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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的历史经验
   

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的探索(三)

 

【按:按:本文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于1984年所作。蒙一位老干部欣赏和荐引,曾于1985年呈送中南海体改办。一介草民,人微言轻,但尔后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了观点的正确。由于时代的局限,他对时弊的批判用了很温和的语气,有的内容也难免过时或略显不足,但重读仍觉可资借鉴。为尊重原作,未作修改抄录如下,以飨读者。山脊匹夫只在每章的文后另加评语。】             

 

第三章   分配制度的历史经验

 

1. 当今的分配制度

工资改革已经议论了很久。首先应该肯定眼下为改变“吃大锅饭”的状态而制定的各种办法,诸如奖金、浮动工资之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还不是根本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过渡办法。在某些单位试行承包或计件工资,这对小生产的管理很有效,对大生产往往有困难。总之目前还处在摸索的阶段。

工资改革本质上就是分配制度是改革。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工资只是分配的一小部分。也就是说一个职工或干部从社会获得的报酬实际上远远超过他所所拿到的工资。许多人还不认识这一点,其实只要与西方国家对比,或与个体户等非国家职工对比就很清楚了。

在西方,一个人拿到工资以后首先要交税(所得税及地方税等,退休金也是以终身交付的税金为依据的),大抵占工资的三分之一。然后要交房租水电,各种各样的保险费,大约又占三分之一。剩下的才是真正自己能支配的钱。而我们的工资只是相对于最后这一部分。除工资之外我们从社会获得的报酬还有免税(免除了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低房租(相当于获得比房租高很多倍的房租补贴)、公费医疗、退休金、其他社会福利以及由于低工资而形成的(生活必需品的)低物价政策所带来的好处。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虽然很低,工资比发达国家低十倍至几十倍,但一个拿一百元工资的职工,在西方拿三至五倍的工资也不能达到同样的生活水平。因此工资的差别不能衡量生活水平的差别。

其次,与个体户相比也很清楚。有人看到有些个体户月收入超过二三百元颇有牢骚,但若让他退职去单干却不愿意。因为他很清楚得到一个正式职工的位置比之较高的工资更为有利。

对于高干,还有其他形式的报酬(常被称为特权),诸如免费疗养、专用别墅、汽车、由国家供给的厨师、保姆、司机、专职保健护士,以及用国营牌价(实质是低价)购买群众难以买到的紧俏商品(包括副食品)。

可以说,所有国家职工都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而高干的特权更多。

近年来,我国的分配形式更为复杂。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奖金或浮动工资、保健费(比以前面广)、各种津贴补助、年终分红或提成、以及名目繁多的福利和奖励。

除此之外,职称本身也是一种报酬形式。因为它不仅联系着名誉,也直接联系着利益。诸如提级、分房以及各种随之而来的特权。由此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出现了如此名目繁多的职称(许多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的),且许多名称名不符实。

再者,这一两年在一些事业单位,允许职工(尤其是知识分子)兼职,当顾问,以及允许搞开发、咨询,而获取现金。说的粗俗一点是“捞外快”。最初的意图也许是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让低工资的知识分子得到一点补贴。然而捞外快之风迅速蔓延,早已不是什么业余活动或额外劳动,已冲击了正常工作,冲进各个部门,并且已经冲进部队里面去了。与外单位协作,尤其是服务性的协作,名义上不要小费,实际上比索取小费要价更高。这类半合法半非法的“外快”,事实上已成为分配的一种新形式。花样繁多,极其复杂。

近年采取的各项措施虽然对取消平均主义,促进生产有好处,但就分配制度而言是更复杂了。多年来,复杂的分配制度严重地影响了工作效率。各级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每月都耗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理直接或间接与分配有关的问题,如提级、评奖、分房、福利等等,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扯皮的事情,使他们不能集中精力去抓生产或科研。在职工之间这也是经常的话题,并且常常是影响团结的因素。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分配制度能在短期内改过来。但是有一点是值得强调的:复杂的分配方式绝不是先进的方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工种有不同的工资类别,当然也是一种复杂性,但那不是最本质的东西。

 

2. 从供给制到特权

现行分配制度的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前实行的供给制无疑是正确的。毛主席和普通战士穿一样的衣服,与百姓共甘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廉洁、平等、无私,与国民党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解放以后,我党成为执政党。当初虽然还很贫穷,但与延安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干部,特别是高干,获得较优厚的待遇是应该的,也是无可非议的。这时党内有识之士提出应该结束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改为薪给制,从现在看,这是完全正确的。

