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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总领事刘菲女士的公开信 2016-05-04 20:53:26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总领事刘菲女士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刘菲 总领事,您好。


20151225日,我86岁的母亲蒋德贞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公堂街28号的祖传私房、也是我中国籍的户籍登记地址,在违背法律和违背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被上海市青浦区政府实施强行拆迁。


20151228日,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我的定居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列治文市(Richmond, B.C.),通过书信向在加拿大代表中国政府行使职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总领事刘菲女士您提出信访事项,并在书信上写明了我的姓名和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想必此信您已经收悉,至少中国驻温哥华领事馆是收到了,加拿大邮政的挂号邮件追踪记录显示,中国驻温哥华领事馆在2015122913:00已经签收。如果您想亲自查询,我在这里提供您邮件的追踪号:RN135736368CA


但是,从中领馆签收信件至今已经整整120天过去了。我在加拿大和我母亲在上海市青浦区都没有收到任何告知或信访答复,也没有人出面来了解情况,更不要说解决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早在2015513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授权发布《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其中习近平着重提出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513/c40555-26993166.html


2016220日,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报道,在2016219日召开的上海市信访工作暨2014—2015年度先进表彰会议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解决信访问题根本靠法治

http://m.jfdaily.com/shouye/focus/201602/t20160220_2132356.shtml


2016421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习近平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完善解决思路和措施,认真处理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注意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4/21/c_1118698018.htm


但是,不论是上海市地方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你们都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答复信访人这一最起码的要求去做,你们还谈什么依法行政呢?


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加拿大这一法治国家环境中的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刘菲女士,我相信您对真正的法治国家是有深切体会的。如果您真的拥护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话,请您在“严格依法行政”上首先带个头,把我提出的信访事项落实一下。


鉴于我给您写的信和近几年来我母亲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的信没有得到答复,此信我以公开信的方式发布,以便双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张智斌

                             2016427

                     写于 加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列治文市

               (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请见20151228日给您的信件)


Canada Post Tracking Result.jpg

图:加拿大邮政邮件追踪记录显示中领馆签收邮件的日期和时间。


附:20151228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刘菲总领事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刘菲 总领事:您好!

我是一位中国籍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现在居住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列治文市。2015年12月25日,我们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公堂街28号(也是我的中国户籍登记地址)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了。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我们在该地块的多处房屋被违法暴力强拆,财产被毁,没有得到安置和补偿。多年来,我曾经通过诉讼、信访和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尽管在以往的诉讼中得到胜诉,但地方司法、政府的处理,越来越违背法律和公正、公平的原则。因此,作为一个海外华侨,我不得不麻烦你,向您写信反映,要求您通过官方途径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予以公正、公平的解决我们的问题,并请领事馆能给我一个书面处理答复。

事情的具体经过如下:

早在五十年代,上海市青浦县城厢镇政府(即后来的青浦镇政府、现盈浦街道)向我母亲无偿借用了坐落在青浦县(1999年撤县设区)原公堂街30号使用面积为435.7平方米的两幢楼房及其它几幢平房和花园场地用作托儿所办学场所。我母亲当时是青浦县代表工商界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了支持新中国刚刚起步的慈善事业,也同意出借房屋。到九十年代初,托儿所搬离,我母亲要求归还房屋。但房屋被青浦镇党委用作镇党校。1995年,青浦镇政府在没有用地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违法拆除。我母亲向青浦县委、县政府反映后,当时县委书记、县长都答复土地还在,今后开发该土地时一并补偿。

2003年9月,上海市青浦区房地局向上海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在上海市青浦区最中心地区的第32号地块拆迁开发商品房“汇丰豪轩”,我们家的房产就包括在其中。拆迁开始后,康丰公司组织黑社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32号地块上实施拆迁,并骚扰、威逼我家,要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475元的不合理价格现金补偿上述被青浦镇政府拆除的使用面积435.7平方米的两幢楼房,我们产权人无法接受,拒绝签协。

康丰公司为了逃避合理补偿,从2004年起,开始数次强拆我家在青浦区盈浦街道公堂街30号一栋平房的屋顶,我作为产权人之一,多次向警方报案和向青浦区委、区政府、房地局信访,但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我们不得不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康丰公司违法拆房。

2005年6月10日,康丰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将我母亲及家人在青浦区西护弄74弄15号(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154.5平方米)的住房连同财产和生活用品用挖掘机强行毁掉。事后康丰公司出示证据并表示,盈浦街道授意康丰公司强拆此房屋,并且,盈浦街道参与了房地产开发。事前事后产权人信访、报案,但违法拆房没有任何处理。康丰公司出示证据并表示,盈浦街道以我们房屋的土地入股参与房产开发,是盈浦街道授意康丰公司强拆房屋。

