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主權豁免法"
現代國際法的原則是,主權國家是平等主體,相互之間沒有管轄權。這一原則也被1976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OES ACT. FSIA.載入美國法典(U.S.C Title 28.1330.1332.1391.1441 和1602-1611.) 這樣就把原來實際上由行政部門決定的國家豁免權轉由法院行使。並將國家商業活動不享有豁免編撰入法典。
該法涵蓋所有美國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涉及外國國家和政府的訴訟,承認政府"公法行為"享有豁免,但政府"私法行為"不在此列。這裡的私法行為主要就是商業活動。此後 ,主權豁免就以成文法的形式成為美國法院裁判依據。
美國最高法院也以判決的形式承認FSIA是聯邦法院審理外國國家案件的排他性法律依據。(Argentine Republic v.Amerada Hess Shipping Corp.)
該主權豁免存在如下主要例外條款:
1. 放棄。放棄分明示和默示。明示主要體現在協議條款中。而默示需要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a.主權國同意在外國仲裁。 b.主權國同意協議由某一外國法律管轄。 c. 主權國提交答辯但沒有提出主權豁免。
2. 商業活動。判定政府的行為是否是商業行為的依據是: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市場的監管者還是參與者。而且,應以行為的性質,而不是目的來確定。
3. 違反國際法的徵收。
4. 發生在美國本土的非商業侵權。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只能是發生在美國司法管轄的區域內。不能說該侵權發生在外國,但對美國本土造成影響就可以主張例外。
5. 執行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
6. 國家贊助的恐怖主義。
可見,依照美國法律,正常情況下,除非是主權國家的商業活動,一國不能,也不應當在美國法院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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