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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千年以來神學界與宗教界對“Bible”的曲解 2013-03-08 13:21:03

糾正千年以來神學界與宗教界對“Bible”的曲解

  

前言:“Bible”是真理,是做人的根基。不是宗教專有,並壟斷解釋權。而是人人都應當遵循,是屬於人類的共同財富。“Bible”不是普通的書,不能加入人的因素;經文是給人看的明示教訓,易懂;不要故弄玄虛、作繭自縛。要首先領會上帝造物主和耶穌基督以第一人稱的教訓。尤其是上帝造物主的教誨:“在我以外,沒有別 上帝。”(以賽亞書45:6)。很明確,不要再造和相信人造“神”。“Bible”中只有獨一上帝(見全部“Bible”),凡是信仰其它“神”都是冒犯上帝,背離“Bible”。人造“神”是“因為愚頑人必說愚頑話,心裡想作罪孽,慣行褒瀆的事,說錯謬的話攻擊造物主。”(以賽亞書32:6)。對於見證應當是被造物見證造物主,不能說造物主見證被造物的想法。如果要“Bible”見證人的想法,那是本末倒置,太不謙卑,有反神之嫌。對於啟示不好一概而論,要看是否是真的得到了符合神意的啟示。如果看到經文得到了開導,更接近上帝的教誨,這是對的。一定要看經文,不要輕信取決於人的“解釋”,有意或無意的曲解都是錯的如邪教,口頭上以信仰“Bible”為名,實際上有的曲解,也有惡意編造受到經文啟示、內涵、暗示、神見證了人等等,提出人造“神”、“活神”進行反神活動。“Bible”中的“道”是上帝靈,“Bible”只有“獨一上帝”造物主(見全部“Bible”)。如果認為有其它神,請出示“Bible”中白紙黑字的經文。真理不怕辯論。在追求真理中,只有理虧詞窮者害怕原形畢露才口出不遜、封口、搞封閉;只有喪盡天良者才會實施專政、迫害、匕首見!這也是中、外反神者們慣用的手法。

 

一.“Bible”中定義的神是獨一造物主上帝,


 “我是造物主你的上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出埃及記20:2, 3)。
“我就是造物主,在我以前沒有真上帝(“真”原文作“造作的”),在我以後也必沒有。”(以賽亞書43:10)。


耶穌說:“見我的 上帝,也是你們的 上帝。”(約翰20: 17)。
耶穌說:“你們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 上帝”(“聖經”馬太22:37)。


 我們再看看“新約”中的經文,“上帝卻是一位。”(加拉太書3:20);“上帝已經立他為主為基督了。”(使徒行傳2:36)“作  上帝和主耶穌基督僕人雅各…(雅各書1:1)“耶穌基督的啟示,就是  上帝賜給他”(啟示錄1:1);“何況基督借着永遠的靈,將自己無暇無疵獻給 上帝”(希伯來書9:14);“…在父 上帝和主耶穌基督里的教會。”(帖撒羅尼迦前書1:1);“恩惠、憐憫、平安,從父 ,上帝和他兒子耶穌基督,在真理和愛心上,必常與我們同在。” (約翰二書:3);“願恩惠、平安,從 上帝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以弗所書1:2;哥林多後書1:2;腓利門書:3);“願恩惠、平安,從父 上帝,和我們的救主基督耶穌歸與你。”(提多書1:4);“願恩惠、憐憫、平安,從父 上帝和我們主耶穌基督歸與你(提摩太前書1:2);“在父 上帝里蒙愛,為耶穌基督保守的人。”(見猶大書:1);“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 上帝。”(腓立比書2:11);“我們感謝 上帝、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常常為你們禱告。”(歌羅西書1:3);“一心一口榮耀 上帝,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願榮耀,因耶穌基督歸與獨一全智的 上帝,直到永遠。”(見羅馬書15:6,16:27);“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 上帝!”(彼得前書1:3);“願榮耀歸給我們的父 上帝,直到永永遠遠。阿門。”(腓立比書4:20);以上都是從“Bible”新約中各位作者給出的經文中擇出的。

