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緝”的仇子明沒有合法新聞記者身份 董少鵬 1、新聞出版署出版記者證查詢系統 http://www.gapp.gov.cn/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SearchService/jzzcx.html 2、新聞出版署出版機構查詢系統 http://www.gapp.gov.cn/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SearchService/xwjgcx.html 某報“人員”仇子明在發出數篇有關質疑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凱恩股份)改制的“文章”後,凱恩股份與仇子明本人及其所屬的報社之間進行接觸,但雙方均未得到滿意結果;與此同時,凱恩股份向其所在地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立案並做出對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實施“網上通緝”。 這就是在7月29日遂昌縣公安局撤銷對仇子明刑事拘留決定之前的整體故事脈絡。 目前,隨着公安機關撤銷對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忙於指責公安局濫用權力,“淪為地方企業的家丁”。如果單就記者遭遇不公待遇來說,仇子明案確實有似曾相識之感。不過,人們在關注公安機關錯誤的同時,也更應當關注事情本身的來龍去脈。看看在這一連串事件當中,報社、記者、企業、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等各方都做了些什麼?核心問題都有哪幾項?如此,才能回歸理性,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斷。 新聞記者行使採訪報道權力,應當符合法律和新聞報道的管理規定,這也是一個常識。但據《錢江晚報》記者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網站的“新聞記者證查驗”系統查詢仇子明的新聞記者證信息,結果是“查無此證”。這一事實已經得到證實。 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網站的“新聞機構查詢”系統查詢,發現這家報紙登記在冊的10名記者名單中,也沒有仇子明的名字。不僅如此,“這兩天頻頻露面為仇子明案做說明的該報副總編輯”的名字,也不在其列。而仇子明在到其目前供職的報社之前,曾任職於《金陵晚報》,經查詢,仇子明也沒有出現在該報123名在冊記者名單當中。 當然,無法查到仇子明和該名副總編輯的合法記者身份可能有如下原因:1、被查記者還未對本人記者證進行激活,這說明被查記者的個人資料還沒有記入記者個人信息數據庫。2、被查記者記者證已經失效。3、被查人沒有記者證。 但無論如何,記者不持證上崗,這本身不僅是不嚴肅的,也是不符合我國新聞從業管理規定的。現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規定:新聞採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新聞機構中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採編人員,必須在本新聞機構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開展採訪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針對仇子明“被通緝”一事,中國記協書記處書記李存厚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公安局撤銷通緝是好事,現在的情況還沒有完全調查清楚,如果記者在新聞采寫的過程中不存在錯誤和違規行為,記協就會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就仇子明一案來說,是否仇子明只要采寫了質疑凱恩股份公司的“文章”,就一概都屬於“正常的依法監督”?報社以及個人究竟有沒有其他的利益訴求?報社及其個人有無濫用媒體的監督權?具體而言,署名“仇子明”的幾篇報道本身是否真實客觀?在我們認同媒體和記者行使監督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也要對媒體和記者的執業能力、職業素質、道德水平實施必要的監督。 據國家新聞出版署通報,2009年,全國有十幾家報紙因刊發虛假失實報道受到公開通報批評、警告或停刊整頓等處罰,近百名媒體從業人員因存在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列入新聞從業不良記錄,其中有20多名新聞記者被判刑。 最新表態:7月30日,麗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傳處處長劉敏在接受上海東方早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說,此前遂昌警方在公安內網發布的刑拘信息,並非是通緝。警方對於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都要錄入公安內網,只有公安內部人士才能查看。“(刑拘信息)進入公安內網只是警方可以看到,如果是通緝的話,那麼大家就都可以公開查詢到。” 他同時說“雖然撤消了對仇子明刑拘的決定,但案件並未撤銷,對此案的調查還將繼續,仇子明有義務配合警方進行調查。仇子明報道里的內容,已經足以致凱恩股份於死地。這關繫到凱恩股份的生死存亡,所以凱恩股份的反應也很激烈,因此仇子明有義務說明他新聞報道內的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