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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第八章頭十一節經文,記載了四位被告。
首當其衝的被告,是那個站在眾人當中的淫婦,而且是在行淫當中被一群發義怒的文士與法利賽人逮個正着。不難想見她的衣衫不整與羞愧難當。圍繞她的是一群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人,他們充當了偵探、證人與公訴人的多重角色。這個女人按照猶太人的傳統律法,犯了死罪,當受石刑。她被帶到耶穌面前,等候耶穌的裁判。
耶穌卻一言不發,彎腰在地上用指頭畫字。畫了什麼字,屬於神學家想象的空間。
第二位被告是那個逃之夭夭的姦夫。故事沒有交代,他為何沒有與淫婦一同被抓來受審判,雖然舊約摩西律法明文規定,姦夫淫婦一同被亂石打死。選擇性公義,是古往今來的普遍現象。
第三位被告,是被推上臨時仲裁法官席的耶穌。這似乎是難以想象的,但在試圖尋找最新定罪證據的文士與法利賽人看來,耶穌已經是敗壞祖宗律法的罪魁禍首,是未審先判的被告。耶穌面臨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兩難境地。如果同意判這個女人石刑,固然維護了律法的尊嚴,但與他平日一貫的赦免教導,產生了不容易調和的張力。如果法外開恩,赦免她,那麼耶穌就有罔顧律法尊嚴,離經叛道的罪證。
耶穌在他們不住的詰問面前,終於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這麼一句話,頃刻間化解了面臨的困境。於是耶穌又彎着腰,繼續用指頭在地上畫字。這句無比睿智的挑戰,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文士與法利賽人的內心迴蕩。
第四位被告,正是這群偵探、證人與公訴人。他們一個接一個,良心發現,從老到少,自覺地離開了他們自己設立的公開定罪法庭。那第一個最先離開的,估計是認罪最快的。年紀大的,一生中罪惡的思想言行,可能不可勝數。年輕一點的,也免不了來自良心對過去少年人私慾的控告。即使他們中有人難得一生清白,但那天,他們絕對犯了一個大罪,就是黑白顛倒,把無罪的耶穌給預先定罪,並試圖誘惑他,陷他於死地。所幸的是,他們知罪,悻悻然地離開了,即使心有不甘,情有不願。
耶穌在這個故事裡只有三言兩語,其中第二第三句話是對那個一直站着的女子說的。眾人離去後,耶穌問她:"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她說:"主啊,沒有"。我們無法知道這個女人當時的表情與心情。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她既恐懼戰兢,又懸石落地,更心懷感恩。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這四個被告,第一個是現行罪人,罪該石刑,但蒙解救,死裡逃生。第二個是逃跑或被逃跑的罪人,仍在逃亡中,既沒有得到公義下的懲罰,也沒有得到恩典里的赦免。第三個是唯一的義人,被罪人們設套陷害,但智慧過人,化解危機。第四個是道貌岸然的偽君子們,私設公堂,欲一石二鳥,置那個淫婦與無罪的耶穌雙雙於死地。
這是一則令人深思的故事。因為它顛覆了人們平常的公義理念,把赦罪的浩大恩典帶進來。後來,那個無罪的耶穌,被罪人釘上了十字架,成為替罪的羔羊。
我們都是第五位被告,但結局與前述哪一位相似呢?
(原文刊載在《舉目》官網"言與思"專欄,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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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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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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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5-03-10 10: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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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此博文,想起佟平老師在《閒讀聖經和論語》中的一斷話。原文如下:
首先,耶穌如果有法制概念,那麼,律法怎樣規定,就應該怎樣判決。既然罪行確鑿,自然應該根據律法來判定是否有罪。其次,判定她是否有罪的根據應該是律法,而不是別人是否有罪,如果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是根據其他人的行為,那麼律法的尊嚴將蕩然無存。最後,耶穌明明知道她確實有罪,卻沒有定她的罪,是一種對犯罪的姑息和放任。耶穌可以不處罰她,但是應該明確告訴她已經觸犯了律法,是有罪的,但這次不處罰她。
如果耶穌覺得判定姦淫罪的婦女不應該被處死,那麼應該建議修改當時的那個不合理的律法。應該告訴大家,摩西當年制定的這個律法太嚴厲了、太野蠻了,應該廢除,並制定另外的律法來防止公民犯姦淫罪。
耶穌在不廢除也不反對摩西制定的律法的前提下,擅自提出“誰沒有罪,誰都可以對她行刑”的說法,毫無法律根據。行刑的人是否有罪,應該由法庭根據法律來判定,即使行刑的人最後被判定有罪,在他沒有被剝奪行刑的權利之前,也就是在他沒有被定罪之前,他依然可以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其罪犯執行法律的制裁。
------------以上文字摘選自佟平《閒讀聖經和論語》的91節耶穌有法制觀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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