 

以上經文明示了我們:上帝只有一位,就造物主。這是“Bible”中定義的上帝。上帝一再教誨我們“獨一真上帝”就是造物主耶和華,沒有其它神的目地,就是防止我們忘本,造假神,拜偶像,搞迷信,不走正道,走歪道!牢記耶穌的教導:“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翰14:15)。


主是上帝造物主

 

耶穌明示:“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謝你!”(馬太11:25)

耶穌明示:“主我們 上帝,是獨一的主。”(馬可12:29)。

 

主是上帝造物主。救主又是誰?我們聽聽上帝造物主如何教導的:

 

“惟有我是造物主,除我以外沒有救主。”(以賽亞書43:11)。

 

新約中“奉我們救主 上帝和我們的盼望基督耶穌之命”(見提摩太前書1:1)。

 

救主也是上帝造物主。因為,耶穌基督是上帝靈的體現,是上帝的榮耀。因此,被人類稱為“救主”。當“救主”一詞出現時,一定要區分清楚是針對誰,不可混淆。大家說,有幾位救主?(眾答:兩位)表面理解是兩位救主。但是,實質上就是一位上帝(上帝與上帝靈的體現。上帝靈就是上帝。)。這就是“合而為一”。

 

三.道是上帝(的)靈,不是耶穌基督


(1)“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你們所聽見的道,不是我的,乃是差我來之父的道。”(約翰14:24)。

“你所賜給我的道,我已經賜給他們” (約翰17:8)。

充分說明,耶穌的道是上帝造物主的道。耶穌沒有另外的道。
“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不是憑着自己說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父作他自己的事。”(約翰14:10)。

 

“道” 是上帝(的)靈,不是耶穌。


(2)“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這道太初與上帝同在”。“萬物是借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借着他造的。”(約翰 1:2,3),“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約翰1:4)。


只有在“聖經”創世紀中真實的記載了“太初”。“起初上帝創造了天地。上帝的靈運行在水面上。”(創世紀1:1,2)。明示與上帝同在的道就是上帝靈;而且,是借着他(上帝靈)造的萬物。

 

在創世紀中除了與神同在的是上帝靈以外,沒有與上帝同在的其它記載。“道”是上帝靈,不是耶穌。

 

四.“道成肉身”

 

“因她所懷的孕是從上帝靈來的。”(馬太1:20)。另外,耶穌的復活也證明了生命在上帝靈里。由於神靈(道)才有耶穌降臨人間“道成了肉身” (約翰1:14)成為上帝的獨生子、耶穌的復活以及“ 上帝與我們同在。”(馬太1:23),此處的神不是指肉體,而是神靈。也可以說,神靈在肉“身”中。因此,耶穌基督與上帝,上帝靈同尊、同榮是天生具有的。認識到耶穌是唯一內在的“天生具有”與上帝,神靈同尊、同榮,非常重要。因此,“有恩典有真理。”(約翰1:14)。耶穌說:“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翰6:63)。“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乃是上帝靈。”(馬可13:11)。耶穌的話不是憑着自己肉體說的,乃是住在耶穌裡面的父作他自己的事。這也就是耶穌為什麼說“我的教 訓不是我自己的,乃是那差我來者的。”(約翰7:16,)。“主的靈在我身上”(路加4:18),“這一切都是這位上帝靈所運行” (見哥林多前書12:11),“只有 上帝借着上帝靈向我們顯明了,因為聖靈叄透萬事”(哥林多前書2:10)。說明,耶穌基督是上帝靈的顯現,是上帝榮耀的彰顯。上帝靈就是上帝的靈,所以才有“我與父原為一。”(約翰10:30)。因為耶穌基督是上帝靈的現,所以說“是 上帝本體的真象”(希伯來書1:3),是“ 上帝的象”(歌羅西書1:15)。

 

五.如何認識耶穌基督?

