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法院判决?”——真正的问题在哪里 “不管你党纪处分申不申诉,申诉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法院对你的判决。” 这是申诉人收到的一句书面回复。 申诉人真正质疑的,并不是“党纪申诉能不能直接推翻法院判决”。 他质疑的是这句话背后的另一层意思: 如果党纪申诉经过复议、复查以后,改变了原来的事实认定,纠正了原来据以作出处分的证据判断,甚至确认原来的程序存在问题,那么司法判决是否仍然可以预先宣布:无论结果怎样,都与我无关?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不是“谁大谁小”,而是面对同一案件怎么办 党纪处分和刑事司法当然属于不同程序。 一个处理纪律责任,一个处理刑事责任。 但这个案件里,两套程序面对的并不是两个彼此无关的事件,而是同一案件、同一组核心事实、同一批关键证据。 所以问题并不适合简单理解为: “党纪大,还是司法大?” 真正需要问的是: 如果同一事实,在一套程序中被重新审查并被纠正,另一套程序是否真的可以完全不受影响?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申诉,并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后,案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纠正。也就是说,党纪申诉本身就是一个允许重新审查原处理是否正确的制度程序。 那么,如果复议、复查最终确认原来的事实认定有误,或者原来所依据的重要证据需要被否定、纠正,这种变化就已经不再只是“党纪处分结果变了”这么简单。 它触及的是同一个案件的事实基础。 申诉人真正追问的,是这一点 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和司法判决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和程序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才持续提出党纪申诉和司法申诉。 如果将来党纪复议、复查真的纠正了这些问题—— 原来的事实认定被改变了; 原来所依据的证据被否定或者重新评价了; 原来的程序问题也得到了纠正; 那么法院是否还可以继续说: “申诉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法院对你的判决”? 这句话真正值得讨论的,也许就在这里。 两套程序面对的是同一个案件、同一事实、同一证据。 如果一边重新审查并纠正了原来的基础, 另一边真的可以永远完全不受影响吗? 这恐怕才是这封申诉信提出的真正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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