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二十四字烂在大街边 ——推荐公正.之二
在发表《公正不在强拆会不止》之后,得到了许多网友的关心,谢谢大家的“公正”。公正,是讲社会取向、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讲每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持的态度(顾晓军语)。想到网友的关心,感到暖暖的,推荐公正,这就是原因。 许是文章里的“拔刀相向”、“自焚”两词,还得到了警察的关心,感叹他们神奇的通过文章找上我。还请他们放宽心,心怀“公正”的我,不会做对家人不负责任的自焚,也不会去对社会他人犯罪。 在征收工作人员的软磨硬泡骚扰利诱威胁恐吓的工作手段下,被吓坏了脑子(石三生语)也不是不可能。不过,笔者眼睛还看得见白纸上面的黑字。 在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为了弄清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自己的老房子是否坐落在开发商出资修建的“道路工程”施工项目里,我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了公开规划图、道路红线图等信息。可是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时效的“一事一申请”里的“一事”,不是笔者理解的“征地项目”这一事,更想不到申请表要分别递到统管国土、规划、建设、经济的管委会的下属各级衙门。现在想来,这官司最后打到法院,输也就不意外了。 在住建部于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里,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脑子始终想不明白,自己居住使用了近20年的成套的砖混结构的老房子为何比别人居住使用了近40年的非成套砖混瓦结构的房子贵了110元?同一地段,开发商先买的土地是二级用地,为何自己房子所处土地评估时成了三级用地?为何在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时,舍近求远不参考紧挨的已经住人几年的小区呢? 哎,看来真是被强拆吓坏脑子了! 在坐车的时候时常见马路两边的人道护栏挂满二十四字的“核心价值观”,没数过公正挂在第几位,只是觉得,日晒风吹雨淋的,别烂在大街边了。 无民主 2015-11-21 重庆 |