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婚姻與家庭是指人間男女兩性間的親密關係。根據《漢語詞典》,戀愛是指男女依戀相愛;婚姻是指男人和女人結為夫妻,即嫁娶;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因此,戀愛和婚姻是兩性關係的專用名詞。 “那人獨居不好,我要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紀2:18)。婚姻是神在創造人類時所設立的。兩性相愛是由於神創造了有性別的人,讓人在兩性關係內能發生戀慕、追求、婚盟、互助、性愛和繁衍後代等。愛情是神賦予每一個人的,人應感恩。在人的一生中愛情很關鍵,也是會影響一生的。這種愛與父母的慈愛,兄弟手足之愛和朋友間的友愛不同,它可以令人如膠似漆,如飢似渴和如獲至寶地改變人的一生。愛情是追求一種兩人之間非常親密的關係,在親密的同時,也有別於仁愛和兼愛,對其他人會出現排他傾向。男女雙方戀愛的目地是婚姻,要真誠相待。一定在對異性認識以後,自己要認真選擇;在戀愛,合法婚姻成為夫妻(組成家庭)後,進行性愛,生兒育女得到祝福。諸如,強迫、騙婚、買賣婚姻、婚前同居、婚前性行為、性交易、性工具、性氾濫和離婚等等都是違反神的旨意的。兩性之間都要“愛人如己”,要平等,誠實,絕對不可傷到對方。當選好目標準備談戀愛前,最好先向神禱告。對於談戀愛應當認真,絕對不應當有“玩一玩”,“取得經驗”或有“腳踩兩隻船”的想法。對於兩性間正常的行動也應當注意場合,避免對周圍(尤其對青少年)的影響,要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不可有傷風化。如果,在談戀愛中發覺對方對自己不合適時應儘早,並謹慎、負責地提出終止的原因。不可長期拖延。否則,即傷害自己也傷害別人。雙方都要對自己,對對方負責。社會,學校與家長應當對年輕人給予正確的引導。 基督教強調,男、女之間應當通過婚姻使“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4)。其中“一體”應當理解為雙方在情感、意志、心和肉體的結合。因此,性愛應當在真正的愛情和互相委身的合法關係中進行。它應當正確的反映出神與人、人與人(男與女)之間愛的關係。婚姻絕對不是單純的俗事,絕對不僅僅是滿足兩個人短時的互相所有,要從結合到永遠並令夫妻雙方都高興。要從中認識,領受,感恩,蒙福和榮耀神的愛。神的愛遠超過兩個人之間的愛。因此,在選擇前就應當充分考慮到與對方的信仰是否一致,或是否有礙自己的信仰。根據我國的情況雙方的家庭狀況和對家庭的觀念也應當考慮。在婚姻中更需要相互溝通、自律、寬容、恆久忍耐、勉勵、扶持;遵循神靈指引,領唔神的話共走一生。在家庭中,男人是頭是要男人改變和脫離世俗,要效仿主“不求自己的益處”(哥林多前書10:33),不計較付出多少和回報的犧牲精神和對教會的愛,使自己的家庭也能享受這樣的愛。“你們當順着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拉太書5:16)在結婚以後在家中也要共同“不住的禱告”(帖撒羅尼迦前書5:17)和共同讀經,有矛盾要寬容,要及時化解。“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18:20)。家中不是發脾氣、吵架、賭氣的地方,更不能是罪的窩點。真正的基督徒絕對不會以湊合婚姻,不離婚為標準。基督徒家庭應當是享受神所賜的福,謝恩。益全家,榮耀神。基督徒一成情侶就應同心侍奉,並“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以弗所書4:3)。“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你的神。我今日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約伯記6:5-7)。 戀愛、婚姻和性愛都是在兩性之間進行的事。同一性別之間的愛慕,情感與兩性之間完全是兩回事。同性間的過度親密不是今日才有。早在東漢《漢書董賢傳》中就有“男寵”的記載,本不可大驚小怪。上帝賦予人以選擇的權利,任何時候每個人都應當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性間的過度親密或者是獨身有多種原因,都不應當受到歧視。同時,在任何時候都不可將同性間的關係用僅限於兩性間的專用名詞表述。另外,也必須指出的是,對在同性相處中的觀念也有異。在西方兩個同性別的人住在一個屋中,或睡覺在一張床上,可能會引起關注。但是,在我國和東方一些國家睡覺在一個通鋪的可能很多。過去我們農村都是睡在坑上;亞洲一些國家睡在“榻榻米”上。就是現在,在民工和學生租的住房中,兩或多位同性合租一間屋也會到處可見。對同性間有過度親密的關係與異性相吸本質不同,(原文刊於http://t.cn/aWvzg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