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平時看到的數學定理都是簡單的,稍微複雜一點的命題就無法證明。 為什麼? 第一,演繹證明某事肯定是這樣; 第二,歸納說明某事在實際上是有效的; 第三,溯因僅僅表明某事可能是。 所以溯因是推理中較弱的一種形式。
第四,溯因整理成為一個命題叫做猜想。 第五,我們證明一個數學命題就是一種整體上弱勢溯因推理,每一個局部需要強勢演繹推理,於是困難就出現了:這超出了人類解決問題的能力!
況且,一個事實可能有多種原因,我們要找到那個必然的原因,並且用演繹推理證明就是它。 好比逆水行舟。 人永遠需要理由,解釋永遠需要解釋來解釋。數學家用公理把數學推理的無窮退後阻斷,防止無休止的循環論證。公理讓數學有了合法性。
1,演繹推理,就是從大範疇中找到小範疇的推理;前提與結論是蘊含關係。得出的結論是必然判斷。
2,歸納推理,從眾多小範疇中找到大範疇的推理;
3,類比推理,在相似的範疇之間找到共性的東西和不同的東西。
我們藉助從老命題引向新的命題-從已知引向未知的。
只有演繹推理形式是必然有效的,因為大範疇的存在,是小範疇存在的充分條件,所以,演繹推理是必然的因果關係推理。
而歸納和類比推理不是,邏輯上也不會用有效性與否來評價這兩類推理,只會說歸納強度和類比的可接受性。所以也叫或然性推理。數學定理不能是或然判斷。數學歸納法產生的不是定理,因為歸納無法產生屬性。
4,溯因推理是形成一個說明假說過程。它是唯一的引導新思想產生的邏輯操作。歸納只能進行評價,演繹能從假說中推斷出必然的推論。 我們講的溯因邏輯,和我們說的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有什麼關係? 演繹是從一般到特殊,歸納是從很多特殊到某一個一般。 但是,溯因邏輯是從一個現象或者一個結果,反推出可能存在的原因。
對溯因形成的猜想是不 可靠的,唯一辯護是從猜想 的建議中能夠演繹出一個預 言(假說,數學中叫猜 想),這個預言(猜想)能 夠被歸納檢驗(例如哥德巴 赫猜想:3+3=6, 3+5=8,....,。)。 如果我 們要完全認識和理解這個現 象,必須通過系統性溯因才 能達到(證明)。
溯因要得是一個結果,對溯 因結果的證明要的是一個肯 定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