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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被告启示录 2015-03-09 04:49:09
约翰福音第八章头十一节经文,记载了四位被告。

首当其冲的被告,是那个站在众人当中的淫妇,而且是在行淫当中被一群发义怒的文士与法利赛人逮个正着。不难想见她的衣衫不整与羞愧难当。围绕她的是一群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人,他们充当了侦探、证人与公诉人的多重角色。这个女人按照犹太人的传统律法,犯了死罪,当受石刑。她被带到耶稣面前,等候耶稣的裁判。

耶稣却一言不发,弯腰在地上用指头画字。画了什么字,属于神学家想象的空间。

第二位被告是那个逃之夭夭的奸夫。故事没有交代,他为何没有与淫妇一同被抓来受审判,虽然旧约摩西律法明文规定,奸夫淫妇一同被乱石打死。选择性公义,是古往今来的普遍现象。

第三位被告,是被推上临时仲裁法官席的耶稣。这似乎是难以想象的,但在试图寻找最新定罪证据的文士与法利赛人看来,耶稣已经是败坏祖宗律法的罪魁祸首,是未审先判的被告。耶稣面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两难境地。如果同意判这个女人石刑,固然维护了律法的尊严,但与他平日一贯的赦免教导,产生了不容易调和的张力。如果法外开恩,赦免她,那么耶稣就有罔顾律法尊严,离经叛道的罪证。

耶稣在他们不住的诘问面前,终于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这么一句话,顷刻间化解了面临的困境。于是耶稣又弯着腰,继续用指头在地上画字。这句无比睿智的挑战,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文士与法利赛人的内心回荡。

第四位被告,正是这群侦探、证人与公诉人。他们一个接一个,良心发现,从老到少,自觉地离开了他们自己设立的公开定罪法庭。那第一个最先离开的,估计是认罪最快的。年纪大的,一生中罪恶的思想言行,可能不可胜数。年轻一点的,也免不了来自良心对过去少年人私欲的控告。即使他们中有人难得一生清白,但那天,他们绝对犯了一个大罪,就是黑白颠倒,把无罪的耶稣给预先定罪,并试图诱惑他,陷他于死地。所幸的是,他们知罪,悻悻然地离开了,即使心有不甘,情有不愿。

耶稣在这个故事里只有三言两语,其中第二第三句话是对那个一直站着的女子说的。众人离去后,耶稣问她:"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她说:"主啊,没有"。我们无法知道这个女人当时的表情与心情。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既恐惧战兢,又悬石落地,更心怀感恩。耶稣最后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这四个被告,第一个是现行罪人,罪该石刑,但蒙解救,死里逃生。第二个是逃跑或被逃跑的罪人,仍在逃亡中,既没有得到公义下的惩罚,也没有得到恩典里的赦免。第三个是唯一的义人,被罪人们设套陷害,但智慧过人,化解危机。第四个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们,私设公堂,欲一石二鸟,置那个淫妇与无罪的耶稣双双于死地。

这是一则令人深思的故事。因为它颠覆了人们平常的公义理念,把赦罪的浩大恩典带进来。后来,那个无罪的耶稣,被罪人钉上了十字架,成为替罪的羔羊。

我们都是第五位被告,但结局与前述哪一位相似呢?

(原文刊载在《举目》官网"言与思"专栏,2015/3/9)
浏览(1267) (2)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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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青兰 留言时间:2015-03-10 10:16:43
看了此博文,想起佟平老师在《闲读圣经和论语》中的一断话。原文如下:

首先,耶稣如果有法制概念,那么,律法怎样规定,就应该怎样判决。既然罪行确凿,自然应该根据律法来判定是否有罪。其次,判定她是否有罪的根据应该是律法,而不是别人是否有罪,如果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根据其他人的行为,那么律法的尊严将荡然无存。最后,耶稣明明知道她确实有罪,却没有定她的罪,是一种对犯罪的姑息和放任。耶稣可以不处罚她,但是应该明确告诉她已经触犯了律法,是有罪的,但这次不处罚她。

如果耶稣觉得判定奸淫罪的妇女不应该被处死,那么应该建议修改当时的那个不合理的律法。应该告诉大家,摩西当年制定的这个律法太严厉了、太野蛮了,应该废除,并制定另外的律法来防止公民犯奸淫罪。

耶稣在不废除也不反对摩西制定的律法的前提下,擅自提出“谁没有罪,谁都可以对她行刑”的说法,毫无法律根据。行刑的人是否有罪,应该由法庭根据法律来判定,即使行刑的人最后被判定有罪,在他没有被剥夺行刑的权利之前,也就是在他没有被定罪之前,他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其罪犯执行法律的制裁。

------------以上文字摘选自佟平《闲读圣经和论语》的91节耶稣有法制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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