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揭示的案发地点监控视频锁定了案件的关键时间点。雷洋出现在第一个录像点的时间是21时0分34秒。这与雷洋家人首次声明的雷洋离开家去机场接人的时间完全吻合。也证明涉案警方案情通报中故意回避雷洋进入足疗店的时间用心良苦。雷洋在21时04分18秒时,出现在足疗店东147米。警察认定雷洋从足疗店里走出来当晚21时14分左右。与前一个时间点的时间差为10分钟左右。 如果警察所指雷洋嫖娼确有其事,他要在10分钟的时间内(从21点04分到21点14分)走147米进入足疗店,完成嫖娼过程从足疗店中走出。按照人平均步行速度每秒钟一米计算,雷洋进入足疗店的时间应该晚于21点06分。也就是是说,在足疗店中的整个嫖娼过程只有不到8分钟的时间。有人说嫖娼只要3秒钟,那是野猫媾合,不是人类性行为。以常识可知,足疗店按钟点记时服务。即使其中包括性服务,如果没有意外因素打断交易过程,服务人员不应该提前终止服务,而客人也不会在约定时间结束之前穿上衣服付帐走人。 但是,通过时间来推断只能认为雷洋嫖娼基本没有可能。没有人能拿出雷洋没有嫖娼的证据。好在涉案警方提供了雷洋嫖娼的证据,不仅有人证还有物证。这就提供了一个检验雷洋嫖娼证据真伪性的机会。 关于雷洋嫖娼的唯一物证“避孕套”,涉案警方的说法闪烁其词。警察原话报道如此:“证据确实很足。主要是对现场的避孕套进行鉴定,能够正式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当记者追问“是DNA鉴定吗?”。警察回答:“对,从卖淫女的供述指认,以及现场其他人员的供述指认,都能认定雷某的嫖娼行为。”。注意,警察没有直接表明避孕套中有生殖器排泄物,而且只是给质疑者一个简单肯定的答复,就急切将话题从物证转移到卖淫人员的供述。 更加值得质疑的是,涉案警方与卖淫女的证词存在重大差异。那个自称为雷洋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根本就没有提到使用“避孕套”。视频中卖淫女身穿囚服,显然已经被警方控制,而且视频也应该是警方提供给北京电视台播出的。卖淫女证词中“避孕套”的缺失可以肯定不是无意的疏漏。只能表明连警方也知道某些性服务是不需要使用“避孕套”的,让卖淫女说给雷洋用避孕套根本就没有人会相信。 即使雷洋在那8分钟时间内神使鬼差与卖淫女完成了证词所指的性交易,“避孕套”也可能是涉案警方在事后补办的伪证。DNA可以是雷洋的,但是这些DNA完全可能来自被警察打伤的雷洋生殖器血性分泌物而非性行为的正常排泄物。雷洋案执法机关必须通过医学方式对“避孕套”的真伪作出科学说明。雷洋是否嫖娼与雷洋是否该死没有关系。但是“避孕套DNA”究竟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关系到一个死者的名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不能放过任何可以查证的细节。包括所谓雷洋支付的200元纸币上有没有雷洋的指纹。 相关阅读:《雷洋案证据解析之——死亡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