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举自由度(n-1)=0时,不得投票! ——关于当年《中国人权》之争之我见 ※※※※※※※※※※※※※※※※※※※※※※※※※ 适时升起的启明星——悼念方励之 郭罗基 … 十多年间,方励之是“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还曾担任共同主席。“中国人权”是于一九八九年由一批怀有理想主义和献身精神的人在纽约创立的。第一年筹得的经费不足5000美元,参与者都是没有报酬的义工。後来事业发展了,年收入400万美元。物质上脱贫,精神上堕落。主要工作人员领取高薪,义工也不来了。更为严重的是财务混乱、行为违规、人权理念异化。从二〇〇四年到二〇〇五年,经过一年的内部斗争,事实证明无法挽救,方励之先是辞去共同主席职务,又带头与其他十一人一起辞去理事职务。辞职是蔡元培常用的斗争手段,不能改变现实,至少也不与之同流合污。有人认为,不应辞职,有问题在内部解决,一致对外,反对共产党。共产党的思维方法是首先划清延安和西安的界限:只要是延安,一切皆好,不好也是好;只要是西安,一切皆不好,好也是不好。海外流亡人士中也有类似的思维方法,只要反对共产党,就能掩盖一切。方励之不论扮演什么角色,他为人的原则是前後一致的。他反对共产党的腐败,也反对与共产党对立的人的腐败。 …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于美国奥马哈 ※※※※※※※※※※※※※※※※※※※※※※※※※ 当选举自由度(n-1)=0时,不得投票! ——关于当年《中国人权》之争之我见 马悲鸣 郭罗基先生上面这篇文章里提到当年他和方励之、刘宾雁等人退出中国人权理事会的事。当时我没有发表看法,现在不妨谈谈此事。 我不认为当时的中国人权主事刘青全错。理由有二。第一是,从头到尾都是反对刘青的一方在四处宣传指责。这些宣传和指责有可能全对,但因未见刘青的自我辩护,对于不了解内情的人来说,提供的信息是偏倚的,并不客观。就如现在的拿薄熙来案,已经过去一个半月了,仍未见薄熙来的自辩。 中国人习惯于有罪推定,原告有先天正确的优势;一旦沦为被告,先自矮了半截。西方完全相反,他们是无罪推定;被告有先天优势。谁首告,谁先矮半截,得自己找证据去。 第二,刘青的错误是13年不改选,把自己的工资和退休金额度提到最高,所谓“他们家养的狗比驴都大”,当然还有贪污问题。 这里贪污问题要上法庭才能厘定,不能由非专业人员说了算。刘宾雁就以一篇《人妖之间》的煽情之作,把个搞活经济的王守信同志送上了法场。工资和退休金额度提到最高如不非法,自然无罪。这里的问题只有13年不改选。 我在《民主选举自由度零的突破(本刊2012_15期)》一文中说过,当只有一方(人或组)候选,选民的选择自由度是(n-1)=(1-1)=0时,不得投票。因为第一是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第二是没有必要给唯一的候选方加盖橡皮图章。所以,只要没有两个或更多备选的候选方,则该唯一的候选方自动当选。 中国人好面子,在无胜算把握时无人肯出来竞选,怕落败後面子不好看;但自己又心有不甘,故希望能有机会投反对票。这是所有假民主的国家,包括中国,朝野双方都希望即使唯一候选人(组)也要投票的意愿所在。 在朝的用投票来加盖橡皮图章。在野的用投反对票来出气。 投票有两类。其一是投人选,其二是投法案。在投人选时有两个忌讳,第一,如无第二方出面竞选,则由原任或唯一候选方自动当选,不得投票。第二,人选投票只有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只要有两方以上竞选,则投此方,便等于不投彼方;最後以得赞成票多者胜出,没有也不计反对票。 由投人选的获胜者组成的议会就一个个具体法案表决时,才有赞成票和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之分。法案投票和人选投票不是一回事! 考中国人权理事会主事刘青在任13年不改选,固然说不上什么正确,但也说不上有多大错误。这些民运重头人物如方励之、刘宾雁等中国人权的主席或理事,怎么在长达13年之久的岁月里没人出马竞选?当年胡适之和居正都曾出面和老蒋竞选过,可见台湾的选举更正宗。 中国人权之争的最後结果是方励之、刘宾雁和郭罗基等理事集体辞职,闹了个不欢而散的各方皆输。但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已经贵为中国人权的共同主席和理事了,民主选举的常识甚至不如蒋介石。 方励之是学物理的,应该懂什么叫自由度=(n-1) (2012年旧文重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