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三,美国法律中的程序公正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美国法律中,重视程序法、轻视实体法来是公认的事实。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特别强调程序上的合法性,强调程序上的保障措施;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忽视了被告是否有罪。 所谓程序法,也称为审判法、诉讼法、助法、手续法等等,系实体法的对称。程序法为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美国法律中有一重要原则:任何权力必须公平地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本人的意见。这就是自然公正原则。别国的法律中也有这项原则,名称不同而已。这个原则是自然法的一个表现;在司法上,自然公正原则表现为法官判案时,必须兼听双方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法律术语称为听证,是公平行使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包括在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之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州政府。
美国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规则,称为实质正当法律程序。这就意味着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这一法律无效。二,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法学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后者而言。 美国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包括联邦的全部民法、刑法及诉讼法,多达220卷。美国法典第18部共17卷,则包括了全部联邦罪及联邦刑事诉讼程序。 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明确宣示:问题非常清楚,正当法律程序规定,某些实体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除非按照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范畴,否则的话,宪法上的这个规定就完全成为同义反复了。财产权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正如生命和自由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一样;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所给予的保障,不是立法的恩赐。
美国法学院对程序最为强调;法学院学生在一年级时都必须学习民事程序,并被要求牢记这样一个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法律公正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二者究竟孰轻孰重呢?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在州司法系统中,为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不惜牺牲实体公正:而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为追求实体公正,常常罔顾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含许多因素和要素。这些因素和要素有时彼此相互矛盾,或者与其他一些重要方面相抵触;譬如一件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时间,往往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延迟的公平等于没有公正。 在美国,司法程序充满了矛盾和妥协,程序公正使得程序在时间和金钱两方面都不胜负荷;但是,要减轻这种负担,则不仅削弱了司法程序,也动摇了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人们知道,在大陆法系中,成文法是法官判案的指南;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所倚重的是大批的司法判例。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长足进步,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也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固然首先考虑有关的法律规定,却也越来越重视案例;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固然首先想到看上去与之相关的案例,却也越来越重视成文法。由此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实有取长补短之必要。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把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扩大到了假释犯人。假释管理委员会如欲取消假释的决定,必须举行听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假释犯人的自由虽然不确定,然而包含许多自由的核心价值,终止这种自由,对于假释犯人以及其他人是一种严重损失;这种自由是可贵的,应当认为其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保护范围之内;而终止这自由,需要某种有秩序的程序,不论如何,非正式也可以。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把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进一步扩大了,甚至监狱内部对囚犯做出比较重大的纪律处分,也要举行听证。 自1972年以来,正当法律程序适用范围虽然迅速扩张,却也不是一面倒,而是时有曲折。美国各级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正当法律程序所应保护的利益,有时看法相左;因而,法院的判例有时相当抵触。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