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動機和殺人事實的法律界定(兼談市場換技術)
原創 05/25/2019
美國的辛普森案件是一件著名的法律案件,甚至有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了的論調,但是最後法律上認為對他的殺人指控不成立! 因為對殺人案件的法律判定,不僅是殺人動機,而且殺人的手段,做案時間,做案工具,事實殺人結果,這幾個因素缺一不可,是判定殺人罪的法律依據,如果有一個環節在法律上不能被認定,就無法判罪。西方的憲法精神,西方的法制文明的核心,就是法律的程序正義是高於一切的,因為程序正義保證真正的公平和正義,也是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冤枉一個好人!這就是西方民主法制的精髓,法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但是更不會冤枉一個好人。 目前美國對中過的市場換技術的指控,已經不僅是政治層面,和立場的層面,而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因為美方的指控是強調“強迫的”,強迫的就是不公平的!如果上升到法律,這個“換”字是關鍵,這個“換”都是要通過具體的案子,來看執層面是怎樣實施和完成的?美方的指控是那些中美合資的公司,這也是我前面的博文中為什麼用中美的合資案例來說明情況 中美合資,在合資的架構上,通常有幾種情況: 1) 雙方都通過現金出資的方式來完成股份的配比2) 一方出有型資產(土地,廠房,現金),另一方出技術,一技術入股 美方到中國基本都看中中國的巨大市場,這個大家基本沒有疑義,而中方大多是看中外國公司的優良技術,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性,所以中方很多的情況都是願意出土地,廠房和現金,而外方企業技術入股,不少的外資公司是願意技術入股的,因為大大合資案,需要的現金投入是不小的,在手的現金並不是所有的公司想拿就拿出來的,所以有些外資公司,反而是他們願意以技術入股!
技術入股就需要以技術來作價,技術作價後,以股份的形式占比例,在這個情況下,那技術是需要轉移到合資公司的,這個不是中國政府的問題,是律師和會計師都會做要求,因為這個已經反應在投資的合約中,和合資公司的賬面上了,更何況,不把技術拿出來,合資公司如何生產產品? 這個情況不僅發生在中國,在國外的市場也不少,這個過程基本都是投資項目中討論的重點議題,都是通過雙方的律師及會計上來把關,通過雙方董事會的決議,這裡面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這樣的案子是不可能完成的 而其中,律師會計師就是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把關項目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合法,當然最重要的是否保護來代表客戶的最大利益(這裡主要指美國律師)
而參與這類大的合資案的美國律師事務所,都是在業界經驗豐富,有多年的國經驗的,如果一個合資案美國的律師認為是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公平,他們的合資建議報告是直接遞交給公司董事會的,在這樣的情況,董事會是沒有人敢投同意票的,否則美國大的上市公司這些主管都別想再做了,一定會被小股東的Class Action 告死的! 所以任何的指控,任何懷疑,都是要看執行的層面,對指控的犯罪,它的過程是如操作的,工具手段,犯罪事實是如何實現的,對一個沒有犯罪經過,犯罪實施,犯罪結果的指控,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有關中國的市場換技術的話題,討論的文章很多,但是大多數的文章都認為,中共就是有想獲取西方先進技術的動機,中共就是想用市場換技術,中共就是想發展中國的先進製造和先進技術,這個如果在法律上是“犯罪/殺人動機”範疇,而且是否是屬於“殺人動機”,這個應該需要有公檢法的鑑定Again, 如果有法制文明基礎的人,你在談論這類話題的時候,是否應去做些基本的功課,只少拿出一個案例來分析說明,中共在這方面的犯罪實施,犯罪過程和手段是怎樣完成的啊? 法制文明不是喊在嘴上,一個人的人言行,一個人的文化,都能說明他法制文明的程度和是否具有法制文明的思想習慣!當然,也更是這個人的文化程度!你連法制文明的思維習慣都不具備,談什麼民主?而恰巧是這些人,常常掛在嘴上的就是:“ 中國民主怎麼實現,就憑這些人的素質”,說類似這些話的人,首先應管管自己的素質!你講不清道理的,只會到處的撒片湯,但是,不需要干涉別人怎麼講道理,更不需要到處的挑事,挑事的本事和能耐,能說明你的見識高嗎?也不需要認為在西方呆了兩天,就認為自己文明了,就是屬於什麼High CLass,那不過是嘴上的high !
如果你對中國的市場換技術,都是通過你網上查到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究竟是犯罪動機呢,還是“殺人/犯罪的事實呢?稍微有點法律概念,稍微懂點法律的應該不難區分!我沒想跟任何人討論,在這件事上所謂的“犯罪”動機範圍的話題,因為在我看來,沒有任何的意義,特別是那些以政治立場代替是非判斷的人,你人為的把問題轉成了道理層面的!
有關道德層面,一百個人心裡有一百哈姆雷特,所以在有關中國的市場換技術的議題上(即使是屬於犯罪動機的指控),正反兩方都有很多不同觀點的文章!有很多的都是人云亦云,把人云亦云的東西當作真理,只能說明,不懂的就是不懂!!
更更重要的是,任何一方的指控,哪怕是起訴書書,都是一面之詞,沒有經過法律的程序,把單方面的起訴書,當作犯罪事實,這個不僅非常非常的可笑,而且,基本可以判斷,你不懂什麼西方的法律,你不懂什麼是法制文明,你更不懂什麼是憲法精神,你懂的是強盜邏輯,因為任何一方的指控和起訴書,就可以判罪的話,這不就是誰想不講理,就不講理嗎?無論是什麼公司和機構的起訴書,都不是犯罪事實,這個很難理解嗎?
法律你懂不懂無所謂,憲法精神,法制文明你文明了沒有,都是你自己自證的,有理不在聲高!
我很不幸的參與了這個議題的討論,而我所有說的是用幾個實例。我不過是希望,那些對議題下了結論的網友,那些對此議題指控的網友,給出一些具體的案例 以我的經驗來講,以為對美國對中國的投資案來講經驗來講,我是不知道,這些在執行層面上是如何完成的?
其中的律師會計師都做了什麼?他們怎麼做到簽署這個不合理,不公平的投資案的法律合約的?
這麼多公司的,董事會們都是傻瓜嗎,都是閉眼簽字的嗎?這些美國大的上市公司,犧牲了自己這麼大的公司利益,都沒有被Class Action 嗎? Class Action 可是非常容易告贏的官司!
我就是想知道,他們是怎麼做到的! 如果你知道,你說! 你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需要東拉西扯的胡攪蠻纏
載錄有切身經驗的網友,案例分析!http://blog.creaders.net/u/13303/201905/34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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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裡的老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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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9-05-24 16:5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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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經歷。我曾經供職的一個美國公司。想要把一個淘汰的機器賣到中國。因為這個機器當時已經數字化了。但是賣到中國的是個模擬的。價格大概100萬吧。當時賣的時候,公司也有爭論。會不會斷了以後的財路?最後還是賣了。我在想中國公司拿到之後。就把它拆開。大概就知道這裡面的思路了。因為其實這裡面也是很簡單的。我想也沒法申請專利。但是對中國公司來說,他至少得到一個啟發。主要是硬件方面的,數字化以後的硬件是現成的。後來沒過幾年他們做的機器,比我們的還好。我覺得這種例子。當時那個公司還覺得賺了。現在當然後悔了。現在說強迫的,是不是不太厚道? 其實不限於知識產權。比如公司的管理經營。只要一合資,中國肯定會學到。這個很像熱力學裡面的第二定律。其實這個世界上就怕是有心人啊。總的來說,中國是有野心的。只要你用心想學,一定能超過你的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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