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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被奴工”更可怕的是“被抛弃” 自2007年山西砖厂黑窑工事件以来,各地不断爆出智障人“被奴工”事件。中国智障人士总数近千万,大多处于无机构庇护,无机会获取劳动知识甚至被遗弃的状态。专家称,智障人士福利制度缺失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应建立福利保障制度,同时放权让民间机构发挥作用。(《新京报》1月12日) “被奴工”的新闻,很能刺痛公众神经。雇佣者也很快能成为千夫所指,继而,再被踏上一万只脚。“被善待”的新闻,很能温暖人心,很多人说,智障者也需要吃饭,那些善待智障人员的老板们,往往能够领到“小红花”的精神奖励。 在笔者看来,“被奴工”与“被善待”,虽然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极端,但在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依靠的是老板们的性格与善心而定,或是残忍,或是慈善。而从根本上说,要想改变“黑砖窑”、“被奴工”之类现象的根本发生,则一定要放弃道德层面的诉求,如其不然,在未来的某个不确定的时期,我们还会被“智障人士被虐待”这类的新闻所打击。 必须要问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被奴工”?或许,有许多人的答案是,他们被一些不法商贩利用了。但是,将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的答案归结于道德人心方面,难免过于单薄。智障者需要生存、需要吃饭,如果他们的家人把他们放弃了,则他们只能跟随所谓的“残疾人自强队”来自谋生计,继而,被“残疾人自强队”贩卖并虐待就不足为怪了。问题是,让他们自谋生计,无异于让他们走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砧板上,任人宰割。 制度不彰,则是另一种纵容。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但不得不说,这部法律在实施之后与实施之前,并无两样,“黑砖窑”、贩卖现象、“被奴工”、“被虐待”等现象仍然存在,多了的,也仅仅是一部法律和一些白纸黑字而已。拿《残疾人保障法》的第六章有关“福利”的部分内容来说,就很像是天方夜谭。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生活有困难的人要予以供养、救济,要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第43条更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但是,现实的处境却是,福利院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建设福利制度,反而经常性的成为助纣为虐的主要案犯。 相较之于“被奴工”,一个更可怕的现实是,我们的智障人员被我们的福利体制抛弃了。而只有民政福利体制主动关怀起这近1000万的智障人员时,他们才不至于“被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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