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波斯国的欧佩涅斯于公元前522年(相当于我国战国初)首先提出:“人民统治的优点,在于它最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久,希腊的伯里克利再次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公元前384年亚利士多德也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观点。 在西欧的封建社会,基督教也认为:人人都是上帝的臣民,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 在中国古代是:刑不上大夫,法不阿贵,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在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元1748年(清代乾隆13年)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详细论述过。其它如:洛克、卢梭等人也郑重提出过。他们要求废除等级身份特权,他们认为: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宪法上必须写上。平等、自由、博爱三项,平等应列为首位。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率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1781年法国大革命。提出:主权在民;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郑重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列入。1797年华盛顿拒任第三届美总统,并发表了被后世称为:伟大的五分钟演说,给美国留下了三权分立的宪法,自愿回乡当农民。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保障文件》迪条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在清末民初,从西方传入到我国的。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确认,并写入了这一原则。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规定。但在1955年即被批为: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则,我们不能用,必须废弃。1975年、1978年再通过的《宪法》,都取消了这一原则。 1982年宪法,重新写上了‘法律平等’的原则。现行宪法3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有规定并不等于,认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