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總領事劉菲女士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 劉菲 總領事,您好。
2015年12月25日,我86歲的母親蔣德貞在上海市青浦區盈浦街道公堂街28號的祖傳私房、也是我中國籍的戶籍登記地址,在違背法律和違背正義、公正和公平的情況下,被上海市青浦區政府實施強行拆遷。
2015年12月28日,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在我的定居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列治文市(Richmond, B.C.),通過書信向在加拿大代表中國政府行使職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總領事劉菲女士您提出信訪事項,並在書信上寫明了我的姓名和聯繫地址、郵政編碼。
想必此信您已經收悉,至少中國駐溫哥華領事館是收到了,加拿大郵政的掛號郵件追蹤記錄顯示,中國駐溫哥華領事館在2015年12月29日13:00已經簽收。如果您想親自查詢,我在這裡提供您郵件的追蹤號:RN135736368CA。
但是,從中領館簽收信件至今已經整整120天過去了。我在加拿大和我母親在上海市青浦區都沒有收到任何告知或信訪答覆,也沒有人出面來了解情況,更不要說解決問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噹噹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早在2015年5月13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授權發布《習近平關於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其中習近平着重提出“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他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513/c40555-26993166.html )
2016年2月20日,上海市委機關報《解放日報》報道,在2016年2月19日召開的“上海市信訪工作暨2014—2015年度先進表彰會議”上,上海市委書記韓正指出:“解決信訪問題根本靠法治”。 ( http://m.jfdaily.com/shouye/focus/201602/t20160220_2132356.shtml )
2016年4月21日,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近日就做好信訪工作,妥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綜合施策,下大氣力處理好信訪突出問題,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習近平強調,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風險研判,加強源頭治理,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小問題拖成大問題,避免一般性問題演變成信訪突出問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完善解決思路和措施,認真處理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同時注意完善體制機制,努力化解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4/21/c_1118698018.htm)
但是,不論是上海市地方政府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你們都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答覆信訪人這一最起碼的要求去做,你們還談什麼依法行政呢?
長期工作和生活在加拿大這一法治國家環境中的中國駐溫哥華總領事劉菲女士,我相信您對真正的法治國家是有深切體會的。如果您真的擁護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話,請您在“嚴格依法行政”上首先帶個頭,把我提出的信訪事項落實一下。
鑑於我給您寫的信和近幾年來我母親給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的信沒有得到答覆,此信我以公開信的方式發布,以便雙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
張智斌 2016年4月27日 寫於 加拿大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列治文市 (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請見2015年12月28日給您的信件)

圖:加拿大郵政郵件追蹤記錄顯示中領館簽收郵件的日期和時間。
附:2015年12月28日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劉菲總領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 劉菲 總領事:您好! 我是一位中國籍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現在居住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列治文市。2015年12月25日,我們在上海市青浦區盈浦街道公堂街28號(也是我的中國戶籍登記地址)的房屋,被強行拆除了。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我們在該地塊的多處房屋被違法暴力強拆,財產被毀,沒有得到安置和補償。多年來,我曾經通過訴訟、信訪和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儘管在以往的訴訟中得到勝訴,但地方司法、政府的處理,越來越違背法律和公正、公平的原則。因此,作為一個海外華僑,我不得不麻煩你,向您寫信反映,要求您通過官方途徑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予以公正、公平的解決我們的問題,並請領事館能給我一個書面處理答覆。 事情的具體經過如下: 早在五十年代,上海市青浦縣城廂鎮政府(即後來的青浦鎮政府、現盈浦街道)向我母親無償借用了坐落在青浦縣(1999年撤縣設區)原公堂街30號使用面積為435.7平方米的兩幢樓房及其它幾幢平房和花園場地用作托兒所辦學場所。我母親當時是青浦縣代表工商界的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為了支持新中國剛剛起步的慈善事業,也同意出借房屋。到九十年代初,托兒所搬離,我母親要求歸還房屋。但房屋被青浦鎮黨委用作鎮黨校。1995年,青浦鎮政府在沒有用地許可證和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上述房屋違法拆除。我母親向青浦縣委、縣政府反映後,當時縣委書記、縣長都答覆土地還在,今後開發該土地時一併補償。 2003年9月,上海市青浦區房地局向上海康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拆遷許可證,在上海市青浦區最中心地區的第32號地塊拆遷開發商品房“滙豐豪軒”,我們家的房產就包括在其中。拆遷開始後,康豐公司組織黑社會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32號地塊上實施拆遷,並騷擾、威逼我家,要以每平方米人民幣1475元的不合理價格現金補償上述被青浦鎮政府拆除的使用面積435.7平方米的兩幢樓房,我們產權人無法接受,拒絕簽協。 