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站濫用安檢執法權就是對法律最大的褻瀆 王衛星 邯鄲是我出生成長和曾經生活工作的地方,也是我的故鄉。無論走多遠,它始終都是我生命的根,是我魂牽夢縈的地方。 前幾年,由於工作需要,經常頻繁地從邯鄲火車站進出站。因此,與邯鄲站的甲、乙、丙、丁四個班的值班站長、值班員,都是那樣的熟悉、熱情、親切,從沒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覺,其中有的人還成了永遠的朋友。邯鄲站在我心中留下的那段溫馨歷史,已記錄在我的第三本書《我的奮鬥史》中,成了一個學道、傳道、行道人永恆的記憶。 然而,從去年11月開始,由於經常攜帶一些醫院封裝好的中藥顆粒,往來於石家莊與邯鄲兩站之間。遺憾的是,每逢進邯鄲站安檢時,遭遇20多歲年輕一輩安檢人員的蠻橫對待,竟然成了我心中揮之不去的夢魘。 之前,一名女安檢員從筆者的包中查出一瓶195ml的六神花露水,她說:“100毫升可以帶上車,150毫升以上的就不能帶上車”。筆者對她說:“你可以暫時扣下,我一周以後要來取走可以嗎?”她說:“可以”。 一周之後,筆者從石家莊乘車到邯鄲站,按照約定去進站口,找這名女士索要那瓶六神花露水。她居然立馬回答說:“找不到了”。“那是你答應我一周后可以來取走的東西,你去仔細找找。”她裝模作樣地轉了一圈後說:“就是找不到了。” 旁邊一位看到這一場景的車站工作人員小聲說:“拿回家了,她們經常這樣。” 後來,經向鐵路總公司12306電話舉報後,一位姓孟的女士前來調解。她向筆者表示歉意後,還加了微信。後來,她發來一份50元的紅包,表示替她賠償旅客,筆者說:“這應該由她本人當面致歉,並做出賠償,你的錢我不能要”。之後,孟女士也沒有聯繫筆者,安排道歉賠償事宜。 萬沒有想到的是:5月7日下午3點左右,筆者與妻子帶着行李,再次走進邯鄲站過安檢時,就是這位女士手持安檢棒,態度比前幾次更加惡劣蠻橫地要進行檢查。筆者說:“這是中藥顆粒,你可以用手檢查,不能用儀器檢查,那是有輻射效果的。”結果她仍然要用安檢棒檢查,筆者大聲喝斥道:“不要用你手裡的東西檢查。”筆者舉着兩個空杯子對她說:“杯子是空的”,她強行要把杯子放在檢查儀上檢查,遭到我們的拒絕。 無奈之下,我給邯鄲站孟主任打電話,訴說我的遭遇,她因在外,派了一名高個子膚色白淨態度和藹的年輕女士下來處理此事。沒有她來解決,矛盾可能會更加激烈。 一個近70歲的老人,遭遇她這樣野蠻的對待,忍不住便氣憤地怒吼道:“你是個瞎子啊?看不到是空的嗎?”說着筆者用手機對她進行了拍照。她居然說出:“我可以檢查你,你不能對我拍照”,她居然說出這種違背權力與義務相等的話來,令筆者不可思議!你有權力檢查,我有監督你的權利,這應該是正常的邏輯啊。 筆者當即又給12306打電話舉報,接話員的工號是6095,詢問她:“旅客攜帶中藥顆粒進站時,遭遇工作人員的野蠻對待。”她反說你幾月幾號曾經舉報過邯鄲站。她的回答含糊不清,令筆者意識到這是法律的不健全所致。 總體上觀察:邯鄲站的安檢人員不像是受過業務訓練、素質教育的一群人,其態度惡劣、方法粗暴、修養之差很難想象,與石家莊站的安檢人員相比,簡直就像是天上地下的差距。 客觀上分析:邯鄲站的安檢人員,她們可能都是臨時工而已,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工作起來就像是在跟誰賭氣似的。只要是為了維護旅客的安全,不顧法律和實際怎樣,態度方法都可以無所顧忌,這是正常的工作嗎?! 所有的安檢人員,胸前看不到清晰的工牌號,便於旅客識別監督,旁邊也沒有暫扣物品的地方設置和舉報電話。 她們可以用手中的執法儀威脅旅客,而旅客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則無法監督。 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1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不同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實現安全檢查互認。 第七條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車站安全管理,為安全檢查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作業條件,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禁限物品的場所。 而實際情況是,所有持票進站的旅客,在邯鄲站都是經過兩次身份證檢驗,將國家法規形同虛設,這是一種無視法律的表現。 邯鄲站的領導:在依法依規保證旅客安全的同時,是否應該檢查一下工作人員的方法與態度符合規定?!對違規的工作人員是否應當責令其向旅客賠禮道歉?!對旅客的物品丟失,是否應當予以賠償?! 附件: 交通運輸部 令2023年第21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六條不同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實現安全檢查互認。 第七條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車站安全管理,為安全檢查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作業條件,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禁限物品的場所。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全檢查工作的人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將其調離安全檢查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對旅客提出需要交車站保管的物品,車站應當為其提供保管服務,免費保管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調換、變賣、私拿私藏、私自處置安全檢查發現或者旅客自棄的禁止託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以及超過規格、數量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第三十七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積極處理有關安全檢查的投訴舉報,加強對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規範操作安全檢查設備、安全檢查知識培訓,以及識別、發現和處置禁限物品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未提供安全檢查場地和作業條件,或者未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禁限物品場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理: (一)未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的; (二)未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第四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因安全檢查工作損毀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鐵路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對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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