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之死死于嫖娼。这个故事从一开始就背离常识。一个从进门到出门只停留了八分钟的“嫖客”。六名不越淫池不抓娼妇的警察。朝天开枪还要带个套套。套套还被枪手珍藏等待交给警察自证有罪。一个刚刚发生的前后时间不超过50分钟的人命案,作为涉案人员,每一个细节都应该是清晰无误的。但是,雷洋案涉案警方却用成堆的谎言和掩盖堆砌了一个漏洞百出的故事。 一个十分令人疑惑的问题是,雷洋究竟有没有走进足疗店。 从雷洋21点04分18秒出现在足浴店以东147米到涉案警察通告雷洋21点14分左右出足浴店正门用时10分钟左右。根据维基百科成人走路速度计算,尼罗河认为雷洋走完这147米需要的时间大概是两分钟。这个时间与调查记者实地验证完全一致。也就是说雷洋在足浴店从进门到出门用时8分钟。刚刚看到一篇文章。认为雷洋根本就没有进足疗店。雷洋去那个地方第一个目的是为了乘21路去地铁站。 漏洞太多 雷洋嫖娼之外的另一种可能 这篇文章事实清楚逻辑缜密。简单归纳一下主要思路。 1.从雷洋出门到航班到达只有2小时30分钟而雷洋采用最合理的路线也要用145分钟到机场。 2.如果采用常规路线坐公车到地铁站可能来不及所以雷洋选择多走5分钟到足疗店西边10米的21路去地铁。 3.21路末班时间是20点40分。雷洋最初很可能不知道。直到看到站牌(21点06分之后)才知道错过了末班车。 4.于是雷洋沿街慢慢走希望打出租车去机场。直到他21点16分50秒出现在足浴店以西67米。 6.警察发现有一个嫖娼者21点14分从足浴店出来向西行进。脚步很快神色慌张(作者认为警察没有撒谎)。于是开始追击。于21点16分50秒之后在足浴店以西67米开外的地方追上了雷洋。可是他们看错了人。那个嫖娼者已经消失了。雷洋悲惨地顶了包。 作者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截停前警察离雷洋有多远?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警察从开始行动到接触雷洋用时2分50秒左右。用1.5米/秒的速度计算(采取维基百科数据的上限)。警察移动距离是255米。在这个距离上(不论是从东面还是西面接近雷洋),都不太可能认定嫖娼者。 从这个细节出发。尼罗河认为警察蹲守的地点应该是在足疗店附近很可能是在马路对面。雷洋在这段200米路段上滞留时间是12分钟。警察应该很清楚地看见雷洋从足疗店走出而不会搞错。另外,作者认为警察认错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卖淫女说雷洋穿黑衣,而其他来源的信息表明雷洋穿白衣。这里作者有把卖淫女所言雷洋衣服和警察认定雷洋衣服混淆的问题。 尼罗河认为这位作者的文章是严谨细致的。结论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仍存上述疑点。所以本人提出另一种推断。警察所说21点14分出足浴店门并没有说假话,雷洋确实进了足浴店。但是只待了8分钟。警察很可能是有在店外蹲守所拍摄的视频为证据。问题是雷洋为什么要进足浴店。在足浴店里发生了什么事情。 尼罗河的推论是前提是雷洋认为去机场时间很充裕。按前文作者的调查结论,雷洋根本就没有时间了。但是,当雷洋发现21路已经错过。他剩下的选择只有打出租。如果这样决定下来时间就出来了。也就是说21点06分之后雷洋决定去足浴店放松一下。 雷洋进足浴店,当然是要店家服务的。如果店家提供的服务不是雷洋想要的。雷洋应该立刻离开而不是滞留8分钟。所以第一个结论是雷洋一定与店家达成了某种口头契约并开始接受店家提供的服务。以常识可知这样的服务一旦开始,如果没有特别的变故无论店家还是客人都不会主动停止。所以第二个结论是在服务过程开始后不久就出现了特别变故。 已知这八分钟之内警察没有闯入抓人。雷洋家人也没有任何干扰。所以变故最可能的只有两种。第一种是雷洋要求张氏女提供附加服务。张氏女拒绝。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一个卖淫女为男人提供身体服务,只要给钱都没有问题。第二种可能是张氏女要给雷洋提供附加服务被雷洋拒绝。在尼罗河看来这是最大的一种可能。有很多理由可以想象雷洋不会接受。第一,可能隐含欺诈。第二,道德感不允许。第三,出于健康安全考虑。 所以,雷洋在足浴店中8分钟。先是谈好了“大保健”服务,200元,45分钟。既然可以在面上谈,这里面是不包括性服务的。开始之后,卖淫女提出可以给他提供性服务。要加钱但是很少。被雷洋拒绝。平时如果客人拒绝,卖淫女就不会坚持。但是这次不同。外面有合作者。干完留下证据,通知外面,出门就抓。雷洋没有接受性服务,店家应该也给外面说了。但是这次涉案警方决定试试他们的最新手段。所以就跟上了雷洋。而且故意放慢了速度等雷洋离开足浴店并且避开小区监控才拦截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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