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適用
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典28./1602宣稱,法院對於豁免權的裁判有利於公正利益,保護外國國家及於訟者的權益。根據國際法,一國的商業活動和與之相關的商業財產不在豁免之列。一國關於豁免權的訴求此後由美國法院及各州法院依據本法審理。
- 範圍
該法對被告是國家或是政府不作區分。 但該法對於主權國家和其代理/執行工具的區分卻有着實際法律後果的不同。
- 適用規則
根據美國加入的有效國際法,外國主權國家,除非屬於1605-1607條規定的例外,在美國所有法院發生的所有民事訴訟享有豁免權。(28.USC1604)。
該法案有如下特點:
1).排他性。它是審理外國國家案件的排他性法律。
2). 法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 有效的國際條約效力高於本法。
4).根據傳統國際法,外國國家元首等,外交人員也應享有豁免權。 國際組織(如WHO)雖然不是主權國家,但根據美國與之簽署的相關條約 也享有同樣的豁免權,
5).國家行為。根據法理,美國法院不審理外國政府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領土內實施的行為的有效性。 如美國法院曾駁回一起訴求,該訴求認為OPEC和俄羅斯關於原油產量的協議涉嫌違法反托拉斯法。法院認為它無權決定OPEC在他們領土內的公法行為的合法性。
6). 政治考量。立法和行政部門對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的考量也可以影響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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