 
對耶穌基督的認識錯誤可能是集中在沒有遵從經文的明示和理解耶穌以第一人稱對我們的教導,而實質是出在對上帝靈的本質、存在、認識、威力和神靈和人之間的聯繫,以及神靈如何對人體的作用等等有關。是沒有認識到,耶穌並非世人,是唯一的一位上帝靈在肉“身”中,是屬“靈”生,是上帝靈的體現,使人感受到似上帝。並且是與人溝通的橋梁,中保。對耶穌用對世人的表述不對。耶穌絕非第二個亞當,更不屬於被創造的人類。耶穌是上帝的獨生子(見約翰3:16),子是指屬“靈”生的,與世人不同。不可按照世人的世俗化理解。在世人中有龍生龍,鳳生鳳之說,關於上帝的兒子還一定是上帝,“Bible”中沒有這個提法。“獨生子”可不是“獨生上帝”。由於世人曲解“道”,故分不清楚耶穌與上帝靈之間的關係,自造認識上的混亂,故有人說是人類中的先知,是天使,也有由人定為上帝,甚至有人當作偶像崇拜,並形成了不同派別。耶穌基督令我們敬畏。因為,他是上帝靈的體現,是上帝靈在肉“身”中。耶穌基督表達了上帝對人類的恩典,展示了上帝的榮耀,使我們見到了光,認識了真理。同時,耶穌基督還為創建敬愛上帝、愛人的新世界奠定了基礎。耶穌基督與上帝,上帝靈同尊、同榮是上帝靈在肉“身”中天生具有,不是由人研究確定“加冕”的。有人曲解耶穌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以世人訂的標準去衡量
猜想說三道四。無視否認耶穌肉“身”中的上帝靈。這種曲解實質上是無視神靈,人凌駕於神之上,貶低耶穌,冒犯造物主是獨一上帝,是人在搞迷信。這是在犯罪!經文寫得很清楚“唯獨褻瀆上帝靈,總不得赦免。”(見馬太12:31)。

 

耶穌基督是上帝靈的體現,生來具有與上帝,上帝靈同尊、同榮。我們通過耶穌基督所施的恩典,認識到這是上帝的恩典,我們應當敬畏。學習“Bible”要警惕萬不可相信“權威”們用人制訂出檢驗「神」的標準去審定、解釋、批准誰是上帝、造物主,是否應該信奉上帝)靈,甚至造假神。如果這是由於人認識的局限,人的認識過程完全可以理解,因為,人對真理的認識是不斷漸近的,應及時改正。但,如有意冒犯或堅持反神則“必不得平安。”(見以賽亞書57:21)。要謙卑,不要嬌傲。對上帝、上帝靈、耶穌基督一定要謙卑。

 

結論:

.“Bible”中的神(上帝)與主是上帝造物主。耶穌基督不是上帝,世人稱“救主”。

.“道”是上帝(的)靈。

.“道成肉身”是上帝(的)靈在肉“身”中。

.由人將耶穌定為“上帝”,其實質是無視上帝靈,貶低耶穌,冒犯上帝造物主。不知者無罪,知而有意否定者,“唯獨褻瀆上帝靈,總不得赦免。”(見馬太12:31)。

 

“Bible”不怕懷疑者和反對者。“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以賽亞書1:18)。不要以“真理的排它性”迴避是否是真理。因為,真理終究會讓人類接受和信服的。輕視和反對對“Bible”的討論其實質就是輕視和反對學習上帝的話。“ 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羅馬書3:4)。只有那些假冒“真理”者才害怕別人提出看法,尤其是崇拜人偶像者 將人偶像的話當“真理”,又怕在真理面前原形畢露,因此搞封閉,絕對不允許討論,僅限於小圈子內活動,把人的思維限制住以利於灌輸對經文的曲解。並且,提出不要動大腦思考,屏蔽上帝靈做糊裡糊塗的迷信人。我們一定要“順從上帝,不要順從人”(使徒行傳5:29)。人認識真理和上帝靈並非輕而易舉,要有一個不斷修正錯誤,提高認識的過程。為此,耶穌基督特別為我們安排了,“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叫他永遠與你們同在,就是真理的上帝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約翰14:16,17)。“求我們主耶穌基督的 上帝,榮耀的父,將那賜人智慧和啟示的靈賞給你們,使你們真知道他”(以弗所書1:17)。真理的上帝靈(保惠師)將作用於人的大腦,引導我們認識、遵循和堅守真理,做到敬愛上帝、愛人。期望我國以“Bible”為根基的宗教都能嚴守經文,以“Bible”為教義團結一致。中國的神學界,中國的宗教,中國的教會的牧者,教徒和中國的老百姓都應當在維護“Bible”的絕對權威性方面有所作為,不容許繼續貶低耶穌基督,要以敬愛上帝,愛人的實際行動撥亂反正,以此感恩與榮耀上帝。

