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的总则第一条 马悲鸣 上回书讲到《拿破仑法典》总则的第2条:“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也即古罗马法的执法准则:先法管后事。 这回说《拿破仑法典》总则的第一条“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拿破仑当政时,法国的议会已经被热月政变所废除,故其第一句仍指法律是“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也即法律是国王公布的。 其实所谓法治,最早的法律一般都是国王或皇帝制定公布的。没有民选的议会,自然没办法国会立法。《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至今仍在用。自其订立的1803~1804年公布以来,至今已经修改了一百余处细节。拿破仑失败后,经历帝国复辟,共和的反向复辟,几经周折,《拿破仑法典》大面并无失效。如今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已经没有了国王,自然无所谓“国王公布的法律”一说。 这些排号的共和都是以修宪为标志。每修一次宪,则共和排号进一位数。法兰西第一共和即1792年9月22日成立的法国首届议会立的宪。最终导致法国大革命的大规模滥杀。这些第三等级的革命派文化教养都不怎么样,即使领袖人物如马拉、罗伯斯比尔和丹东也不例外。 马拉自认读懂了化学,写了一篇论文,论述燃烧,其实还是拾已经被拉瓦锡废掉的“燃素说”,认为燃烧是一种叫“燃素”的东西在起作用,和“热质”说一样,怎么也无法自圆其说,最后拉瓦锡发现,燃烧其实是氧化。但马拉不懂,很自以为是地把论文献给了拉瓦锡。拉瓦锡当然不屑一顾。马拉因此记恨在心,转行当革命领袖去了,并通过杀波旁王朝官吏的法律,把曾当过收税官的拉瓦锡送上了断头台;让拉格朗日扼腕叹息:“砍下拉瓦锡的头只需一秒,可法国生出这颗的头脑用了一百年。” 拿破仑篡夺了镇压法国大革命的热月政府而当政,成立法兰西第一帝国,订立了《拿破仑法典》。和乾隆皇帝走访《四库全书》编纂处一样,拿破仑也常常走访《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办公室,并对编纂人员提出的疑难,随口背诵出相关法律在《古罗马法典》里的叙述。 尽管如此,《拿破仑法典》仍是严重考虑其总则第二条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法律的生效办法规定:“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国首都巴黎到各省首府之间的距离,导致新法传播的滞后;规定,巴黎到各省首府的距离每增加一百公里,新法生效日期多推后一天。这是考虑到虽然国王已经公布新法,但因当时传播速度有限,既无电话、电报;更无广播。当地人民不知新法已颁,触犯了该法,不应治罪。每一百公里推迟一天为换马不换人的驿站传递速度。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的。因当时已有广播,故是全国同时生效。如果没有电报、电话和广播,用驿站快马传递,则北京距离河南省会郑州七百公里,要在7月8日才能在河南生效。乌鲁木齐距离北京两千四百公里,7月1日通过的《刑事法》要到7月25日才能再当地生效。这之前罪犯《刑事法》的都因不知道该法而无法定罪。 用于国家典礼的天安门广场禁止私人占领,做生意和游行示威的《天安门五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81年11月10日的(京政发(1981)136号)通过生效的。到1989年5月13日郑义建议,王丹率众占领广场时,该法律早已在北京地区生效八年之久;占领广场绝对非法。 《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游行必须提前申请获批,并服从治安管理的《游行十条》也已经于1986年12月27日公布生效。到1989年4月15日胡耀邦去世已经在北京地区生效两年多;未经申请获批的所有游行绝对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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