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
法案的目的:
美国法典28./1602宣称,法院对于豁免权的裁判有利于公正利益,保护外国国家及于讼者的权益。根据国际法,一国的商业活动和与之相关的商业财产不在豁免之列。一国关于豁免权的诉求此后由美国法院及各州法院依据本法审理。
- 范围
该法对被告是国家或是政府不作区分。 但该法对于主权国家和其代理/执行工具的区分却有着实际法律后果的不同。
- 适用规则
根据美国加入的有效国际法,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属于1605-1607条规定的例外,在美国所有法院发生的所有民事诉讼享有豁免权。(28.USC1604)。
该法案有如下特点:
1).排他性。它是审理外国国家案件的排他性法律。
2). 法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 有效的国际条约效力高于本法。
4).根据传统国际法,外国国家元首等,外交人员也应享有豁免权。 国际组织(如WHO)虽然不是主权国家,但根据美国与之签署的相关条约 也享有同样的豁免权,
5).国家行为。根据法理,美国法院不审理外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领土内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 如美国法院曾驳回一起诉求,该诉求认为OPEC和俄罗斯关于原油产量的协议涉嫌违法反托拉斯法。法院认为它无权决定OPEC在他们领土内的公法行为的合法性。
6). 政治考量。立法和行政部门对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的考量也可以影响该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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