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拿破崙法典》的總則第二條 看公審四人幫和六四平亂 馬悲鳴 ~~~~~~~~~~~~~~~~~~~~~~~~~ 《拿破崙法典》的總則六條 《法國民法典》1803~ 1804年公布 總則: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適用 第1條:經國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有強行力。在王國各部分,自公布可為公眾所知悉之時起,法律發生強行力。國王所為的公布,在首都,視為於公布的次日為公眾所知悉,其他各省於上述日期屆滿後,按首都與各省首府間的距離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條: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追溯力。(先法管後事) 第3條:有關警察與公共治安的法律,對於居住於法國境內的居民均有強行力。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律。關於個人身份與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適用於全體法國人,即使其居住於國外時亦同。 第4條:審判員藉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者,得依拒絕審判罪追訴之。 第5條:審判員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判決。 第6條: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 ~~~~~~~~~~~~~~~~~~~~~~~~~ 《拿破崙法典》總則的第2條是:“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追溯力。” 這條其實是直接抄自古羅馬法的執法準則:先法管後事:沒有制定限制某種行為的法律之前,不能判定該行為非法。這也是迄今所有發達國家的司法準則。 一、公審四人幫案不合法理 公審四人幫用的是《刑事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1996、2012和2018年三次修訂。 四人幫成擒是1976年10月6日。在此之前不管他們犯了什麼樣的罪,都無《刑事法》可依。因為行為的當時並無《刑事法》。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舊址、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舊址)公開審理此案。 審判時已經有了1979年制定的《刑事法》。但根據《拿破崙法典》的總則第二條,《刑事法》只能用來審判公布《刑事法》的1979年7月1日到開庭審判的1980年11月20日這之間的犯罪嫌疑人所觸犯的法律。而這期間四人幫都已經於1976年10月6日起關押在獄中,沒有觸犯刑律的可能。 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追溯力;1979年7月1日公布的《刑事法》不能用於給這之前的嫌犯定罪。 公審四人幫案不合法理! 二、8964學生鬧事都是非法的。 此事我已經說過多年,沒人聽;還有廣場糾察隊隊長張建威脅要恐襲我;故不妨再重複一遍。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1年11月10日的(京政發(1981)136號)通告一共提出了五條天安門廣場使用規定,故稱之為《天安門五條》;中心意思是用於國家典禮的天安門廣場禁止私人遊行示威。 1986年12月27日公布《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共計十條,故稱《遊行十條》;中心意思是遊行必須提前申請獲批,並服從治安管理。 《天安門五條》和《遊行十條》開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頭一炮,而且符合發達民主國家的慣例。只要照這些法規按部就班地走下去,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就能逐步成型。西方國家那麼多示威遊行都要遵守各國類似法律法規;偶有觸犯,必遭警察制止;如其反抗,即遭強力制服,甚至鎮壓。 1989年4月15日胡耀邦去世,這之後以當年四五天安門事件給周恩來鬧喪的那批人為骨幹,故伎重演,挑起了新一輪的給胡耀邦鬧喪。此時1981年通過的《天安門五條》和1986年通過的《遊行十條》都已經公布經年。 1989年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和山西希望書刊社發行了一本《性風俗》,引起穆斯林不滿,觸發了全國性的大規模群體事件,釀成暴亂。這其中有,且僅有一支抗議隊伍是合法示威,沒有釀成動亂,當然也沒遭到鎮壓。 《中國穆斯林》「1989年大事記」5月12日這一天的記載是:“5月12日中央民族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師大、北工大和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等院校的各族穆斯林學生約3000人,經北京市公安局批准,舉行了抗議《性風俗》一書的示威遊行。” 以中央民族學院穆斯林大學生為主的示威路線經過天安門前的長安街。 穆斯林學生合法遊行的第二天,5月13日,《老井》作者鄭義出主意,北大學生王丹率隊以絕食為名占領了天安門廣場。可人家穆斯林大學生是經過申請批準的合法遊行,而且並無占領天安門廣場。 給胡耀邦鬧喪的所有示威無一事前提出過申請,當然便不會有獲批;嚴重觸犯了業已存在的《遊行十條》規定。而後以絕食為名占領天安門廣場,堅拒撤退,嚴重觸犯了業已存在的《天安門五條》規定。 既然學生占領廣場觸犯了業已存在《天安門五條》,政府自然有權維持秩序。但負責運送維持秩序部隊的軍車被人牆所堵,無法抵達現場,最後被迫撤退。 經過大約兩周的對峙無果後,軍隊被迫武力強行突防,收復失地,造成殺傷。 給胡耀邦鬧喪的所有遊行和占領天安門廣場都是非法的。因為《天安門五條》和《遊行十條》都已立法於前。 三、四人幫和8964學生都不是反革命 公審四人幫時扣的帽子是“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六四定義的是“反革命暴亂”。其實都錯了。 四人幫和六四鬧事者都沒犯反革命罪。他們犯的都是“革命罪”。四人幫犯的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罪”。六四鬧事者犯的是要革共產黨、鄧小平的命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