可惜薪给制未能认真执行,使其逐步完善。供给制被认为是共产主义的萌芽,体现了按需分配,不但应予保留,还应逐渐增加其比重。实质上是认为共产主义不必以物质极大丰富为前提。58年更企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

这种左倾路线在分配问题上的表现是:一方面实行了低工资、低物价和无税收(无私人所得税等)的政策,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是制定了各级干部的不同待遇标准。这是供给制的延伸和提高。说得尖锐一点,这个“标准”包含了给予不同等级以法定的不同特权。

应该承认,现阶段要完全消灭等级和特权是不可能的。各级干部得到不同的物质待遇也无可厚非。问题是用什么分配形式更好。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可能有人认为不是这种制度)弊多利少。按需分配与人口政策是矛盾的。特权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群关系。现在很少群众议论低物价无税收的优越性,而对低工资的埋怨情绪,和对干部特殊化的非议却屡见不鲜。不能说这都是群众中的平均主义的流毒。由于情况和需要的不断变化,根据按需分配原则制定的待遇标准也常常失去了它原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特权虽然很明显是一种法定的报酬,但却反映了一种含糊的价值。首先“标准”有很大的伸缩性,受惠者是否包括亲属也很难划清。这种“含糊性”使纪检会面临很大的法治上的困难,所以能抓住的违法的人数远少于群众颇有非议的干部人数。

总结几十年的经验教训,重新审查一下我们的分配制度,看来是必要的。

 

3. 住房问题

住房是当今人民生活中最尖锐的问题之一,也是供给制带来的最复杂最棘手和群众最不满的问题之一。根本的弊病有三。其一是无视价值法则,目前的低房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收费。实质上是工资以外的报酬形式,或者说享受了房租补贴。住房愈宽享受的补贴愈多。目前北京普通楼房的造价是每平米二三百元,市价为五百元。以最普通的二居室套间计,住房面积二十几平米,建筑面积五十平米,如按市价二万五千一套。以贷款利息计月租也在二百元以上。若考虑税收、折旧、维护、保险、低价等则会更贵。而实际房租只有几元。其二,分房标准在解放初期是以按需分配(或供给制)的思想制定的。而“需”的根据是级别及家庭人口。但随着住房日益紧张,“标准”已无法实施。并随着干部子女成年组成新的家庭,以及其他许多复杂情况的出现使“标准”的漏洞越来越多。其三,房产的单位所有制使分配更为复杂。这三个弊病都是供给制派生出来的。

现实生活中住房的不合理现象和荒诞的具体事例太多,无需赘述。

住房的特权虽然几乎所有国家职工都有(只是程度不同),却比其他特权更引起群众的不满。群众对国家的困难是能理解的,但愤慨的是拿国家的房子“走后门”和把这些特权扩大到干部子女。然而,干部看到子女结婚无房岂能不管。群众说工作了二十年还不如二十岁的年轻人。处理这类矛盾非常困难。尽管群众意见很多,纪检会能抓住的违法典型并加以惩罚的只是极少数。原因是制度本身就有太大的“灵活性”。

 

4. 论税收

我国一向以没有个人税收而自豪。现在应该用两分法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国家收入不管以什么名义取得,归根结底是人民创造的。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名义上不纳税其实是弊多利少。例如:

* 干部、知识分子、工人都不纳税,唯独生活水平最低的阶层农民要交农业税,(现在还加上个体户),这不是太不合理了吗?

* 公社集体生产的粮食,大部分以税收和低价交售国家,实质上是交了重税。而自留地的劳动产品全部归己,实质上免税。那么公社的大生产纵然管理很好,也难以与自留地的收益竞争。(目前的责任制可以说是调整了税收关系。)

* 目前城市一些个体劳动者(如木工),比同样工种的国家职工收入多得多。尽管后者拥有较先进的机械,生产效率高,但产值大部分上交国家,等于交了重税。而个体手工劳动者(还有的无执照)却免税或低税(相对而言)。这种名义上的免税政策是保护了落后的生产方式。

* 工业企业中由于低工资无税收的政策,工资在成本中所占比重不高,能轻易盈利,从而缺少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刺激。其他行业也有同样问题。

* 外资或合资企业的职工,享受了较高的工资,向国家尽的义务较少,但同时又享受了与其他公民从社会获得的同样的好处。对外籍职工或应聘来华的工作人员这种优惠尤为突出。此外合资企业只吸收那些年富力强的劳动者,而国家却要包下全部老弱病残。国家负担这部分人口,等于给外资无形的补贴。

可见,形式上不纳税的政策并不见得合理,没有反映经济规律,不利于提高生产率。

 

