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宗慶後的家族財產信託是否有效?
哇哈哈宗慶後為其三個非婚生子女設立的21億美元財產信託是否有效?香港法院和杭州法院目前都在審理過程中。從目前可看到的材料而言,有以下二個問題值得關注。 一、香港法院和杭州法院的管轄權主輔問題: 先說結論 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如協議各方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法解決時,“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第10條管轄條款,確立了杭州法院對主案(實質爭議)的專屬管轄權。 因此,雖然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凍結資產等程序性保全裁定,但這主要是協助杭州法院正在進行的實質案件——杭州法院才是處理該爭議的“主戰場”。 詳細分析 1. 杭州法院為實質案件管轄法院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三名原告就信託設立等事宜簽訂協議,其中第10條規定糾紛管轄地為杭州法院。 •法律人士指出,該條款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因此杭州法院成為實質爭議的應訴法院。 •案件於2025年7月已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進入實質審理程序。 2. 香港法院的角色為程序性輔助 •香港高等法院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頒布了保全令(如凍結資產、披露信息等),旨在協助杭州法院的訴訟程序推進,而非審理或決定信託實體權利。 •法官明確指出,此類裁定只是“程序性保全令”,並非對資產歸屬、信託是否成立的實質判決。 二、香港法院與杭州法院審理該案的適用法律不同 信託(Trust)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本質是委託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由其按照信託文件或法律規定管理、處分,並將利益給付給受益人。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不因委託人破產、受託人債務而被其他債權人追索(除非信託本身欠債)。 •普通法體系通過“equitable ownership”保障;中國《信託法》第16條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獨立。 二者的異同點可能是; 比較維度普通法信託(英美法系)中國法信託(大陸法系+本土特色) 法律淵源判例法為主,《Trustee Act》等成文法補充《信託法》(2001)、《民法典》第5編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所有權結構嚴格區分法律所有權(legal title)與衡平所有權(equitable title)不用衡平法概念,強調“受託人持有並管理信託財產” 適用範圍個人信託(遺產、家庭、婚前財產)、商業信託、慈善信託都成熟商業信託和慈善信託發展較快;家族信託在實踐中受財產登記制度和稅制限制 設立方式可書面、口頭或默示(implied trust)原則上需書面合同或遺囑;口頭信託無明文認可 信託財產獨立性衡平法+破產法高度保護明文規定獨立性,但司法實踐中資產登記、執行環節有時存在障礙 受託人義務忠實義務、謹慎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違反可由受益人直接起訴同樣規定忠實與謹慎義務,但受益人維權途徑相對有限 法院角色信託事務的主要監督者,可隨時介入主要在爭議訴訟時介入,日常運作監督較弱 稅收制度針對信託設有專門稅收安排(如免稅、遞延)缺乏系統的信託稅收制度,涉稅問題按現行所得稅法 三、簡要總結 •相同點:都強調財產獨立性、受託人忠實與謹慎義務、信託目的的合法性。 •不同點:普通法信託強調“雙重所有權”結構與衡平法保護,制度歷史悠久、靈活多樣;中國信託制度以成文法為依據,形式上更偏“合同+財產管理”的模式,家族信託等個人用途發展仍受限制。 •實務影響:在跨境家族信託(如宗慶後案)中,若信託設在普通法轄區(香港、開曼等),通常適用普通法的衡平法原則;但涉及大陸財產的處分和執行,仍受中國信託法和民事程序的約束。 本案關鍵的問題在於,宗慶後設立信託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其是否曾做出與設立該信託不一致的其它意思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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