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不作恶,知识产权和新版权法 最近谷歌的事,网上议论纷纷,和其他事件一样,各种观点都有。 谷歌创业的信条是“不作恶”。按其解释,是不对搜索结果做任何人为地干扰和调整,就是反对过滤的限制。但是其“网络数字图书馆”的计划(还有音像作品)却遭遇到官司缠身,因为触犯了知识产权,或曰违背其“不作恶”的信条。前一条认为是“不作恶”,后一条认为是“在作恶”。其实这两个判断都有失偏颇。 先说后者。Google打算扫描世界上所有出版过的图书,或者说是人类社会的所有智慧,并做出全文检索。据说,每天数以万计的扫描图书被收集在其公司数据系统内。其中斯坦福、哈佛、牛津和密歇根大学都是其合作者。这应该是好事,知识共享对全人类的都是有利的。当然也触犯了部分人的利益而遭到反对。这有点像英国产业革命初期,由于机器提高了生产率,夺去了一些工人的工作,引起过工人的反对而发生破坏机器的事件。 其实,在八十年代初,互联网诞生伊始,图书的电子化和网络的雏形已经有了。笔者在1983年就曾建议中国科学院着手研究和筹建电子图书馆。它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远程阅读;且可多人同时阅读而对原作无损;体积小且便于保存甚至放在山洞里;又可分散保存和存底,等等。当然现在互联网的功能之广早已超出我当年的预料。网络电子图书馆的确是值得向往的。 知识产权当然应该保护,但是也要有个度。曾经有鲁迅的后代控诉翻印鲁迅文集的出版社侵犯版权(恕我没记清是鲁迅仰或其他名人),这就似乎有点搞笑。不知道曹雪芹的后代有没有控诉翻印红楼梦,曹雪芹生前可是一分钱稿费也没拿过。还有歌星们对卡拉OK 歌厅放他们的歌没有付费而诉讼的也不少。 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一个新的版权法,所有版权以十年为期,包括书籍、图片、音乐和影视作品等等。如果版权所有者要求十年后继续保护其产权,可以像申请专利一样去专利局申请,同时要付专利保护费。 众所周知,申请专利是要付费的。而且经过一定时间以后,这个专利保护费是逐年增加的,目的是希望放弃专利,使更多利用,以造福于社会。那么知识产权要求保护也应该同样处理。 所以,谷歌的“网络数字图书馆”计划绝非作恶,应予支持,推动新产权法。 至于以“不作恶”的名义让所有信息都无障碍地传播,即不切实际,也未必是“不作恶”。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谷歌真的完全不受审查吗?有人质问他为何配合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向当局提供客户信息。盖兹在接受美国广播公司「早安美国」节目采访时也说,互联网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不同形式的审查。仅仅是各国有不同的标准。 其次,难道所有信息都应该无障碍地传播吗?对不良信息加以过滤那才是“不作恶”。反之,如果任由黄色淫秽作品泛滥,谣言毁谤言论满天飞,宣扬仇恨煽动暴力的言论通行无阻,那才是“作恶”。那种主张绝对自由的,不是虚伪的政客,就是天真的学者。 当然,所谓“不良信息”,尤其是有关政治的言论,要作出明确的界定,确实很难,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都有不同的标准。这又回到了言论自由的老话题。 谷歌,总的来说对人类是有贡献的。它在中国是进是退,咱只有拭目以待。 山脊匹夫 写于2010年1月 博客 http://blog.creaders.net/ridgem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