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鱼翅势头受挫(《加拿大都市报》2012-12-7) 石夫 加拿大一些城市近年来出现的禁止鱼翅浪潮,最近遭遇第一次反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史宾斯(James Spence)日前裁定,多伦多市议会通过禁鱼翅的市政附例,超越了该市的执法权限。裁决指出,多市政府以鱼翅涉及市民健康为由立法予以禁止,理据并不成立。因為迄今為止﹐没有市民食用鱼翅后投诉身体不适。而且与鱼翅相关的环保生态问题﹐属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管辖范围﹐并非市政府的权力。 多伦多市议会2011年秋通过了禁鱼翅附例,规定任何人如果销售、消费、拥有鱼翅,首次罚款5,000元,再犯罚款25,000元,以后每次违法加罚10万元。后来华裔社区和中餐业者组成“维护公义联盟”,向法院起诉多伦多市府的立法越权。安省高院的裁决,是反禁止鱼翅方的初步胜利。但多伦多市府有权在30日内提出上诉。如果市府放弃上诉﹐“维护公义联盟”的代表律师将要求市府取消禁鱼翅附例。 2011年共同提出鱼翅禁令动议的华裔市议员黄慧文和市议员德贝梅克(Glenn De Baeremaeker)等人,对安省高院的裁决极其不满,声称可能提出上诉。但高院裁决市府越权的判词非常明确,市府要证明拥有自己并不存在的权力,恐怕相当困难。再则市府提出禁止鱼翅的理由,是鱼翅可能危害健康。因此必需提出有力证据,才可能上诉推翻裁决。这也是很难办的事。多市政府是否会如黄慧文和德贝梅克所愿,就裁决提出上诉,值得进一步观察。 安省高院的裁决,说明加拿大联邦、省区、市镇三级政府各自的司法管辖权不容混淆。食用鱼翅牵涉生态保护,管辖权限属于联邦和安省政府,德贝梅克等将其归为市镇政府有权监管的虐待动物行为,是强词夺理。从公民自由权利的角度看,禁鱼翅令干涉了相当一批华裔加拿大人的饮食自由,似有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之嫌。如果“维护公义联盟”等反对团体或个人循此方向诉讼,这类地方禁令最后被裁定违宪的机会不低。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审视,安省和BC省一些市镇近年来通过禁止鱼翅的市政附例,咨询民意不足,或者根本连咨询过场都没有。食用鱼翅是华裔饮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华裔人口集中,有大量中餐馆的大温哥华和多伦多地区一些市镇,立法过程之匆忙草率有目共睹。某些市级政客一抓到生态、环保议题,似乎立即占据了道德高地,多元文化国策也要为他们心目中的“政治正确”让路。 但他们所依据的,仍然是某些环保团体和学者“每年有7,300万条鲨鱼被捕杀”的笼统说辞。至于其中到底有哪些鲨鱼是需要保护的濒危物种,哪些是数量较多,可适当捕杀的品种,这些政客也是两眼一抹黑。维护环境,保护生态是崇高的事业。但把相关议题一律视为政治正确,竞相攀比立法,就属于政治投机行为了。如果无视程序正义仓促立法,最后受损的只能是我国的法制。 从维护市镇附例立法的公平、公正、程序正义出发,安省高院对多伦多禁止鱼翅令的裁决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裁决也再次告诉华裔和其他少数族裔,如对事关族裔文化传统利益的立法不满,最有效的手段是循法律途径反制。安省高院的裁决,相信对西岸BC省大温地区温哥华、列治文、本那比三个华裔人口集中的城市,会起到案例效应。三市的市议员应当谨守本分,不要东施效颦,继续在禁止鱼翅上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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