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新闻,梦鸽请的律师兰和在答记者问时说:“所谓的受害人,如果最终确定其为真实的受害人的话,其身份不是被告人量刑的考虑情节。如果杨某的被害人身份不存在的话,角色将发生大逆转。”
我想请问兰和,你所谓的大逆转是什么意思?是指如果杨女士的确是陪酒女的话,李天一强奸就不算罪?甚至逆转成是杨女士“轮流发生性关系”轮奸了天一少爷等五人,反判杨女士坐牢,附带民事赔偿,赔天一少爷等处男破身费?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天一少爷含冤受屈被拘禁半年的损失,否则怎么算大逆转呢?我倒要看看你兰和能不能做到!什么狗屁律师,连话都说不清楚,词不达意,信口雌黄,也要出来当律师?就凭你这水平也能上庭?我很怀疑你是怎么考上律师执照的,梦鸽大概是病急乱投医了,找你那么个江湖郎中,还不如去找双江的老友气功大师王林发功营救呢。
数日前,这律师就声称李家曾收到受害方的电话和短信。“对方表示,女方的家长已经来了,希望李天一等五人每人赔付十万元,一共五十万元,否则就告上法庭和通知相关媒体。”我如果是检察官,我就会请问兰律师:“你这里含混不清的‘对方’指的是谁,一会说是酒吧经理张某某,一会又是服务员张某某,这些人是杨女士的什么人,能证明是杨女士委托他们来索要的吗?如果是他们自己恶作剧发的短信,又和杨女士有什么关系?他们和杨女士有什么共同利益构得成是‘对方’?法庭上需要的是明确的定义,你用所谓的‘对方’这种含混不清的概念,究竟想掩盖什么?”算不算作伪证和诬陷?
有网友就此指出,五十万又不是五十亿,在北京买不上一厕所,对李家无非九牛一毛,梦鸽一条纱巾就要一万多,四十条丝巾就能破财免灾,当时怎么会没有答应,非要把自己儿子钱途搭上,闹出这么大动静?这谎编得也太不符合常理了。
不仅杨女士不承认发过这种短信,退一步讲,就算如你兰律师们所讲:“案发两天后,一个北京1520102××××的号码在2月19日上午11时02分向李家人发送过一条短信,全文为:‘李××为首的LUN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我如果是检控官,我就会问:“这里又没提到索要50万,构不成敲诈勒索,顶多只能说明女方曾经打算私了,这和很多许多弓虽女干案一样,由于受害方不想扩大影响,认为上庭是下策,首先考虑的不是报案,而是私下解决,这很正常,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短信头一句就点明事件的性质是轮奸,整段内容来看,也只是因为天一是所谓的未成年人,要求天一的家长出面正视问题的严重性,结尾也是要求走法律途径,请问兰律师,哪里看得出是女方故意设套,以图敲诈?这能成为天一无罪的抗辩理由吗?”
最可笑的,是梦鸽兰和一伙所谓的知情人散布说:“李天一向其透露他们在发生关系时并未争吵,也未有动过手,没有强加的意愿。反而是在结束之后,李天一和同案另一被告一共给了女孩2000元。”为此李天一否认轮奸,称二者是卖淫嫖娼的关系。照这个说法,老子我以后也知道该如何弓虽女干军旅歌手而不被判刑了,老子从小就有制服诱惑、女王情结、恋物癖、丝袜控等不健康性意识,他们都说老子我是“变态色魔”,老子打小就对双江的得意弟子梦鸽阿姨和陈思思阿姨等“军旅歌手”有性幻想,梦里都想和她们轮流发生性关系,盼望能有一天被她们这些女军人头戴军帽、头顶国徽、上半身穿着军装、军功章挂满地、全副武装地、英姿飒爽地、军容严整地、下半身又一丝不挂地操,这样才够刺激。苦于法律的约束而有贼心没贼胆,一直无法实施,这下好了,只要“轮流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争吵,没有动手,就不算弓虽女干,那老子就带把火药枪去,梦鸽老师和思思老师肯定害怕老子开火药枪毁了她的容,而不敢和老子争吵,更不敢跟老子动手,只好乖乖张开双腿等老子进入她们的身体,但因为没有吵架打架就不能算是强奸,法律就拿老子没有办法,只能算老子和她们通奸,不知道双江喊不喊冤?
既然里面没有提到天一给受害人的2000元,是受害人主动索要还是李天一主动给的,如果说只要付了2000元就不算弓虽女干而是卖淫,那我更可以有样学样了。等老子以后弓虽女干掉梦鸽后,乘她还在如梦如幻地飘飘欲仙醉生梦死之际,就在她白嫩的玉体上撒上2000元人民币,转身摔门而去,不带走一丝云彩。要是双江兰和把老子告上法院,老子就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咆哮道:“老子已经付过钱了,这哪是我强奸,分明是梦鸽卖淫!”请问兰律师,你准备怎么反驳?
什么兰律师,我看分明就是是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