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社會,法律必須保障個體自由,而不是保障黨派與政治團體,宗教組織!對於政教合一,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的群體政治行為,對於社會團體的政治宣言必須防範與監督! 避免蝴蝶效應,羊群效應的暴民政治,裹挾與綁架民意,而剝奪個體獨立思考,分辨,理性分析的能力與自由。哈佛大學以30-40個學生團體與組織,顯然是有組織的政治行為。絕對不是個體獨立,理性思考,邏輯推理的產物。而是群體組織立場,情緒的產物,是政治宣言書,挑戰文明,袒護恐怖主義的行為! 以色列今天對於加沙地區的轟炸,斷水斷電是戰爭行為,無可非議。因為是以色列向哈馬斯宣戰以後的行為。不屬於恐怖行為,雙方處於戰爭狀態,與美國在日本使用原子彈,轟炸東京,轟炸柏林性質完全相同。 而哈馬斯在對以色列發起的攻擊就性質不同,哈馬斯並沒有首先向以色列宣戰,而是一種偷襲,並且沒有明確的軍事組織,哈馬斯軍隊組織軍人與巴勒斯坦居民的區別。在這種全民皆兵的戰爭中,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制定的戰爭規則,很可能需要調整,或者重新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