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宣判後,希望大眾通過理性的思考,進行幾方面的社會反思。
Global 夜半酒吧作為給未成年人提供大量酒水和陪酒小姐服務的地點,是李天一們構成“強姦”或“嫖娼”的先決條件。為了追求金錢利益,明知李天一們有“酒後犯罪(亂性)”的極大可能性,張經理卻還不依不饒地帶着楊小姐,從酒吧一路跟着到了犯罪地點。雖然中國的法律有缺失,沒有給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是犯罪的條文,但這個Global 夜半酒吧,至少是喪失社會的良心,對青少年極端不負責任的場所。如果這個已違反相關規定(不得給未成年人提供任何酒品)的酒吧,不被處理的話,待李天一案的風聲過後,恐怕還會出“趙天一”,“徐天一”們。要剷除罪惡,必須剷除滋生罪惡的土壤。否則下一次,不一定又是誰家的“惡少”孩子,被他們攛掇地先“嫖娼”,後又實施“強姦”了。
張經理和楊小姐都是成年人。張經理和楊小姐的有些說辭,被證明是撒謊或不真實的。不得不問:“楊為什麼要撒謊?”楊在該酒吧陪酒已數月有餘,並時而出台。在李天一們實施罪惡之前,楊似乎有幾次機會脫身,但並沒有離開。一個不願被“強姦”的女生,面對一群“小惡魔”,應該利用一切機會,高呼救命和實施逃跑。楊不但沒有懼怕,反而,還上了車,進了房間。如果楊小姐不陪李天一們喝酒,不上他們的車,不進房間,強姦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了?當然,如果楊小姐被“嫖娼”,而不是被“強姦”的話,楊只能拿到有數的陪酒費和出台費。酒吧也就掙點酒水錢。現在判李天一們強姦罪成立,楊被強姦,所收到45萬的賠償費,不知在酒吧,楊和律師之間,該怎麼個分配法兒?
最應該反思的是法律缺失和審判不當。第一,為什麼對未成年人沒有“禁酒”法令?為什麼對給未成年人提供酒品的人及酒吧,沒建立任何法律約束?李天一們的審判,最重要的受害人楊小姐沒有出庭作證。法院的判決,表面上是大快人心,但判決建立在有不誠實記錄的楊小姐的一面之詞上,是站不住腳地。至少這個關鍵證人,應出庭接受雙方的訊問,回答具體的問題,以還原所有可疑的場景。第二點,法院對魏某(大),張某,和魏某(小)參與強姦的量刑,和對李某及王某的量刑不平等。罪刑不應以賠款為減刑依據。就象兩個人同時參與謀殺,挑頭的被抓後,表示道歉和賠償,另一個被抓後,沒錢賠償。然後挑頭的被判20年,沒錢的判死刑。這種不當的判決,不僅不能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反而,不得不讓人感覺法制是為錢服務的。
讓人心痛的不光是這些孩子,還有這些孩子的家長。這麼大點的孩子,就經常出來泡吧,喝酒,嫖女人。這說明平時這些孩子,是多麼缺少管教。孩子犯罪犯事後,家長又拿錢擺平,或高調宣稱“就是玩玩兒”。當今社會的物慾橫流,拜金至上,吃喝嫖毒的風氣,不光腐蝕了家長,也毀了孩子,更毀了社會的道德和良心。
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伴隨着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社會道德和風氣,沒有任何提升,反而大貪小貪橫行,房價暴漲,底層百姓生活如此艱難,而高高在上的,卻不聞不問,視而不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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