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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的仇子明没有合法新闻记者身份 2010-08-01 03:35:36

“被通缉”的仇子明没有合法新闻记者身份

                              董少鹏

1、新闻出版署出版记者证查询系统

http://www.gapp.gov.cn/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SearchService/jzzcx.html

2、新闻出版署出版机构查询系统

http://www.gapp.gov.cn/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SearchService/xwjgcx.html

  某报“人员”仇子明在发出数篇有关质疑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凯恩股份)改制的“文章”后,凯恩股份与仇子明本人及其所属的报社之间进行接触,但双方均未得到满意结果;与此同时,凯恩股份向其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并做出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实施“网上通缉”。

  这就是在7月29日遂昌县公安局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决定之前的整体故事脉络。

  目前,随着公安机关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忙于指责公安局滥用权力,“沦为地方企业的家丁”。如果单就记者遭遇不公待遇来说,仇子明案确实有似曾相识之感。不过,人们在关注公安机关错误的同时,也更应当关注事情本身的来龙去脉。看看在这一连串事件当中,报社、记者、企业、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各方都做了些什么?核心问题都有哪几项?如此,才能回归理性,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        
  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报道权力,应当符合法律和新闻报道的管理规定,这也是一个常识。但据《钱江晚报》记者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的“新闻记者证查验”系统查询仇子明的新闻记者证信息,结果是“查无此证”。这一事实已经得到证实。

    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的“新闻机构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这家报纸登记在册的10名记者名单中,也没有仇子明的名字。不仅如此,“这两天频频露面为仇子明案做说明的该报副总编辑”的名字,也不在其列。而仇子明在到其目前供职的报社之前,曾任职于《金陵晚报》,经查询,仇子明也没有出现在该报123名在册记者名单当中。

    当然,无法查到仇子明和该名副总编辑的合法记者身份可能有如下原因:1、被查记者还未对本人记者证进行激活,这说明被查记者的个人资料还没有记入记者个人信息数据库。2、被查记者记者证已经失效。3、被查人没有记者证。

    但无论如何,记者不持证上岗,这本身不仅是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我国新闻从业管理规定的。现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针对仇子明“被通缉”一事,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李存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公安局撤销通缉是好事,现在的情况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如果记者在新闻采写的过程中不存在错误和违规行为,记协就会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就仇子明一案来说,是否仇子明只要采写了质疑凯恩股份公司的“文章”,就一概都属于“正常的依法监督”?报社以及个人究竟有没有其他的利益诉求?报社及其个人有无滥用媒体的监督权?具体而言,署名“仇子明”的几篇报道本身是否真实客观?在我们认同媒体和记者行使监督权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也要对媒体和记者的执业能力、职业素质、道德水平实施必要的监督。

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报,2009年,全国有十几家报纸因刊发虚假失实报道受到公开通报批评、警告或停刊整顿等处罚,近百名媒体从业人员因存在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其中有20多名新闻记者被判刑。

最新表态:7月30日,丽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处处长刘敏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此前遂昌警方在公安内网发布的刑拘信息,并非是通缉。警方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都要录入公安内网,只有公安内部人士才能查看。“(刑拘信息)进入公安内网只是警方可以看到,如果是通缉的话,那么大家就都可以公开查询到。”

他同时说“虽然撤消了对仇子明刑拘的决定,但案件并未撤销,对此案的调查还将继续,仇子明有义务配合警方进行调查。仇子明报道里的内容,已经足以致凯恩股份于死地。这关系到凯恩股份的生死存亡,所以凯恩股份的反应也很激烈,因此仇子明有义务说明他新闻报道内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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