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主權豁免法的司法程序
一, 事物管轄 美國法典 28.1330條規定,一外國如不享有主權豁免例外,初審法院可以 ,不論金額大小,對針對該外國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有非陪審團審判的管轄權。 為確定是否有對事物的管轄權,法院必須首先判定被告是否符合"國家"定義,然後判定被告是否不屬於任何項主權例外。如被告符合主權豁免,則法院沒有對人和事物的管轄權。 即便外國被告沒有出庭作主權豁免答辯,法庭也有義務對這一事項做出判定。
二,屬人管轄 對事物管轄加上有效的送達即構成屬人管轄。 法典1608規定了送達程序。 1. 對外國國家及其政治分支 1). 根據原,被告間的特別協議安排;或 2). 根據國際公約;如海牙送達公約; 或 3). 如前二項無法送達,則由法院書記官用簽字回執郵件將訴狀等郵寄至該國外交部;或 4). 如第三項未能在30天內完成,原告可要求書記官通過國務院由外交途徑轉送。 使領館,外交使團不能作為被送達人。
2.對代理人/執行工具的送達 1). 根據雙方約定的安排;或 2)由專人送達該外國在美國的官員或代理人;或 3). 如前二項未能完成,則可以法院根據相關送達法律的指令予以送達。
三、管轄地 美國法典28.1391規定,對外國國家的訴訟可以在如下地區法院: 1). 引發訴求的事件或疏忽主要發生地的法院, 或與訴訟相關的主要財產所在地; 2). 外國船舶或貨物所在地; 3).如被告是外國代理人/執行工具 ,則在它們經營許可所在地法院; ,等等。
三、 適用法律 一外國如不享有豁免,將與個人一樣承擔責任。大多數情況下,訴訟所在州的實體法律將作為審理法律依據。 四、程序和證據 法庭首先要確定被告是否享有豁免權。 被告要求因缺乏事物管轄權駁回訴訟,應提供表面證據證明其為法律中定義的主權國家。然後舉證責任轉移原告,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主權豁免例外情況。最終,被告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例外條款不適用。 被告可以要求將案件從州法院移交聯邦法院審理。 外國國家可以要求不採用陪審團審理。 外國國家不承擔懲罰性賠償,但代理人/執行工具除外。 除非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讓法院滿意,支持其救濟訴求,法院不得對外國做出缺席判決。如有缺席判決,則該判決副本應預先提交該外國。 大多數巡迴法院都認為,對豁免權的否定可以立即上訴,以免雙方在管轄權不確定的情況下繼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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