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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湖下的老魚的博客  
在喧囂之下觀察現實,從歷史與制度深處,評論美國政治、權力與文化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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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中的準軍事化執法:歷史對照與制度性風險分析
   

 

從川普第二次入主白宮以來,聯邦移民執法在城區,如芝加哥、波特蘭和明尼阿波利斯,呈現出明顯的“準軍事化擴張”特徵,而針對其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日益增長,直到昨天(01/24/26),一個月以內,又一位和平抗議的市民,為聯邦執法人員當街射殺,把輿論對運動性執法的聲討,推向一個新的高潮。涉及此次血案的聯邦執法者,是否“涉嫌謀殺”或“過失殺人”,在聯邦和地方層面上,依然是各說各話,對現場視頻的解讀各持一端,大概率要付諸司法程序,才能為受害者討回些許公道。在筆者看來,隱藏在暴力執法背後的核心問題,並非個案本身,而在於聯邦當下的治理風格和執法模式,是否正在改變使用致命武力的風險結構。 國家權力並不總是通過直接暴力建立秩序,但幾乎總是通過對暴力的組織化管理來維系統治。¹


這一問題並非當代獨有。1768 年,英國王室以“恢復秩序、保障稅收”為由,向波士頓派駐約四千名正規軍,這一規模在當時已接近該城成年男性人口的十分之一。駐軍並非一次性行動,而是持續部署:根據《唐森法案》中的《駐軍法》,士兵被安置在民居、港口與市政要道,執行巡邏、搜查與威懾任務,卻並不受殖民地地方司法體系直接約束。由此產生的並非秩序恢復,而是長期高強度摩擦,其中發生了多起打鬥和群毆。隨着市民和軍人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造成五名平民死亡的“波士頓慘案”,從後世的角度觀察,絕非偶然。在其後續司法審理中,即便為英軍辯護的律師也承認,悲劇的根源在於讓常規武裝力量長期承擔城市日常治理職能。² 


值得深思的是,當時的英國士兵受到《騷亂法》(Riot Act of 1714)的約束,其執法的強度,遠遜於今天在大雙城地區頻繁展開行動的 ICE和DHS特工:在沒有民事法官的允許下,英國士兵不得對任何群眾動粗,否則,他們會被送到法庭受審,只有證明動武是自衛的唯一可行手段後,才可能被裁定無罪。之所以用這一歷史案例來比照聯邦武力對明州城市治理的深度介入,不在於分析各自衝突原因的不同,而在於它們清楚展示了,當軍事化力量進入城市治理領域時,衝突升級並非偶發,而是可預測的 結構性風險。如果相當自律的英國軍隊,尚未能避免與市民發生流血衝突,我們何以期待,強大而在實踐中享有高度裁量空間的聯邦執法力量,會突然止步於昨日的奪命槍聲?


類似的制度實驗在美國歷史上再次出現於 1920—1933 年的禁酒令時期。相關憲法修正案與配套立法實施後,聯邦政府迅速擴充執法隊伍,賦予探員廣泛裁量權,以打擊酒類生產與運輸。據司法部歷史檔案統計,禁酒局在高峰期擁有超過三千名聯邦探員,但其授權標準高度模糊,搜查與攔截往往基於寬泛的“合理懷疑”。多起誤殺與越權執法事件並未得到有效追責,反而在政治層面被視為“必要代價”。³ 公眾對聯邦執法的敵意隨之上升,政府與地下經濟的暴力衝突急劇擴大。一個常被忽視卻極具象徵意義的事實是:大量禁酒令時期的走私者為逃避聯邦追捕而改裝高速車輛、訓練駕駛技術,這一“執法—對抗—升級”的循環,最終孕育出後來被商業化的職業賽車文化。⁴ 這一現象並非文化巧合,而是制度激勵錯配的直接產物。禁酒令的粗暴推行客觀上催生了職業賽車這一龐大行業,是政府和公眾始料未及的,可是,在血案迭起的明州,我們又能期待,聯邦的移民執法運動,又能給我們留下何樣的遺產呢?《一戰再戰》,抑或是《速度與激情》?正因為如此,將聯邦執法的準軍事化趨勢視為單次越界或個別失誤,反而遮蔽了真正的問題所在。


從制度分析角度看,所有歷史案例反覆指向幾項關鍵變量。首先是規模失配。當聯邦執法力量的數量與城市實際治理需求不成比例時,執法模式會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搜尋目標。組織行為學研究早已指出,被部署的制度體系會本能地證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⁵ 其次是授權模糊。無論是波士頓駐軍時期士兵對適用規則的困惑,禁酒令下執法標準的無限延展,還是移民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模糊的授權和指令都會迫使一線人員在不清晰的法律邊界中自行決斷,而衝突升級往往成為最安全的個人選擇。第三是問責斷裂。從波士頓到明尼阿波利斯,外來執法力量完全不受地方政府和選民制約,其調查與紀律多由內部完成,這一結構性特徵在歷史上反覆削弱了對致命後果的約束。最後是激勵錯配。高薪、密集部署與隱性績效壓力並存時,執法行為本身容易演變為證明組織價值的手段。


這些變量單獨存在時未必導致災難,但當它們疊加時,風險便呈現躍遷式增長。制度並不需要命令暴力,只需移除剎車。⁶ 歷史從未承諾“事情已經夠糟,不會再壞”,恰恰相反,人類社會反覆在這種心理幻覺中付出代價。


本文並不否認聯邦政府執行移民法與參與反欺詐、反非法行為的必要性,而是試圖指出:當國家治理被持續重塑為“戰鬥模式”,當城市被視為風險空間、居民被算法化為潛在目標時,致命後果將不再是偶然事件,而是制度設計的外溢結果。歷史並不會機械重複,但它會重複機制。忽視這些機制,並不能帶來安全,只會推遲代價的顯現。換一句人話,就是:聯邦超越常規的武力,每存在一天,就會增加一分明州民眾傷亡的概率。



腳註End Notes:

1.Charles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 AD 990–1990, Blackwell, 1990.

2.The Legal Papers of John Adams, Vol. 3;亦參見 Bernard Bailyn 對波士頓駐軍時期的研究。

3.Lisa McGirr, The War on Alcohol: Prohibition and the Rise of the American State, W. W. Norton, 2015。

4.Daniel S. Pierce, Real NASCAR: White Lightning, Red Clay, and Big Bill Franc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10。

5.Robert K. Merton, “Bureaucratic Structure and Personality,” Social Forces, 1940。

6.該表述為制度研究中的常見概括性結論,參見 Hannah Arendt 關於官僚體系與責任轉移的分析,以及後續制度政治學文獻的歸納性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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