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 总统诽谤我无罪 诽谤总统夫人的人有罪 (尹进) 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控告台湾媒体人金恒炜诽谤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金恒炜败诉并赔偿周美青新台币60萬元,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等4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 中国有一句名言: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颠倒一下也就是,总统夫人与平民百姓被诽谤也应享受同样法律裁决。然而,我和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诽谤却得到截然不同的流氓裁定。诽谤我的被告无罪判案的准则竟然无效诽谤台湾总统夫人的被告。 1995年,由台湾支助的在美杂刊物《北京之春》,刊载了台湾陆委会科长陈正三的一封信,信中称∶” 尹进初抵台时即与保七总队台中分队某些员警起冲突,至跳落港口下方时,腿骨原在大陆受伤之旧疾复发而骨折。” 看到此文后, 我立即致函《北京之春》编辑部和陈正三本人,严肃指出∶此文已構成严重诽谤,立即做出更正,否则我将以诽谤罪提起诉讼。因《北京之春》编辑部和作者拒不理睬,我以诽谤罪对陈正三和中华民国法人代表李登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诉。 1995年台北地方法院传我到庭,他们将於10月20日审理我以诽谤罪自诉陈正三和中华民国政府一案。然而,在办理签证时,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的答复是∶因为我曾经非法入境台湾(指1993年从中国大陆逃往台湾寻求政治庇护),有危害台灣安全之可能﹐ 所以不论以什麼身份我都不能入境台灣。 就在我无法到庭, 台北地方法院没有向我询问一句答辩,李登辉本人拒绝到庭和拒绝答辩的情况下, 台北地方法院仅仅依據被告陈正三个人的陈述,就裁定被告无罪, 理由是被告陈正三依據的是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之理由。 我在给台湾高等法院的上诉书中写到: 1. 我在中国大陆囚禁期间﹐被摧残道致瘫痪过,但我没有任何骨头断过或伤过,更不存在旧疾,所以谈不上什麽“旧疾复发”, 即使在台湾被迫害致残的也“脚”,并没伤及“腿”。 2.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对我控告台湾保七警察伤害罪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中伪造的所谓理由是: 我抢了警察的警棍要逃跑﹐ 在追捕我的过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致残的, 这和被告在《北京之春》诽谤我所诉理由毫无相同之处,更不说检察官陈传宗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作了手脚。 3. 被告陈正三在《北京之春》杂志上发表诽谤我的信时, 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还没有出来,被告陈正三如何根據《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的理由? 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我的上诉,但对我的上诉事项竟然蛮横地拒绝答复,维持被告无罪的理由竟然是: 因为我是名人,所以被告可以对我随意评论。 事实是,至今我也不是什麼名人,台湾法律对诽谤罪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定义: 以適 当评论为限制。 根據上面所述理由﹐我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和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以渎职罪提出告发, 但是,至今10年过去了,无人理睬。 事情再转到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控告台湾媒体人金恒炜诽谤一案,如果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的对我自诉陈正三和李登辉的判案准则,金恒炜绝对无罪无错,更没有责任赔偿和登报道歉。 理由极其简单: 和我相比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绝对是台湾无人不知的公众人物,所以金恒炜和陈正三一样完全可以对周美青随意评论,别说诽谤总统夫人周美青偷过美国人的报纸,就是说偷过美国人的原子弹也不为过。台湾政府官员陈正三可以用自己想像的“根據”诽谤我而不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那麼,金恒炜为什厶要为没有核对“根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院,判案却截然不同,台北地方法院不是在公然耍流氓麼? (尹进) 2009-10-31 Stockho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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