康豐公司為了逃避合理補償,從2004年起,開始數次強拆我家在青浦區盈浦街道公堂街30號一棟平房的屋頂,我作為產權人之一,多次向警方報案和向青浦區委、區政府、房地局信訪,但有關部門沒有作出任何處理,我們不得不向青浦區人民法院法院起訴康豐公司違法拆房。 2005年6月10日,康豐公司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將我母親及家人在青浦區西護弄74弄15號(房屋產權證登記面積154.5平方米)的住房連同財產和生活用品用挖掘機強行毀掉。事後康豐公司出示證據並表示,盈浦街道授意康豐公司強拆此房屋,並且,盈浦街道參與了房地產開發。事前事後產權人信訪、報案,但違法拆房沒有任何處理。康豐公司出示證據並表示,盈浦街道以我們房屋的土地入股參與房產開發,是盈浦街道授意康豐公司強拆房屋。 2005年11月15日凌晨,康豐公司又將訴訟中的(康豐公司因違法拆房,作為被告並已經多次開庭)公堂街30號房屋(建築面積167.34平方米)用挖掘機強行拆除。產權人經過多次報案和信訪,2005年11月24日,康豐公司主要負責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但至今未審。 康豐公司繼續在該地塊上不斷強拆民居。我作為產權人之一狀告青浦區房管局沒有履行拆遷監管的責職和袒護康豐公司違法拆遷,要求房地局嚴格監管違法拆遷。青浦區房地局在訴訟中敗訴。康豐公司在拆除我們上述房屋後,堅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幣1475元的低價現金補償兩幢樓房(康豐公司在該地塊上建造的商品房現在售價達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人民幣2萬5千元以上),我們產權人始終接受不了這個補償價,因此拆遷無法達成協議。 至此,當事人在此地塊上,祖傳的建築面積數百平方米的多處合法房產,被違法拆除,僅僅拆剩了坐落在青浦區公堂街28號這一棟房屋。在隨後的幾年中,康豐公司、青浦區房地局四次對公堂街28號房屋啟動拆遷裁決,並不顧康豐公司違法拆房和其提出的不公平補償方案的事實,要將處於青浦區中心地段的公堂街28號房屋按拆一還一的比例置換成城郊房屋,而對被拆除的樓房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1475元的價格補償。房地局四次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兩次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以達到強拆這僅剩的公堂街28號的目的。從房屋被強拆到4次裁決期間,我85歲高齡的母親遭受巨大打擊而病倒;我也多次趕回中國進行信訪、訴訟和應訴,艱辛的過程不再細說。
2015年11月18日,青浦區人民法院不顧康豐公司違法拆房,企圖逃避合理補償的犯罪事實,不提康豐公司對兩幢樓房堅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幣1475元的不公平補償價格壓迫被拆遷人,以致達不成拆遷協議的事實,對被拆遷人的證據材料隻字未提,對康豐公司的虛假陳述全部採納,最後對公堂街28號房屋作出枉法裁定:“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青浦區房管局作出的青房管【2015】11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適用法律正確,未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裁決內容無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及其它明顯違反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該房屋裁決現已生效,符合法定強制執行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裁定如下:對申請執行人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執行的青房管【2015】11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准許強制執行,由青浦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這份裁定, 法院的公平和公正性,無需高深的法律知識,大家憑自己的社會經驗就可以判斷。在拆遷裁決的程序上,僅憑以下三點,法官是怎麼作出“拆遷補償安置裁決適用法律正確,未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結論的?怎樣才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呢?怎樣才算裁決內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怎樣才算明顯違反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呢? 1,公堂街28號房產的6位共有產權人中,4位沒有收到房管局裁決聽證會通知,事後也沒有收到過青房管【2015】11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書。 2,房地局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法院裁定書中所述)“上海市青浦區房地資產投資擔保中心”,據律師調查,該公司是沒有工商行政登記記錄的非法企業,在2002年就已經被取消拆遷資質。當事人已經向法庭多次提出,法庭視而不見。 3,上海市青浦區房地資產投資擔保中心在拆遷地塊上自己拆遷,自己評估被拆遷房屋。法規是否允許?而且,當事人提出沒有收到過房屋評估單。 2015年12月22日,在執行強拆公堂街28號房屋前,盈浦街道、青浦區房管局人員和康豐公司主要負責人馬仁德一起來到被拆遷人家裡,再次表示只同意按照每平方米按人民幣1475元的價格現金補償使用面積為435.7平方米的兩幢樓房,產權人無法接受不公平補償。 2015年12月25日早上,盈浦街道、青浦區房管局人員和康豐公司主要負責人馬仁德一起向產權人宣布強拆公堂街28號房屋,並實施了強制拆除。至此,我們家在青浦區第32號地塊上的房屋,產權明晰,卻被全部拆除,沒有得到安置和補償。 十八大以後,中共中央推行強力反腐;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幾個月前,上海法院系統在全國率先實行司法改革,承諾司法公正。但現在上海市青浦區的現實情況是,司法不公,官商勾結。腐敗分子竟然將司法和政府與犯罪嫌疑人捆綁在一起,發展到明目張胆強搶民財的地步。 我們在這個拆遷過程中,儘管經歷了數次違法暴力拆房,財產被毀,我們至今沒有得到安置或補償,我母親和哥哥現在一無所有。但我們始終保持了克制的態度。我曾經通過訴訟、信訪的渠道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儘管在同康豐公司的民事訴訟中和與青浦區房管局的行政訴訟中都得到勝訴,儘管我們合法合理,但青浦區房管局依舊違法裁決,青浦區人民法院依舊枉法裁定,強拆了我們最後的房屋。 因此,我不得不向您寫信,要求您通過官方渠道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予以公正、公平的解決我們的問題,並請領事館能給我一個書面的處理答覆。謝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 張智斌 2015年12月28日 Contact Address: (公開發布時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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