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瀆職犯罪,嚴重破壞國家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嚴重危害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長期拒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2條(原第127條)之規定,於2010年3月8日收取控告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並立案後,至今未向控告人出具任何處理結果;被控告人廣東省檢察院對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的違法裁定、駁回決定視而不見,拒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反而要求控告人向不作為的佛山市檢察院反映情況;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長期拒不保障失地農民(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權益,還長期對控告人實施非法拘禁等系統性、有組織的流氓行政侵害與報復,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中被控告人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打擊報復控告人的行為,已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關於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控告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賠償法》、《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向受理機關提起控告,懇請依法查處各被控告人的瀆職犯罪行為,糾正其全部違法違規行為,支持控告人的全部合理訴求,切實保障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權益。
三、此致 相關受理機關
四、附項 1、本控告書副本 1 份(包含賠償清單); 2、證據材料複印件 2 套(包含控告人身份證複印件);
控告人: 何大才(曾用名:馮少波) 日期: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基於原2004年8月3日版本修訂)
控告人鄭重承諾,本控告書所述全部事實均真實有效,所提交證據材料均客觀合法、與本案相關聯,自願對控告內容及證據的真實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述控告請求所涉相關材料、證據,控告人已陸續提交相關受理機關若干年,但至今未獲得明確、合理的處理結果,懇請受理機關秉公執法、依法履職,切實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還控告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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