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自由轉發編輯,無需註明來源。歡迎關注青年讀者博客:matters.town/@qingni... 或 substack.com/@youthr... 或 medium.com/@youthrea... 或 blog.creaders.net/u/... 或 www.reddit.com/user/...或 https://qingnianduzhe.wixsite.com/youthreader/blog 辦案人員可自行將人工智能技術用於文書整理、卷宗數字化排版等輔助工作。但人工智能技術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的實體程序或程序性裁斷中。
這一原則不隨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而調整。即使未來人工智能技術的邏輯推演、事實發現及法律適用能力在客觀數據上遠超人類,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取代辦案人員。
刑事訴訟剝奪的是個體的自由乃至生命,關乎公民一生的命運。在如此重大的決策面前,由具備獨立人格的“人”而非算法進行審判,從倫理上和哲學上都是對被告人作為人類個體應有的基本尊嚴與訴訟程序的制度性尊重。
人工智能技術天然具備極高的技術壟斷性。若允許人工智能技術介入司法裁決,其實質將導致人工智能公司通過干涉司法,使《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淪為空談。
實踐反覆證明,司法公正的核心不在於辦案人員的絕對技術水平,而在於司法獨立性。人工智能技術在水平上的提升絕無法補償其對司法獨立根基的破壞。
即便作為輔助工具,人工智能技術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對辦案人員的評審或績效考核。儘管人工智能技術可以識別出辦案中的疏忽,但若將其作為評價辦案人員的標準,將導致辦案人員為了迎合算法傾向而放棄獨立判斷。
鑑於刑事案件涉及公民自由與生命之極端重要性,若程序出現瑕疵或冤錯,控訴方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於切身權益,自會發動後續的追討與救濟程序。在這一確保公正的核心環節,追求所謂的“人力成本節約”或“算法自動化審計”毫無必要,且極度危險。一旦考核權被算法攫取,司法系統將面臨被算法持有者隱形操縱的風險,極易淪為大規模陷害忠良、定向清除異己的系統性工具。同時必須警惕人工智能技術淪為勸說、誘導訴訟當事人放棄合法權益或擾亂司法秩序的“數字幫凶”。
維持司法公正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鬥爭,必須時刻抵禦來自犯罪分子及黑惡勢力全方位的滲透與侵蝕。引入算法干預將開啟一道無法關閉的後門,導致的司法坍塌是人類社會在任何文明階段都不應當、也不可能承受的毀滅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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