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孫楊案看程序正義
所謂‘程序正義’是指不但爭議解決的結果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且在整個爭議解決的過程也讓人覺得是公平正義的條件下實現。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為重要。
多年前震驚世界的美國足球巨星辛普森殺妻案是為程序正義犧牲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例。在刑事案件中如此,在其它案件中也應如此。
不得不說,孫楊案中檢方的三個關鍵證人沒能出現在聽證會現場,在對方當事人,證人面前接受質詢,作證,是該案的最大程序正義缺失。 在聽證會上,我們看到檢方律師不停地向孫楊方證人發出咄咄逼人的質詢,有的是假設,有的是誘導,連主審官都看不下去,他警示檢方律師,停止提出假設性問題。與此同時,檢方三名關鍵證人都沒有出現。
程序正義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未經當庭質證的證人證言,在存在相反的證詞情況下,不得隨意採信。
仲裁法院的裁決是這樣的:
- 主檢官對孫楊不配合提出明確警告,孫楊否認,並有在場證人。而主檢官的證人只是從電話中聽見她的警告。
-,仲裁庭認為:主檢官在停止檢測書上簽字,只是對事件過程的確認,而不是對文件全部內容的認可,這完全是任意取捨。
-,按中國的規定,護士證不能異地使用,而仲裁法院認為可以, 一個非政府組織的規則是否有優於一國法規的適用性?
-,尿檢官後一個證詞完全推翻前 一個證詞,在未經庭審質詢的情況下,裁決斷然否定尿檢官二次證詞,是否過於武斷?
仲裁法院認為三個關鍵證人未能出庭作證,是因為受到威脅,但有沒有提供所謂"威脅"的證據。
裁決書對三位關鍵證人證詞的取捨,主要是根據裁判官的偏好和自由心證,由此產生了一邊倒的裁決。
如果說,實體裁決不公 污染的是河流之水,而程序正義的缺失,污染的卻是河水的源頭。
孫楊案目前這正在瑞士聯邦法院上訴中,結果如何,不得而知。我們只能期望媒體不要先入為主,越俎代庖。因為 要遵守規則的不僅是孫楊,也應是藥檢機構,也應是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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