 

以上摘編自:杭誠,人應當信什麼?,2012-2013(連載),基督教中文網(全文是張人驤教授的講演,杭誠轉載省略了前言及回答提問。)。(http://www.jidujiao.com/ziliao/6836;http://www.jidujiao.com/ziliao/7012

 

附:網上下載:請看由人開會決定的內容:

公元325

COUNCIL OF NICEA
第一次在尼西亞的會議,宣布聖子從一開始就和聖父具有同樣的本質。

公元381

COUNCIL OF CONSTANTINOPLE
第二次在君士坦丁堡的會議,宣布聖靈應該和聖父,聖子一樣被信奉。

公元431

COUNCIL OF EPHESUS
第三次在以弗所的會議,頌布教義說耶穌具有兩個性質,一個是人,一個是上帝;馬利亞是“上帝的母親”,駁斥那種認為她是“基督之母”的看法。

公元451

COUNCIL OF CHALCEDON
第五次加爾西頓的會議,頌布教義說基督的兩種本質只構成一個人和一個意志。

瀏覽(2080) (2) 評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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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voigt 留言時間:2013-03-09 19:20:57
欣茹博友:妳轉載的連載1-6和‘聖奧古斯丁對“聖經”中“道”的曲解’都是以經文為準,都很有說服力。
回復 | 1
作者:voigt 留言時間:2013-03-09 17:18:23
marryleele博友:我也是查過“聖經”以後,才轉載分享的。希望都能夠從“聖經”經文明示認識真理。
回復 | 0
作者:voigt 留言時間:2013-03-09 16:09:19
Tongxin博友:“我就是耶和華,在我以前沒有真神(“真”原文作“造作的”),在我以後也必沒有。”(“聖經”以賽亞書43:10)。
回復 | 0
作者:marryleele 留言時間:2013-03-09 16:06:35
tongxin博友:應當以經文的明示為準。“順從 神,不要順從人”(“聖經”使徒行傳5:29)。您說對嗎?
回復 | 0
作者:Tongxin 留言時間:2013-03-09 13:21:11
“Jesus is not God”,這話不對。上帝是誰,請以上帝的話為準。

讀聖經不能割裂着讀,即不能一偏概全,而是要觸類旁通。謝謝!
回復 | 0
作者:marryleele 留言時間:2013-03-09 11:41:37
我查過“聖經”,對於轉載的結論:
1.“聖經”中的神(上帝)與主是上帝耶和華。耶穌基督不是神,世人稱“救主”。
2.“道”是神(聖)靈。
3.“道成肉身”是神(聖)靈在肉“身”中。
確實是“聖經”經文明示。如果,誰能發現白紙黑字寫有與轉載相反的經文明示的內容,請告知。謝謝。
回復 | 1
作者:欣茹 留言時間:2013-03-08 20:00:01
voigt博友:是的,我們一定要“順從 神,不要順從人”(“聖經”使徒行傳5:29)。
回復 | 1
作者:voigt 留言時間:2013-03-08 19:51:12
新茹博友:我們一定要我們一定要“順從 神,不要順從人”(“聖經”使徒行傳5:29)。
回復 | 1
作者:欣茹 留言時間:2013-03-08 19:47:57
以經文明示為準,很有道理。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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