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中的局中局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做的任何陈述将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和律师谈话并有权在询问过程中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将有政府承担费用为你指派一名律师。
这就是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
在商事领域中,什么该说,什么能说,也是很有讲究的。
而孟女士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则,在为自己的无知和任性付出代价。
在和香港某银行谈判贷款时,孟单枪匹马,和银行解释她们和Skytom的关系。而且还制作了幻灯片加以说明,结果留下案底。事实证明,她关于Skydom 与华为之间的关系被法官认为构成虚假陈述。
其实像此类陈述孟女士根本不应当自己出面,而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或聘请律师予以解释。即便出面,也只是大而划之的说说,更不应当留下书面证据。按照中国的商业习惯,只要能及时还本付息,不违约,应银行要求在陈述上做些包装,只是瑕疵,不会构成商业欺诈。
从银行方面来说,他们内部应有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不会只依客户的单边陈述而做出贷款安排。据说银行在发放贷款前曾在伦敦开过会,会议内容如何 ,是怎么决定予以贷款的,外人不得而知。可以想见,有了孟女士的书面陈词,对银行的决定是起了作用的。众所周知,华为是个高端优质客户,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
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华为的企业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家族企业特征。在血溶于水的关系中,企业的制度和专业化在家人高管面前往往形同虚设。不知道孟女士在和银行谈判,出具公司架构书面材料时,是否征求过其他高管,尤其是法律高管的意见 ,并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法国阿尔斯通的一位高管因在一项印尼项目中行贿,后到美国出差,一下飞机就被FBI扣押入狱 ,周转了几个监狱,关押了二,三年才回法国。他将此经历写了本书"美国陷阱"。书中说 ,在当代商业竞争中,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已经成为国家协助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的一种手段。看来此言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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