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针对性。既然是辩论,肯定是不同意对方的观点。针对对方观点,一般都没有问题。当然也有极其低端的例子,连对方观点都没有搞清。普遍问题是不针对对方的论据进行反驳。 比如尼罗河最近的文章,论点很明确:章莹颖一定被嫌犯转移他处而且在其同伙控制之下。一般尼罗河文章都会特别突出观点和主要论据。就是为了照顾那些有阅读理解障碍的人。这里,尼罗河特别指出,尼罗河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嫌犯在寻找章莹颖集会上出现,而且试图寻找下一个“完美受害者”。要反驳这个论据,可以指出论据不真实。或者论据与结论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或者与科学和常识相背离。 西岸不同意尼罗河的观点,认为“从目前看到的信息来讲,看不出有团体作案的迹象”。这里提到了论据,但只是说他本人从目前的信息看不到尼罗河的结论。这不是针对论据反驳。既没有反驳论据的真实性,(警方来源,作为不予假释嫌犯的依据)也没有反驳论据的逻辑常识性(嫌犯住处并非一人独处。不可能成为长期囚禁受害人的场所。)。所以我们只能理解西岸说他自己眼力不好,在现有的信息中看不出团体作案的迹象。说得明确一点就是不具备常识指导下的逻辑推论能力。在很容易被他人察觉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犯罪活动,这是一个谁都知道的事情吧。换句话说,西岸认为,在上上下下左邻右舍都有人甚至有人合住一室的情况下,嫌犯还可以独自囚禁一个被绑架的人。 西岸的回帖不长。尼罗河在这里师范一下如何才是针对性辩论。核心问题是嫌犯的通话监听录音是否能成为证据证明嫌犯无辜。西岸的原文如下: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FBI是监听了电话,直接谈论绑架章的事情而动手捕人的,那么什么样的人能让凶嫌这样坦白地谈论这个问题是很蹊跷的。 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这样谈话的,何况警方也没有公布有共犯的信息。 而如果是普通不相干的人,那么是什么人? 如果是他平时在那个绑架网站里的聊天的人,这就到了一种极端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概念。不排除是为了误导警方的调查而刻意为之,因为这种对话在法庭审判的时候作为证据是很容易被罪犯一方利用来证明其无辜的。』 西岸为嫌犯想出了一套别有创意的解释,说这些通话的内容其实并没有真实发生,只是嫌犯“为了误导警方的调查而刻意为之”。好吧,就算嫌犯有种种理由故意编造了个故事,这个故事不能成为嫌犯绑架的直接证据。但是,肯定也不能成为证据证明他没干过这一起绑架,而不是很容易成为证据证明其无辜。一个人说自己作了坏事就可以证明自己无辜。如果西岸的逻辑能够成立,一个杀人犯是不是只要说自己杀了人法官就可以放了他? 另外一个论点是他认为通话的对方不是共犯,理由是“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这样谈话的”。这个判断明显有误。据悉谈话中有遭遇反抗和挟持到公寓的内容。这些内容完全可以是与犯罪团伙成员分享绑架过程。如果他不与犯罪者分享还能与谁去分享?与他爹他老婆,他同事?如果他真的能与这些人分享,不排除他们也是他的合伙人。 这就是针对论据反驳观点。说自己犯罪不能成为没有犯罪的证据。能够与之交流犯罪经历的非常可能就是同伙。而非肯定不是共犯。
附西岸的跟帖原文: 这件事有团体作案和个人作案之分,如果是团体作案,那么章还有活着的可能,否则基本没希望。 而从目前看到的信息来讲,看不出有团体作案的迹象,这厮不像是具有物质资源的人,连生活都难以保障。唯一值得注意的是FBI是监听了电话,直接谈论绑架章的事情而动手捕人的,那么什么样的人能让凶嫌这样坦白地谈论这个问题是很蹊跷的。 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这样谈话的,何况警方也没有公布有共犯的信息。 而如果是普通不相干的人,那么是什么人? 如果是他平时在那个绑架网站里的聊天的人,这就到了一种极端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概念。不排除是为了误导警方的调查而刻意为之,因为这种对话在法庭审判的时候作为证据是很容易被罪犯一方利用来证明其无辜的。 一般来讲,物理专业的人是很聪明的,因为涉及哲学思维的概念。但也有自认很聪明的,但实际并不成熟的,只有心理学家能够判断出来。 假设此人是极端聪明的,那么只要章的尸体不被发现,他就有判无罪的可能,因为起码警方监听给他定罪的那些录音对他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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