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情作為旁觀者只能從能看到的事情上解釋。那麼最直接的就是兩人的作證方式的區別。 卡瓦納的方式是不斷打斷民主黨問話者的話,搶過話頭。因為每個參議員的提問時間是固定的,因此卡瓦納多用了參議員就沒有機會。這種方式是刻意迴避提問的概念。對比福特那種非常簡潔的回答,明顯是很不同的。 第二就是主動推測,而不是作證。在關於他是否支持FBI調查的問題上,他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花了不少時間說FBI即使調查也不過就是與你我這樣問話一樣,不會有結論,這顯然是很荒謬的。他並非調查專家,並不知道FBI會怎樣調查,而且作為背景調查不過就是發現什麼事情發生還是沒發生,並不需要做結論。這個概念普通人可能會模糊,他作為法官是不可能不懂的,因此也是刻意迴避的概念。而福特就是明確地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也不推測。 第三是在別人提問時用反問的方式,比如明尼蘇達女參議員問他是否有喝酒過度的問題,他竟然反問參議員是否會有這種情形,意思是你要是也喝酒就能回答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方式,而不是作證的方式,因為你不是在辯論一個問題,而是作證一個問題是否發生,這與其他人是否有過同樣的事是無關的,他作為法官不可能不懂得這種做法在法庭作證是會被禁止的。相比之下福特就是非常簡單的回答是或者不是,直接了當不拖泥帶水。 再有就是在開始的時候一大堆對民主黨的控訴,是毫無意義的。這是作證,不論是是如何,不論你是否無辜,對於這個程序是沒意義的,你需要的是為自己作證,而不是控訴對方陰謀論。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非常不合適的概念,因為你是有可能成為高法法官,理論上不能有正當傾向性,而你在這裡直接攻擊民主黨,不論是否合理,這本身就證明作為聯邦法官不合格。 總之他的表現不是一個合格的作證的方式,這與福特是很明顯不同的。另外就是在喝酒過度問題上他事實上已經perjury他自己了,屬於宣誓下撒謊。因為揭穿這個謊言的是他自己,他今天的證詞與他呈交給參院的書面證詞不同。 只能說他想藏起什麼,所以無法維持一個冷靜的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