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国到依法纠错:一个法治体系,有没有纠正错误的能力? 司法需要权威。 但司法权威,并不意味着裁判永远不会出错。 事实认定可能出现偏差,证据判断可能出现错误,程序运行也可能出现问题。真正值得检验的,不是一个制度会不会出错,而是: 错误出现以后,能不能被发现、被审查、被纠正。 依法治国,不只是依法作出裁判,也应当包括依法纠错。 《习近平法治文选》反复强调公平正义,也谈到纠正冤错案件、完善纠错机制。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很清楚: 司法并不是因为“绝不会出错”才具有权威,而是因为有一套能够发现错误、面对错误、纠正错误的制度。 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事实从此不再接受检验。 如果新的事实、关键证据、重大矛盾或者程序问题已经被提出,那么真正重要的就不是“材料有没有递进去”,而是: 这些问题有没有被重新核查? 关键证据有没有被重新审查? 原有认定中的重大矛盾有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有申诉渠道,不等于已经实现纠错。 真正的依法纠错,是当问题已经提出之后,制度能够启动实质审查,而不是让“判决已经生效”成为停止检验事实的理由。 一个法治体系真正的力量,不只体现在能够作出判决,更体现在: 错了,能发现; 发现了,能审查; 查实了,能纠正。 而这也是我越来越想追问的问题: 当“有错必纠”“依法纠错”成为法治要求之后,这种要求到了每一个司法部门、每一个审查层级、每一个具体案件,是否真正被执行? 对司法体系而言,也许只是一个案件。 但对当事人而言,一个案件,可能就是一生。 所以,《案中之问》接下来还会继续从一个真实案件出发,追问: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纠错,我们有没有让错误真正被发现、被审查、被纠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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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事实被看见。 让证据接受审查。 让错误仍有机会被纠正。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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