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奸与叛国是两个有重叠但是不同的概念。汉奸的判定包括两个要素:(1)是汉人或广义汉人(注一);(2)勾结或试图勾结非汉人损害或试图损害汉民族的利益或尊严。因此汉奸是一个民族概念,与叛国不完全相同。叛国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卖该国利益。因此,一个美籍华人不存在背叛中国的问题,其加入美国籍的时候就已经宣誓放弃对中国的一切忠诚、拿起武器保卫美国宪法。但是一个美籍华人如果出卖中华民族利益,却完全可以被视为汉奸。 汉奸现象在过去400多年中是相当普遍的。特别是当中国处于相对弱势的时候,尤其明显。这与中国是否处于战争无关,和平时期也会有汉奸。换个角度,世界可以说是处于一种广义的战争状态,这种广义战争包括政治、经济、传媒等等各个领域。 汉奸对其民族的出卖可以是(1)实际的、交互式的,也可以是(2)精神上的、单向的。前一种是有实际交易的“奸”,就是说出卖者卖了一些东西,然后获得了物质或非物质的回报,存在一个市场的transaction。我们把这种汉奸称为第一类汉奸(Class I Hanjian)。后者则还没有形成交易,我们称之为第二类汉奸 (Class II Hanjian)。这类汉奸看起来是一厢情愿的献身,其实出卖者往往只是因为自己价值太低,缺乏买方市场,出卖者本身还是期望获利的。也就是说,第二类汉奸是第一类的候选者(candidate)。 在战争年代,汉奸的买方市场广大,因为敌人需要最大限度的获取合作者。在非战争年代,汉奸的买方市场相对较小,除非是有很大价值的,对手不愿意花钱购买。因此,在和平年代,更多的是二类汉奸。 正如一位作者指出的:(1)汉奸知道自己是汉奸,所以对汉奸二字过敏;(2)汉奸总是可以找到当汉奸的借口。第一点是显然的,汉奸思维是一种自我意识活动。第二点也就是常见的心理防卫。 以吴三桂为例,其投降清兵,引满兵入关的理由是闯军将领占有了他的小妾,此举被当今某些人“歌颂”为爱情不要民族,其对中国的危害之大,其汉奸实质勿容置疑、不容翻案。 以汪精卫为例,他本来是一个著名的革命者,是国民党的元老级人物。但是在对日战争中失去信心,加之对国民政府不满,最终发出艳电投靠日本,当了汉奸。汪精卫的艳电有三点:(1)为与倭国善邻友好(注二);(2)为共同防共;(3)为经济提携。其中“为共同防共”一条是汪精卫着墨最多的,强调是为了民主、民族、民生。当然了,汪精卫的这一看似冠冕堂皇的艳电掩盖不了其汉奸的实质。国民政府在收到汪的艳电之后,立刻将其开除出党。 今天的形形色色的汉奸们同样举着各种牌坊。民主、自由是他们最响亮的口号,逢中必反是他们的显著标志。无论其如何堂皇,只要用汉奸的定义往他们身上一套,你会发现屡试不爽。 汉奸的出卖不但造成实际损失,更造成对汉民族的精神伤害,其危害极大。对付汉奸的方法,应该是立法惩治。美国历史上就有过类似的法律。近年制定的爱国者法案也有一定类似。这项法案授权政府监控各种可疑分子。 当汉奸的最后都没有好下场。吴三桂后来被满军剿灭。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炸开汪的坟墓,将其暴尸荒野。艳电一词成了汉奸投名状的代名词。 在汉文明走向世界的今天,汉奸们越来越缺乏买方市场,他们剩下的也许只有最后凄凉的哀鸣。 注一:汉民族本身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基因群,南北汉人存在细微的差异,汉人也许更多的是以文化与语言作为其特征标志。 注二:艳电原文就是用的“倭国”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