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1946版凝聚了国共两党抗战胜利后重建民主共和国的共同愿景,由两党协商,第三方小政党执笔制定,以避免党派色彩。该宪法体现了主权在民,以民为本的现代共和国理念。政党在宪法法律范畴内,通过民主选举轮流执政,相互制约。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机构各自独立,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该宪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任何疆域的变更须经全体国民组成的国民大会大多数同意,从而根本杜绝了台独之路。目前该宪法仅在台湾地区施行。国共两党应以国家利益为重,捐弃前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设法恢复该宪法的全国性地位。以此作为两岸和平统一的宪法法律基础,实现两岸终极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