5. 分配制度改革的设想

如前所述,现行工资实质上是总报酬中扣除了税和福利基金等之后的剩余部分。我认为不如反过来,先将报酬全部以工资形式偿付给职工,然后再一一扣除,同时取消一切特权(当然直接的公务需要不在此列),并减少一切非工资形式的报酬。

将每人现有工资提高三至五倍,对高干可以提高十倍或更多,具体倍数视以下扣除而定,以保证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但不应包括其成年子女。目前各种形式的补贴相应取消。

所有公民都应按工资比例(例如30%)缴纳所得税。其他收入也相应交税。退休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支付,也可以委托银行办理,而不由单位或社队支付。金额应以一生所交总税额为参考,以最后十年的月平均纳税额为计算基数。现行制度是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计算基数。

城市居民还应缴纳居住税。并包括三个月以上的临时户口。税率可因城市而不同,一般大城市应高于小城市,因为国家对城市居民所提供的服务远多于农民。包括城市治安、交通、城市开发和文化服务等。以此可以减缓城市人口的压力。

有私人房产者应缴纳房产税(或租地税),因为地是国家的。一般低于房租。但某些特殊地段根据国家需要可通过地方立法征收高额租地税,以利于征购或征用。农村建房占地(包括宅旁受影响的耕地),都应征收高额租地税,应比同等面积的耕地的农业税高几倍,以抑制滥占耕地。但在山地等非可耕地建房,税可减免,以资鼓励。工厂农场占用耕地,可相似处理。

房租应大幅提高,一般至少十倍以上,以符合价值法则。并全部由若干个房产公司经营。按企业方式纳税,以盈利扩建新房。取消房屋单位所有制。这样可减少房屋需求压力,并有利于合理调配。

实行强迫或半强迫的医疗保险,由国家统管。国家职工可由工资中直接扣除,非国家职工以付费形式参加。由于工资提高,现行医疗收费标准势必相应提高,但由于有医疗保险,并不影响职工的健康保障。

在扣除以上部分后,职工实得的工资大抵与现有工资相当,一般将高于现有工资。对于低于现有工资的,可以按“保留工资” 的形式存在,或以减税的方式记入纳税档案,使之不低于当前生活水平。随着升级将保留工资冲销。对于高于现工资水平的,国家暂时无法兑现,可称为“期待工资”,可随着工资改革,限期逐步兑现,使职工有盼头。在兑现以前也可以按缴纳了超额税金的办法记入个人纳税档案,而在领取退休金时得到一定补偿。

作为过渡时期的补充办法,可在发工资的同时按级别发放房租卷用以缴纳房租。房租卷是有价证卷,有使用期限,不得涂改或转让(直系亲属除外)。并设立房产银行加以管理,也可以附属于人民银行或税局。所持房租卷不足以交付房租时应以现金交付。超过应付房租时,可在富余的卷上签署转让给直系亲属(但只限于一次,即接受转让者不得再转让)。最后余下的房租卷可在年终结转至超额税金账下。当完成过渡时,房租卷就可以取消。

以上改革的好处是明显的。企业的工资成本增加会刺激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有利于专业化;国内外工资差距减小;减小住房压力;减小人口涌向城市的压力;有利于国家合理用地;取消特权和减少报酬形式的复杂性有利于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取消人才单位所有制;有利于缩小国家职工和非国家职工的差别;有利于人才流动及干部更新。

当然这种改革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工资增加,劳动密集的行业成本上涨,如服务行业。形象地说,像理发、油饼之类要涨价。这会引起整个社会价格构成的巨大波动。同时国家对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开支要增加。但这些波动都是使之合理化。应该看到现行的廉价医疗服务及劳动服务等是不合理的,正如粮食的低价是不合理的一样。

当然,这一改革的工作量很大,不可能很快完成,还需要与体制改革分步骤地配合进行。建议不妨在一个中小特区试行。

 

2009年山脊匹夫评注:二十年的改革实践,已经摒弃了供给制的思想,实行了住房商品化,开征了所得税,这一切是向正确方向前进。但是遗憾的是,始终没有实现报酬一次付清的原则,目前仍然存在大量的灰色收入,尤其严重的是三大弊端:福利分房,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旅游。涉及当权者利益,积重难返。福利分房还在进行, 还在制定住房标准。尤其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卖地招商,另一方面又为自己建房(不收或少收土地费用,因而以比市价低得多的房价分配给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有的地方官员已经多次“分得”住房,一次比一次获得更大的住房面积。模糊的灰色的报酬是导致腐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公车滥用比开放前更严重,许多地方处级干部就配公车。国防大学张召忠将军说每年公车的开支超过了军费。而公款吃喝已成顽疾,成为饮食行业的一大支柱,每年公款吃喝旅游开支数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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