2005年11月15日凌晨,康丰公司又将诉讼中的(康丰公司因违法拆房,作为被告并已经多次开庭)公堂街30号房屋(建筑面积167.34平方米)用挖掘机强行拆除。产权人经过多次报案和信访,2005年11月24日,康丰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至今未审。

康丰公司继续在该地块上不断强拆民居。我作为产权人之一状告青浦区房管局没有履行拆迁监管的责职和袒护康丰公司违法拆迁,要求房地局严格监管违法拆迁。青浦区房地局在诉讼中败诉。康丰公司在拆除我们上述房屋后,坚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475元的低价现金补偿两幢楼房(康丰公司在该地块上建造的商品房现在售价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万5千元以上),我们产权人始终接受不了这个补偿价,因此拆迁无法达成协议。

至此,当事人在此地块上,祖传的建筑面积数百平方米的多处合法房产,被违法拆除,仅仅拆剩了坐落在青浦区公堂街28号这一栋房屋。在随后的几年中,康丰公司、青浦区房地局四次对公堂街28号房屋启动拆迁裁决,并不顾康丰公司违法拆房和其提出的不公平补偿方案的事实,要将处于青浦区中心地段的公堂街28号房屋按拆一还一的比例置换成城郊房屋,而对被拆除的楼房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475元的价格补偿。房地局四次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两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达到强拆这仅剩的公堂街28号的目的。从房屋被强拆到4次裁决期间,我85岁高龄的母亲遭受巨大打击而病倒;我也多次赶回中国进行信访、诉讼和应诉,艰辛的过程不再细说。

2015年11月1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不顾康丰公司违法拆房,企图逃避合理补偿的犯罪事实,不提康丰公司对两幢楼房坚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475元的不公平补偿价格压迫被拆迁人,以致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事实,对被拆迁人的证据材料只字未提,对康丰公司的虚假陈述全部采纳,最后对公堂街28号房屋作出枉法裁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浦区房管局作出的青房管【2015】1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内容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及其它明显违反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房屋裁决现已生效,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青房管【2015】1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准许强制执行,由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这份裁定, 法院的公平和公正性,无需高深的法律知识,大家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就可以判断。在拆迁裁决的程序上,仅凭以下三点,法官是怎么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结论的?怎样才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呢?怎样才算裁决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怎样才算明显违反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呢?

1,公堂街28号房产的6位共有产权人中,4位没有收到房管局裁决听证会通知,事后也没有收到过青房管【2015】1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2,房地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法院裁定书中所述)“上海市青浦区房地资产投资担保中心”,据律师调查,该公司是没有工商行政登记记录的非法企业,在2002年就已经被取消拆迁资质。当事人已经向法庭多次提出,法庭视而不见。

3,上海市青浦区房地资产投资担保中心在拆迁地块上自己拆迁,自己评估被拆迁房屋。法规是否允许?而且,当事人提出没有收到过房屋评估单。

   2015年12月22日,在执行强拆公堂街28号房屋前,盈浦街道、青浦区房管局人员和康丰公司主要负责人马仁德一起来到被拆迁人家里,再次表示只同意按照每平方米按人民币1475元的价格现金补偿使用面积为435.7平方米的两幢楼房,产权人无法接受不公平补偿。

   2015年12月25日早上,盈浦街道、青浦区房管局人员和康丰公司主要负责人马仁德一起向产权人宣布强拆公堂街28号房屋,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至此,我们家在青浦区第32号地块上的房屋,产权明晰,却被全部拆除,没有得到安置和补偿。

   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推行强力反腐;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几个月前,上海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实行司法改革,承诺司法公正。但现在上海市青浦区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不公,官商勾结。腐败分子竟然将司法和政府与犯罪嫌疑人捆绑在一起,发展到明目张胆强抢民财的地步。

我们在这个拆迁过程中,尽管经历了数次违法暴力拆房,财产被毁,我们至今没有得到安置或补偿,我母亲和哥哥现在一无所有。但我们始终保持了克制的态度。我曾经通过诉讼、信访的渠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在同康丰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和与青浦区房管局的行政诉讼中都得到胜诉,尽管我们合法合理,但青浦区房管局依旧违法裁决,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旧枉法裁定,强拆了我们最后的房屋。

   因此,我不得不向您写信,要求您通过官方渠道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予以公正、公平的解决我们的问题,并请领事馆能给我一个书面的处理答复。谢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张智斌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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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布时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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