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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才是真正的法家(三) 2026-11-01 17:57:20

  三、法家产生于春秋前夜,定型于春秋末期

 距今约3200年前后,我国的南北方,依然是一个存在着“千国”的社会,多数国家均由原始社会传承而来,不论国家大小,皆平等并列,互不相属。当时地处南方的楚国,历史久远,思想文化进步,曾经先后与地处中原的商国和西北方的周国,长期相抗衡,地域战争不息。其国君鬻熊,开创了以明文法治理国政的政治模式的历史先例,以《政》典等“《五典》”(“《三坟》、《五典》、《八索》、《九丘》”,楚国古书,全以楚古字写成。见《鲁春秋左氏传.昭公十二年),作为治理国政的指南,成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明文法律。在《政》典中,明确地规定了“民与”、“民唱”、“民爱”、“民誉”、“民苦”与“和民”、“随民”等以民为“主”的“七民”施政条例(参见陈捷夫《“法家”是孔子儒学的组成部分》)(见贾谊《新书.大政下》引文),成为古典式“政长”(墨子语,指国君)立宪的典范。在法治自由制度下,国民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与思想言论自由。其著作《鬻子》等,既成为诸子百家的“首唱”,又拉开了楚国法治自由制度和思想文化的历史序幕,极大地影响了此后南北方“百国”的社会变革,为春秋百国时期成为理性与实用的伟大时代,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成为后世法家的先驱人物。此后楚国历代的政长(国君),如楚武王熊彻、楚文王熊赀与楚庄王熊 旅等,以及楚国令尹(相当于儒家礼制下的宰相)如斗子文、孙叔敖等,均为促进了楚国法治自由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相继的努力和贡献,第一部冠以国名的《楚国法书》,(又称为“《楚国之法》”或“《楚国之典》”),也产生于其时。在法治自由制度下,楚国“上下和合,世俗盛美”,“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史记.循吏列传》)。而“奉公行法”、“奉国法而不党”,坚持“方正公平”(刘向《说苑.至公》)的法治精神,则受到南北多国一致的好评。所谓“不教而民从其化”,“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史记.循吏列传》)表明只要“循理”、“奉法”,不用孔子儒家的那一套“礼教”,更能扎实地把一个国家给治理好,使百姓们真正地安生、乐生。楚国一直实行法治自由制度,至战国末期为秦国所吞灭,计1000余年。12年后,楚人很快地推翻了秦始皇暴政,建立汉国,又一度恢复了法治自由制度。

 几乎与楚国鬻熊开创以法治理国政的同一时期或稍后,地处我国西北边陲的周国姬旦(史称“周公”),在“摄政”期间,制作并实行了“周礼”(也称“周公之典”)这一奴隶制度,成为后来孔子创立儒家礼学派的历史依据。《周礼》作为周国的政治制度,内容包含了等级制、世袭制、宗法制、礼乐制、天命(鬼神)制、分封(封建)制、刑罚制、井田制等。在礼治奴隶制度下,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十分森严,社会底层的民众,被当作奴隶看待,既没有人身自由,人身可任其奴役、租赁、赠予、买卖、陪葬等,又没有思想言论自由,一切以“听命”、“从命”为生,生活比牛马还不如。至公元前约770年,周国宣告了彻底灭亡。而作为礼治奴隶制度的历史遗存,在中原华夏地区若干几个原周国的诸侯遗国之中,例如齐、鲁等,仍然企图做最后的挣扎,但失败了。

 南方楚国的鬻熊开创了以《政》典等《五典》为明文法、自然法的法治自由制度,成为法家学派的历史先驱,并为春秋末期的墨子所承继;而北方周国的姬旦,则开创了以“周礼”为“王法”的礼治奴隶制度,成为礼家学派的祖师爷,并为春秋末期的孔子所承继。如“子曰:‘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礼记.中庸》)又如“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防)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在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礼记.坊记》)再如“夫礼,所以整民也。”(《鲁春秋左氏传.庄公二十三年》)又“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经解》)又“子曰:‘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又“子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可见,“礼”是一种奴隶制度,是用来“尊王”、“整民”、“役民”、“制民”、“治民”,以捍卫和维护奴隶主政权的。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法家与礼家之间的斗争,其形式表现为军事冲突、政制改革冲突与思想文化冲突,三者或各自独立展开或同时并进。就军事冲突而言,周国诸王出于礼学的“王天下”和“大一统”的政治野心,曾经多次军事进犯南方楚国,但均宣告失败了。而出自拯救北方中原华夏地区大量的奴隶,扩大法治自由制阵营,并以此保卫楚国和其他广大法治国家的安全,楚武王、楚庄王等,也相继以强大的军事手段的威慑力,结合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去对付北方若干诸侯遗国,所谓“问鼎中原”,终于迫使齐桓公九次向邻国发出“救亡(中原),攘夷(楚)”的呼吁,促进了诸国先后实现社会变革。

