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ck:小政府,大市場——一個從社會選擇的不可能性得出的結論 上個世紀,二戰後的經濟學與上世紀初的物理學一樣是人類學術史上的一次大繁榮。從那以後,經濟學才有了數學基礎。個人以為,現代經濟學裡有三個偉大成就:一是經濟博弈論,一是社會選擇理論,還有就是交易成本理論。其中社會選擇理論最為有趣,因為它與我們的民主常識有悖。這裡,就我所理解的社會選擇理論做一簡介。 古典經濟學中的“看不見的手”原理表明,市場能夠讓每個人在實現個人私利最大化的同時而產生公共利益。現代經濟學理論表明,充分競爭的市場能夠通過個人私利最大化行為,來實現整個社會的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公共利益。但是,市場只適用於私有物品,它不適用於公共物品。而對公共物品的生產和消費,只能採用社會選擇。那麼,有沒有一種非市場的社會選擇規則,能使該選擇從個人私利的最大化得出公共利益呢?或者說使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一致,從而實現共同的繁榮實現強國富民呢? 上個世紀50年代初,美國經濟學家阿羅(Kenneth Arrow)對上述問題給出了一個嚴格的表述:即給定一些最普遍的的條件,有沒有一種社會選擇的規則存在,能夠同時滿足所有這些條件?這裡社會選擇指的就是由給定的個人偏好得出公共的或社會的偏好的規則。阿羅給出了從個人偏好得到社會偏好的五項必備條件: 首先,是理性原則,也稱為傳遞性和完全性。簡單地說,對於任何一組給定的個人偏好來說,社會選擇應該是能傳遞的。也就是說,對一組給定的個人偏好而言,X>Y >Z,那Z不能大於X,這就是傳遞性。完全性說的是,社會選擇必須產生一個秩序:即對任何兩個可供選擇的個人偏好X、Y,任何一個人的選擇必須是X>Y,X=Y,或者Y>X,不能有別的選擇。 第二,是獨立原則。X、Y是兩個選擇方案,若個人關於X、Y的相對偏好不改變,那麼無論他關於X、Y以外的個人偏好是否發生了變化,社會關於X、Y的選擇也不應改變。這就保證了社會偏好的順序是由個人的偏好而來的。 第三,帕累托準則。在一個社會中的所有人都認為X=Y,即X和Y沒有差別,但只要有一個人認為X>Y,則社會必須認為X>Y。它雖然不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是卻肯定了個人偏好的價值。 第四,非獨裁原則。不存在這樣一個人,他可以不論社會全體成員的個人偏好如何,讓社會的的偏好總是和他個人的偏好一致。也就是說,沒有一個人可以規定其他個人的偏好。從經濟分析上來看,即任何個人都不能制定市場價格。 第五,無限制性。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可以有他自己的偏好,而不受限制。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部分人的偏好不被考慮、計算到整體的社會選擇中,或者說一部分人因為他們的偏好被剝奪政治參與的權利。 這五個條件界定了從個人偏好導出社會偏好,從而決定社會偏好,實現公共利益的所必須滿足的要求。阿羅研究的結果卻出人意外:任何社會選擇規則,要同時滿足上述所有五個條件是不可能的。這就是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 阿羅不可能定理指出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才是可能的。而任何其它的公共選擇的規則,都不可能做到公共利益與私利的兼容。阿羅不可能定理是不是意味着任何公共選擇都是沒有意義的呢?不,它只是指出,公共選擇不能實現以私利為基礎的公共利益。若能用市場規則,就要儘可能地用市場規則,公共選擇應儘可能地少用。也就是說要儘可能地使人類事務沿着市場機制去運行。對於政府來說,越小的政府越可取。但事實上,無論如何,人類許多事務依然依賴於公共選擇。因為充分競爭的市場也會失效。因此,如何讓公共選擇兼容於私利與公共利益,就非常有意義了。 公共選擇的數學理論背後的倫理暗示,也是很有意義的。為了在政治進程中產生理性的社會選擇、公共選擇,好象只有限制個人的選擇:公共選擇的必備條件5無限制性必然帶來產生悖論的可能;這說明完全放任的自由會導致集體的不理性,集體的理性存在必須在個人選擇上做出限制,使個體之間達成共識。也就是說,我們不能要求社會選擇像買彩票一樣,聽任機率的選擇,而要主動加以干涉和限制。無論是教育、互惠和溝通帶來的妥協或共識,甚至採用一定的強制手段。 社會選擇中最常見的就是投票。現有的民主的投票制度有三種:一是全體一致的投票制度;二是多數票制;三是否定個體平等的加權和需求顯示法。投票是公共領域裡從個人偏好得出公共偏好、即從個人私利得出公共利益的最好的機制。自由的投票規則有三個特點:一是讓投票來從個人偏好得出集體偏好;二是所有投票者對可能的方案有着充分的了解;三是每個投票者都是獨立地進行投票。 一致同意在小範圍內可能實現,在大範圍內成本太高。多數規則的悖論:在多項選擇的情況下,多數法則可能給出多個解,最終解如何,則取決於投票程序。因此,多數法則存在着某種內在的不一致性,這就是投票悖論。阿羅的不可能定理表明,任何一種公共選擇的投票方法都不能完全解決投票悖論,因為任何公共選擇規則都不可能滿足他所提出的五項條件。 總而言之,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機制,才能從個人的偏好得出社會的偏好,才能使公共利益兼容所有人的私利,才可能不傷害任何個人的私利,進而能從個人私利出發,為社會利益服務。但市場機制是有界限的,很多情況下,我們非得使用非市場的規則來從個人的偏好得出社會的偏好。與市場規則相比,非市場規則最大的缺陷是它不能形成不損害任何個人私利的公共利益。由於投票悖論的存在,從個人偏好得出社會的偏好是根本不可能。也就是說,任何非市場的選擇,都不能滿足阿羅不可能定理,因此投票政治(民主政治的基礎,現代社會一切政權的合法性的基礎)不能替代市場。因此,投票政治必須讓位於市場,把人類社會儘可能地建築在市場的基礎上,壓縮社會選擇,對社會選擇實施憲政制約,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換句話說,好的社會應該是小政府,大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