 就北方各国内部的政制改革冲突而言,由于借鉴南方楚国法治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一时间虽然出现了各种“法书”名称,如所谓“被庐之法”等,但支持实行法治与支持实行礼治两派之间的斗争也相当惨烈。在《荀子》一书里,即有齐国相管仲杀害付里乙,郑国子产杀害邓析 与史付,鲁国摄相孔子杀害少正卯等的记载。这些遭到杀害的人物,均属于春秋百国时期北方法家阵营著名的典型人物。郑国子产杀害邓析,一是因为邓析 反对子产以周礼冒充郑国的现行法律,“不是礼义”,“不从君命”,并聚众讲授法律知识,帮助受害民众进行“维权”;二是邓析自行编写了一部《竹刑书》,并取代子产的“鼎刑”(以周礼为灵魂的一部郑国“王法”,为后来“子夏之儒”学派的商鞅“变法”,提供了直接的历史借鉴),被作为郑国的现行法律,为君民所接受和实施。而孔子杀害少正卯,一是因为少正卯聚徒讲学,传播楚国的法治自由制,反对礼治奴隶制,阻碍了孔子对鲁国的奴隶制复辟;二是少正卯所 创办的鲁国学校,多次接纳了孔子的“反叛”弟子,造成孔子的弟子,招收了三批而又走空了三批,所谓“三盈三虚”(王充《论衡.讲瑞》)。杀害邓析、少正卯等北方法家阵营著名人物的人,都是些手握生杀大权的在职的国相,如管仲是齐国相,子产是郑国执政,孔子是鲁国摄相等。所有这些史实,均表明了,其时法家与礼家,彼此之间在政治上的争斗,是何等惨烈!

 就思想文化冲突而言,则以墨子为主导的南北方法家阵营,同孔子为主导的礼家阵营,长期相抗衡为历史主体。孔子鼓吹复辟周公的礼治奴隶制,反对楚国的法治自由制度,非常猖獗。举二个最典型的例子。首先,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与荀寅,把前人范宣子所编写的晋国《刑书》铸成在铁鼎上。如“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又“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鲁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九年》)夷,蛮夷,指楚国。蒐,汇集,引申为抄袭。乱,破坏。大意是说,孔子说:“晋国将来会亡国,恐怕在于它已失去旧有的法度。范宣子废弃了以往唐叔的法度,今赵鞅等将其公布于铁鼎之上,平民大众能在鼎上清楚地看到刑法的具体内容,这怎么能保障高贵的人受到尊敬?王室和贵族的家业要如何守得?没有贵与贱的等级区别,还靠什么来治理晋国?”又,孔子说:“范宣子的《刑书》,是对楚国法典的一种抄袭,是会破坏晋国的礼治制度的。”孔子鼓吹复辟周公的礼治奴隶制,反对楚国的法治自由制,在这里已彻底地暴露无遗。孔子在《鲁春秋》一书里所提出的所谓“攘夷”或“华夷之辨”的主张,“夷”,首先就是专指楚国的,是“非我族类”,后来被扩展为,凡是反对孔子礼治奴隶制的国家、民族或思想文化等,一律遭到诬称为“夷”或“异端”等。历史上反对墨子法家,与近代以来反对所谓“西学”,孔子礼学是始作俑者。在这个意义上说,不彻底地“打倒孔家店”,中国南方人以及所有反对孔子礼治奴隶制的国家、民族或思想文化,都可能被贴上“夷”或“异端”的标签,而遭到排斥。

 其次,在行为上,孔子还表现在办学,向学生鼓吹“克己复礼为仁”,并向各国输出周公的礼治奴隶制学说(所谓“周游列国”)。传本《论语》、《鲁春秋》等儒 书里的相关言论,是其历史罪证。而反对孔子的礼治奴隶制学说的,不仅有墨子法学派,更有其时七十多个国家的国君和民众等。墨子的法学说,春秋末期曾一度被称为“名学”,在郑国邓析去秦国之前,已广泛流行于南北方(见西晋鲁胜 《〈墨辩〉注.序》)。荀子所谓“礼乐熄灭,圣人隐伏,墨术行。”(《荀子.成相》) 说的就是春秋末期全面“礼崩乐坏”,孔子“周游列国”失败返回鲁国隐居之时,墨子的法学说已广义流行。孟子说得更为坦率,所谓“‘……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孟子.滕文公下》)其时社会上并不存在孔子礼学的位置。而吕不韦称墨子“盛誉流于北方,义声振于楚、越。”(《吕氏春秋.当染》)则进一步说明墨子的法学说,在春秋战国之际已远在孔学之上。所有这些儒家文献记载,均说明了孔子在“吾道穷矣”,“天下之大莫能容夫子”,——声名狼藉,“惶惶如丧家之犬”时,墨子法家学说的广泛传播概况。齐国、鲁国等七十多国的国君,明确地拒绝采纳孔子的礼治奴隶制度,从政治上、行动上表示了反对。孔子的礼学说“于七十余君,莫能用”(《史记.六国年表》),表明七十余国均采用了墨子的法学说。笔者称那个时代为“墨子时代”,文献依据充分、确凿,并不为过。

 法家产生于春秋百国前夜的商、周之际,楚国的鬻熊,创制《政》典等《五典》,是法家的历史先驱。法家发展并定型于春秋百国末期的墨子时代,楚国的墨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唯一的典型代表。而礼家,也产生于春秋百国前夜,周国的姬旦,制作《周礼》,是礼家的鼻祖。礼家在南方没有历史地位,在北方则全面衰落于春秋末期,鲁国的孔子,是其顽固不化的代表。

 综合上述,截至春秋百国末期为止,社会上出现过两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即以南方楚国为代表的法治自由制,与北方周国为代表的礼治奴隶制。前者是产生墨子法家学派的历史依据;后者则是产生孔子礼治学派的历史依据,这些都是古文献有确凿的记载。墨子法家与孔子礼家彼此之间的争斗,本质上就是中国的古典民主宪政理念,与奴隶主专制独裁观念之间的争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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